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2018年起,65歲以上人口佔總人口達14%以上,正式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的生存、照護已然成為我國社會的一大難題。近年來,隨著高齡人口增加,實務上老人扶養費案件似有增加的趨勢。從法院判決可以發現,在父母向其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事件中,向法院聲請酌扶養費者,往往是經濟能力較為弱勢的老年人,其中更不乏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依照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統計,近年來給付扶養費事件件數高居法律扶助家事類案件首位,2018年數據顯示其占比已達到家事案件的四成左右(佔家事案件總數9,002件中的3,462件)。
有學者進一步提出扶養費案件增加原因,部分源於聲請人欲取得法院駁回扶養費聲請之裁定,以向社福機關申請補助。按社會救助法規定,未盡扶養義務的子女排除於家庭總人口計算,使家庭總收入降低,因而子女有無扶養實際影響社福機關對中低收入戶的認定。實務上,社福機關為避免訪視評估不足,常要求申請補助者必須提出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判,導致部分聲請人真正意圖並非想要獲得酌定扶養費的裁定,反而希望法院駁回以利聲請社福補助,產生濫用法院資源的疑慮。
由以上討論,可見老人扶養費事件事關社會福祉、法院資源,且案件量呈現增加趨勢,於實務上有其重要性。本報告嘗試藉由分析地方法院的扶養費裁定進行實證研究,歸納老人扶養費案件特徵,並分析影響法院准駁判斷與裁定金額的因素。
民法1114條以下是扶養的規定。1114條規定之一定親屬間有扶養之權利義務關係,而本文主要針對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直系血親尊親屬負有之扶養義務(也就是老人對其子女主張扶養權利)的情形。扶養權利成立之要件依1117、1118、1118-1條之規定有:(聲請人)有扶養之必要、(相對人)有扶養能力,且無1118-1之事由。而扶養之程度,依1119條,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何謂扶養必要、扶養能力,法院應該參酌哪些因素,學說上大多會說明設立此些要件之原理:自己能夠維持生活,就不需要他人扶養;如果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生活,就不能強其負擔扶養義務。然而多未說明應如何判斷有無扶養必要、扶養能力。至多提到扶養必要此要件中的不能維持生活是指財力、無謀生能力是指工作能力,而是否因自己之過失所致在所不問。
本文希望能夠以實證之方法研究法院實際考量有無扶養必要、扶養能力或1118-1各項之事由等要件時,實際上是有考量哪些因素,而各種因素的佔法院判斷的比重是否相等,還是法院在判斷上更偏重哪些因素,都是我們所想要實證研究的。
而關於扶養費給付程度與內容,學說上有認為其原理要素包括 : (1)自己責任原理 (2)生存權保障與弱者保護原理 (3)不使義務人因負擔義務而陷於生活困難之原理 (4)倫理性與親疏遠近原理, (5)衡平原理與實質公平原則 然而法院是否真的有就這些原理作扶養費給付程度與內容的判斷,也是本文藉由實證方法所欲研究的。
本報告分析的裁判樣本,查詢範圍為2013年至2017年間,全國各地方法院與少家法院之第一審民事裁定,查詢關鍵字為全文包含「扶養-未成年-夫妻」,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字號為「家親聲」,總計1398筆裁定。
從上開樣本中,再排除單純程序上爭議(例如管轄、補繳裁判費等)、有調解協議、爭執親屬會議、反向成年子女向父母請求等非研究範圍內的案件類型,並按每一位相對人一筆資料方式,就法院裁定書中所載明考量之理由進行編碼,最終共完成494筆資料作為本報告分析之基礎。
本報告使用的變數中英文編碼對照如下:
中文名稱 | 英文 | 說明 |
---|---|---|
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用 | avgMonthlyCost | (數值) |
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 lowestMonthlyCost | (數值) |
聲請人有無工作能力 | requesterWorkCap | (類別)有1;無0 |
