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兒童虐待近來在我國成為重大關注的議題,據衛福部2006至2016年之統計,兒虐事件的施虐者皆以父母佔最大宗(約佔65%-80%)1,而「管教子女」則為父母施虐最主要的原因。在此即顯示一個許多人關切的問題:「管教」與「虐待」的界線到底為何?

我國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此賦予父母懲戒子女的權利(即「懲戒權」)。若父母過度懲戒子女,於刑事上可能構成傷害罪、強制罪、私行拘禁罪等,民事上則屬親權之濫用,可能遭停止親權、或成立侵權行為。然若於「必要範圍」內之懲戒,則屬合理管教而得阻卻違法。(屬於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

惟民法1085條最大的問題在於:所謂的「必要範圍」,到底應如何判斷?由於法條未明確規定要件,筆者觀察到實務判決上處理「必要範圍」的標準十分模糊,此使得父母難以預見自己在什麼情況下,可能面臨法律追訴;而法官因缺乏裁量標準的參考,亦可能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本文希望藉由探討懲戒權之合理界線,協助法官能更了解通常什麼情形是合於、或逾越懲戒權範圍,又父母亦可警惕何種懲戒行為已越界,避免子女受到不當對待。

1.2 懲戒權概述

1.2.1懲戒權之意義

民法1085條之立法理由謂:「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際,難免有子女不遵庭訓之情形,如不能加以一定制裁,親權是將徒擁虛名,並無實益。本法對父母賦予懲戒權,職此之故。且其所以許其懲戒子女者,原在匡正子女之非行,希冀其改過遷善而已。」

由此可知,懲戒權係父母對子女保護教養的手段,屬親權之一環,而本法賦予懲戒權的目的在於匡正子女的偏差行為,使其改過向善。

1.2.2懲戒權範圍

雖然法條未明文規定,但參照民法1085條之立法理由:「…至何謂必要範圍,自屬事實問題,應依子女之年齡、體質、性格等具體的情形決定之。」,立法者提供了判斷「必要範圍」的參考要素:子女之年齡、體質及性格。

在學說部分,早期有如學者胡長清主張應以「一國之文化程度,風俗厚薄,小家庭之地位、貧富、子女體質之強弱」來判斷 2,晚近如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則認為:「所謂必要,應為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其程度,應按子女之家庭環境、子女之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失之輕重定之。」3我國長年關注兒童權利、亦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的主要推動者施慧玲教授亦認為「於判定父母之懲戒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範圍時,除應斟酌我文化風俗對為匡正非行而懲戒子女所可容認之方法及程度,亦應考量父母之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並且衡量該懲戒之實施對受罰子女身心之正面或負面影響 。」4

因此,我們可以得知,於國內判斷逾越懲戒權與否的要素大致可以分為幾個層面:

(1). 社會層面:社會的文化對懲戒行為能接受的程度(需注意此會隨著價值觀變遷而改變。)

(2). 父母層面:父母的社經情況、動機、懲戒行為的方式及程度輕重。

(3). 子女層面: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形(例如:若本身即有肢體障礙或器官尚未完全發育,則較不能承受體罰)、對子女的身心影響(傷勢)、以及其偏差行為的嚴重度等。

2.研究方法

本文希望以實證研究歸納過去判決,盼能幫助決策者(如法官、社工)更了解什麼態樣的行為通常會合於、或逾越懲戒權範圍,同時亦可提醒父母何種懲戒行為已越界,進而達成兒權保護的中心思想。 本文搜集大量裁判的實證研究,輔以卡方檢定、迴歸分析等統計工具。….

2.1 研究範圍

要找出懲戒權的範圍,可先將問題分為兩層次: 1. 需先具備「有懲戒權」之條件 2. 再判斷是否符合懲戒權範圍。同時觀察逾越及未逾越懲戒權的行為態樣及其法律效果為何。

因此若個案判決上法官認為行為人無懲戒權(如:夫妻之間),則無後續逾越範圍與否的問題,此種案件即不列入裁判樣本。另因本文主題為「父母」懲戒權,故法律上其他懲戒權案件(教師對學生、雇主對受雇人)亦不在樣本搜羅範圍內。

本文所搜羅的判決可分為兩部分5

第一部分是以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做搜尋,且因判決數較少、為盡可能搜集所有判決,故不拘束判決時間(於下方表格的2.3.4列)。後筆者發現若以同樣關鍵字搜尋,於Lawsnote七法檢索系統有更多的判決數(因司法院系統有定期更新,有些判決可能從公開變為不公開),故於第二部分改以Lawsnote搜尋,時間則設定在民國101年起至今(原因是兒少法於100年底修法)的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表格第5列),最後兩個部分累積後,共得102筆裁判。

關鍵字 裁判數 新增的可用裁判數 累計裁判數 原因
(民法1085條+懲戒權)&(家庭暴力+家暴) 89 62 62 為去除勞動事件、教師案件,因而以「家暴」限縮
父母懲戒+子女懲戒 43 8 70 有些裁判沒有引用家暴法
父母&子女&懲戒權 154 10 80 有些法官未提到「家暴」,且也有些早期判決沒有引用1085法條,直接以「懲戒權」稱之
(民法1085+合理管教+管教範圍)&地方法院 93 22 102 因從判決觀察到不少裁判有以「管教範圍」代稱「懲戒範圍」 改用Lawsnote系統搜尋

從上開樣本中,再排除與父母懲戒的無關(妨害家庭、老師、雇主的懲戒)、以及法官認為無懲戒權的案件(需個案判斷)、證據不足、撤回告訴的案件,並按每一位子女一筆資料的方式,最終得到91筆資料作為本文分析之基礎。

2.2 編碼

依據上述1.2.2所提之立法理由、以及學說所討論懲戒權範圍的考量因素,本文所使用的變項如下:

變項編碼表
中文名稱 英文 說明
子女性別 ChildSex (類別)男=1,女=2,不詳=3
子女年齡 ChildAge (類別)0-6歲=1;7-12歲=2;13-18(未滿)=3;18歲以上(或已結婚)=4;不詳=5
加害人身分 Actor (類別)1=父,2=母,3=同居男,4=同居女,5=其他,6=不詳
懲戒原因 BehaviorReason (類別)品格問題=1,學業=2,不服管教=3,生活瑣事=4,危險行為=5,無=6,不詳=7
懲戒行為 BehaviorPlus_AdjCTS (數值)以修正式CTS量表作加權以分析嚴重度
傷勢部位 W_low:低危機; W_middle:中危機; W_high:高危機 (類別)在該部位有傷勢=1,無=0
是否有使用工具 Tool_used (類別)是=1,否=0
法院認定是否逾越懲戒權 Effect_guilty (類別)是=1,否=0
刑度 Effect_sentenceMonth (數值)逾越懲戒權,於傷害罪的刑度(單位:月)

3.敘述統計

3.1 案件類型

本文樣本共63件裁判(91位子女),其中44件刑事案件中以傷害案型最多,16則民事案件中則以酌定或改訂監護人的案型最多(因有管教或虐待行為而聲請改定監護)。另外3則皆是對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如因對小孩體罰或施暴而命強制親職教育)不服之行政訴訟。

3.2 子女性別

由圖中可以看見父母管教的對象,男生與女生的比例未差異太大。

3.3 子女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