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性別平等教育法。(九十三年六月總統府頒布、一百年六月修正)
2.教育部102年度友善校園工作計畫。
3.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目標:
1.發展性別意識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以達成性別平等。
2.增進校園人身安全教育與發展危機處理模式。
3.加強性侵害防治教育,以減少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等相關事件。
4.建立適合兩性發展、講求兩性平等之友善校園。
三、組織:
本會置委員九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四、實施內容: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5.調查及處理與本法相關之案件。
6.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7.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8.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五、實施方式:
1.將課程融入課程之教學活動中,以團體輔導、分組討論、辯論會等方式實施。
2.利用週會專題演講,或班會、社團活動等時間以提供宣導資料、討論、徵文、海報展等方式實施。
3.輔導方式以座談、影片賞析、疑難解答、成長團體等實施。
4.教師進修以專題演講、影片欣賞、讀書會、團體討論等實施。
六、實施原則:
1.每學年至少辦理兩次教師進修、四次學生宣導活動、四小時以上性侵害防治教育。
2.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成員均具性別平等意識,且女性成員未低於半數。委員會應建立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並視個案之特殊性,邀請相關專業人士處理。
3.教師於教學時若發現所用教材或教學媒體,有足以引起歧視觀念或性侵害事件之虞,應於以澄清。
七、本計畫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實施,其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