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隨著台灣邁入高齡社會,老年失智症也帶來高齡者財產安全的隱憂,不肖人士可能藉機詐取高齡者的財產。依照衛生福利部2011年的委託研究報告,經醫院確診失智者估計僅占總失智者的29.2%,而縱使經確診,往往也不會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若未利用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在發生財產行為爭議時,法院即須依具體情形認定失智者當下有無意思能力或其意思表示有瑕疵,這可能會對失智者施加相當高的舉證負擔,不利其財產的保護。因此,本研究目的有三:一是觀察失智者財產爭議案件的樣貌,即加害者身分、財產行為類型(如:基於何種契約)、財產標的類型(如:是涉及土地、房屋或現金存款)等;二是觀察法院在判斷財產行為效力時,會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會不會因為涉及的金額越大,就傾向認為無效?交易相對人是銀行,就傾向認為有效?;三是在了解法院如何認事用法以後,提出政策上的參考,以同時顧及失智者財產保護與交易秩序維護。

2 問題所在

從法官的角度而言,在審理失智者財產行為相關判決時,首先當然要看行為時有無監護或輔助宣告,若有,原則上財產行為就會無效(民法第15條、第75條前段、第15-2條),若無,則須進一步判斷有無失智症。沒有失智症,原則上就會認定財產行為有效;有失智症,則須認定行為當下是否陷於無意識(民法第75條後段)或有意思表示瑕疵(輕率急迫無經驗、受詐欺脅迫、錯誤)。簡言之,在判斷上會先看有無監護、輔助宣告,再看是否失智,最後才依具體情形判斷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有無瑕疵。在個案上第三階段最為多變,且最受法院心證的影響,本研究也因此特別著重於法院是如何形成心證。

閱讀完判決後,發現近年來相關案件量有增加的趨勢,且非常多判決涉及家庭成員的財產糾紛,其中部分是子女在失智者過世後爭執生前對其他子女的贈與行為、部分是在失智者尚生存的時候即爭執贈與行為的效力,令人不勝唏噓。在財產行為前就有經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失智者確實少之又少,而判決論證失智者行為當下有無意思能力或意思表示有無瑕疵時,除了會參考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鑑定報告或詢問回函外,也相當依賴證人的證詞,尤其是公證人、地政士與律師的供述。不過這都只是我們閱讀完這些判決的主觀感受,量化研究的好處就是在於能以一致的標準呈現事物的樣貌,把研究者主觀感受的影響降到最低,就讓我們來一窺相關案件的樣貌與法院如何認事用法吧!

3 資料來源與變數設計

本文目的在於探究失智者之財產行為涉訟時,法院將會如何判斷。因此,法院判決即為本文觀察之重點。由於台灣老年化問題於近年來方較嚴重,相關案件數量並不多,為蒐集足夠數量之判決,本文選定2010年至2019年間全台灣各地方法院之第一審裁判作為本文觀察之標的。

搜集方法上,本文使用法源資訊網,在「裁判主文」欄位輸入「-上訴」以排除在地方法院簡易庭上訴至合議庭的第二審案件,並在「全文搜索」欄位輸入「(失智+癡呆+阿茲海默)&(民法第74條+民法第75條+ 民法第76條+民法第88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3條)」作為關鍵字,以蒐羅所有與失智者進行財產行為後涉訟之案件。

在此搜索條件下,共搜尋出1196篇判決,其中排除與本文研究主題無關之判決後,共計320篇判決可資編碼研究。由於一篇判決中可能同時有兩位失智者,故本文將以失智者(而非裁判案號)為單位進行編碼,如此共得323筆觀察值,是為本文研究之資料集。

本文所編碼之變數,其中英名稱與編碼定義對照表如下:

