《南投縣立明潭國民中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一、【南投縣立明潭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免於性騷擾或性侵害之學習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暨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制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係指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亦即一般所謂的『強暴』。
(二)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指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不當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如下:
(1)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
(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例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暴露性器官;掀裙子;拉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的身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不舒服等。
2•利益交換之性騷擾(性賄賂):只一切以性服務或性行為做為利益交換條件的要求。例如教職員以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反之學生若願意提供性服務作為取得利益條件,亦對教職員造成性騷擾。
3•脅迫性交換之性騷擾(性要脅):包括一切以威脅或強迫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或性行為的騷擾。例如: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要求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4•性攻擊:包括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暴力及性行為。如強吻、強行撫弄觸摸、猥褻、性虐待等。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以本法第二條第五款及校園性侵害獲性騷擾防制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指校內或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以利校園空間改善。本校教職員工生若發現校園安全死角,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本校應依據檢視報告及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並公告宣導。
四、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記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六、本要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七、本校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間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八、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性自主或身體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九、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一)本校若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人或檢舉人應向教導處提出申請,若行為人為校長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調查。
(二)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訓導處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尤其簽名或蓋章。
上述書面或言詞做成之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份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居住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份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三)教導處接獲申請調查時,應立即通知校長,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上述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位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訓導處提出申復。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教導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二)教導處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二十四小時內應向南投縣政府教育處『校安系統』通報;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南投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三個工作日內,應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得視事件性質或狀況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1•尋求行政與輔導協助調查工作。
2•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
3•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4•視當事人狀況,主動轉介相關機構。
上述處置學校需指派專人追蹤輔導持續到結案為止,學校應將調查結果報告彙報主管機關。
(四)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五)輔導人員若擔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諮商輔導工作,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是之輔導工作。
(六)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七)調查處理之原則
1•當事人為未成年,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本校在調查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3•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為保護被害人、檢舉人、證人,如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存在時,應避免對質。
4•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該受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八)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是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份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人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本校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令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份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懲處救濟程序。
(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校方提出報告。校方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鑑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二)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校長是提出申復,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前述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四)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五)申請人或行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十二、通報與追蹤輔導
(一)本校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應加害人以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使得為之。
(二)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態樣、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三)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便是其身份之資料。
十三、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者)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2•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全是差距以保護若是一方。
3•加害人為教師(職員、聘僱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加害人形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十四、當事人隱私保密之處理原則
(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人員,均富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本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 自對外發表言論。
(三)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應指定專人保管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察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十五、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一)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處理人原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命其迴避。
(三)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十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投縣縣立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
96.6.28投府教學字第09601255490號修訂
101.03.08投府教學字第1010052071號函頒增列第22條
第1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事宜,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本府與本縣教師會協議訂定準則。
第2條 有關學校與教師之間權利與義務事項,除法律和本準則有規定外,應由雙方協議之。
第3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等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教師之職責。
第4條 教師所任課程及節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規定辦理。
第5條 教師在不違反法令下,得兼任其他職務或從事其他工作,但在上班時間應經學校同意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女性教師在妊娠期間,經學校同意,得申請職務調整。
第6條 教師對於教學應享有專業自主權,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參與補救教學、教學評量等相關工作。
第7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相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並負有同法第十七條之義務。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第8條 教師有依學校訂定之擔任導師辦法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義務。
第9條 教師應依法令於寒暑假期間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寫教材。
第10條 學校於假日或夜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需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配合者,應經當事人同意,並依有關規定給予補休及適當之獎勵。
第11條 教師對於學生之管教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教師在不影響原有教學情形下,負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教學有關之各項活動及競賽之責任,並應協助處理偶發事件。
第13條 教師應出席各項校內慶典、週會、升降旗及法令規定召開之相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第14條 教師請假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15條 教師有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之權利與義務。
第16條 教師違反相關法令,經教評會審查決議通過,並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17條 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以妥善方式,將聘書以書面方式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者以拒絕接受聘任論。
第18條 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請教評會審議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
若教師不願應聘或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教師於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學校應給予教師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
第19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提出申訴、訴訟、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救濟方式。在未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20條 學校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
第21條 教師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非因故意或過失而涉訟時,學校應主動協助教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務。
第22條 學校應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調整文字後納入教師聘約。
第23條本準則之修訂得由本府或本縣教師會之任一方提出,並於提出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協議之。
第24條 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專任教師(含附設幼稚園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
第25條 本縣私立中小學及幼稚園專任教師,得準用本準則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2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