聲請人身心障礙 | requesterDisability | (類別)重度3;中度2;輕度1;無:0 |
聲請人是否有疾病 | requesterDisease | (類別)有1;無0 |
聲請人是否因子女而無法請領補助 | nonAllowance | (類別)是1;否0 |
聲請人年金數額 | requesterAnnuity | (數值)包括各類年金、就養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具有政府性質固定性收入 |
聲請人其他月收入數額 | requesterSalary | (數值)薪資、租金收入等其他聲請人除年金外每月獲取的收入 |
其他子女扶養費 | requesterCareExpense | (數值)聲請人從子女處已取得的扶養費 |
聲請人平均課稅所得 | requesterBasicIncome | (數值)指法院調閱稅籍資料後取得相對人的課稅所得數額,並依法院調閱年數進行平均 |
聲請人有無不動產 | requesterRealEstate | (類別)有1;無0 |
聲請人總資產 | requesterTotalAsset | (數值) |
聲請人醫療支出數額 | requesterMedicalFee | (數值) |
聲請人請求數額 | requesterAmount | (數值) |
聲請人年齡 | requesterAge | (數值) |
聲請人身分 | requesterIdentitly | (類別)父母1;其他子女2 |
聲請人性別 | requesterSex | (類別)女(母親) 1;男(父親) 2 |
相對人月收入 | obligorSalary | (數值) |
相對人平均課稅所得 | obligorBasicIncome | (數值) |
相對人固定支出 | obligorExp | (數值)基本生活支出,如水電瓦斯等等 |
相對人有無不動產 | obligorRealEstate | (類別)有1;無0 |
相對人總資產 | obligorTotalAsset | (數值) |
相對人人數 | obligorNum | (數值) |
相對人現存之兄弟姊妹人數 | obligorSiblingNum | (數值) |
相對人其他兄弟姊妹資力 | obligorSiblingAsset | (類別)較中位數為佳為3、等於中位數2、較中位數為差為1 |
相對人年齡 | obligorAge | (數值) |
是否符合1118-1各款 | nonSupportObli | (類別)符合 1;不符合 0 |
聲請人是否離婚 | requesterDivorce | (類別)是1;否0 |
聲請人有無親權 | requesterRight | (類別)有1;無0 |
未盡扶養義務年數 | nonSupportLength | (數值)如自出生時起棄養,以最高20年計算 |
聲請人是否虐待被聲請人 | requesterAbuse | (類別)是1;否0 |
相對人是否無書狀或未到庭 | defaultJudgment | (類別)是1;否0 |
聲請人律師 | requesterLawyer | (類別)是1;否0 |
相對人律師 | obligorLawyer | (類別)是1;否0 |
法院裁定准駁 | rulingResult | (類別)准1;駁0 |
法院裁定金額 | judgeAmount | (數值) |
本文依相對人為單位編碼,目前共編有494個樣本,核准與駁回次數之情形如下:
樣本中有253筆駁回、241筆核准,准駁分布看似平均,惟本文編碼過程中並非隨機挑選裁判編碼,而有刻意挑選核准之裁定,故此非法院真實裁定准駁之分配情形。
而依研究範圍中整個資料集(包括尚未編碼之裁定)之416筆裁判來觀察裁定准駁之情形如下:
資料集之裁定中有257筆裁定駁回、159筆核准,核准率大概是38%。
如前所述,有學者認為扶養費案件增加係因老年人由於相對人被列為同一家戶人口,而不得不向子女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故本文標記裁定書中聲請人曾自陳因相對人而無法請領補助與准駁之次數,結果如下:
269位聲請人,有35位自陳其因相對人而無法請領補助,大概佔總裁定的13%,貌似難謂多數。但由於因相對人而無法請領補助之事實,聲請人不一定會在訴訟過程中揭露,縱使揭露也不一定為法院所記載。惟縱認只有35筆個案存在此事實,也得證實實務上確實有發生此一特殊現象。
聲請人律師代理情形如下:
聲請人中有194位有律師代理,僅有75位無律師代理。可能係因聲請人大多符合法律扶助之資格所致。
相對人律師代理情形如下:
相對人中大多數皆無律師代理,有443位無律師代理、僅有51位有律師代理。
給付扶養費之裁判有分為父母本人向子女請求之情形,與其他子女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