中英文編碼對照表
變數名稱 英文簡寫 變數型態 說明 備註
編號 No.  integer 編號
字號 case character 判決內文
日期 date character 判決內文
案由 title character 判決內文
主文 main character 判決內文
結果 result categorical 1: 原告全勝; 2:被告全勝; 3: 互有勝負; 4: 程序駁回
原告主張 pclaim character 判決內文
被告主張 dclaim character 判決內文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nodispute character 判決內文
法院心證 courtopinion character 判決內文
法官 judges character 判決內文
訴訟類型為給付 G logical 1:給付; 0:其他
訴訟類型為確認 CH logical 1:確認; 0:其他
訴訟類型為形成 SH logical 1:形成; 0:其他
訴訟類型為給付+確認 GCH logical 1:給付+確認; 0:其他
訴訟類型為給付+形成 GSH logical 1:給付+形成; 0:其他
訴訟類型為確認+形成 CHSH logical 1:確認+形成; 0:其他
訴訟類型為給付+確認+形成 GCHSH logical 1:給付+確認+形成; 0:其他
案件是否涉及家庭糾紛 familyissue logical 1:爭奪遺產或預先爭奪將來遺產; 0:其他
失智者年紀 dage integar 失智者為財產行為時的年紀,若有數財產行為,以最前者為準; NA:無法判斷
失智者是否死亡 ddeath logical 1:起訴時失智者死亡; 0:其他
失智者性別 dgender logical 1:男性; 0:女性; NA: 無法判斷
失智者行為當下確診失智與否 dconfirmed logical 1 行為時是否確診,若有數財產行為,以最前者為準; 0:未確診; NA:無法判斷
失智者確診之程度與種類 ddegree categorical 1:輕度失智(CDR1); 2:中度或輕中度失智(CDR2); 3:重度失智以上(CDR3+); NA:無法判斷
他造是否爭執失智 ddispute logical 1:他造陳述部分有明確否認失智; 0:他造陳述部分明確不爭執失智; NA: 無法判斷或只爭執有無意思能力
法院是否認定行為當下失智 daccepted logical 1:法院明確載明失智一事已被證明; 0:法院明確載明無法證明失智一事; NA: 無法判斷或只認定有無意思能力
失智者事前是否有身心障礙證明 ddisbef logical 1:失智者行為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0:其他
失智者事後是否有身心障礙證明 ddisaft logical 1:失智者行為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0:其他
失智者是否無身心障礙證明 ddisno logical 1:行為前後皆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0:其他
失智者事前是否有監護宣告 dguardbef logical 1:失智者行為前受監護宣告; 0:其他
失智者事後是否有監護宣告 dguardaft logical 1:失智者行為後受監護宣告; 0:其他
失智者是否無監護宣告 dguardno logical 1:行為前後皆未受監護宣告; 0:其他
失智者事前是否有輔助宣告 dassistbef logical 1:失智者行為前受輔助宣告; 0:其他
失智者事後是否有輔助宣告 dassistaft logical 1:失智者行為後受輔助宣告; 0:其他
失智者是否無輔助宣告 dassistno logical 1:行為前後皆未受輔助宣告; 0:其他
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夫 ahusband logical 1: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夫、前夫或外遇對象; 0:其他
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妻 awife logical 1: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妻、前妻或外遇對象; 0:其他
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兄弟 abrother logical 1: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兄弟; 0:其他
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姊妹 asister logical 1: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姊妹; 0:其他
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子或媳婦 ason logical 1: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子或媳婦; 0:其他
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女或女婿 adaughter logical 1: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女或女婿; 0:其他
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孫子或孫女 agrandchild logical 1: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孫子或孫女; 0:其他
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其他親屬 aotherlrelatives logical 1:被指控者有失智者其他親屬; 0:其他
被指控者有失智者朋友 afriends logical 1:被指控者有失智者朋友、包含有交易往來之人或其他先前認識的人; 0:其他
被指控者有失智者不認識的人 astrangers logical 1:被指控者有失智者不認識的人; 0:其他
三角關係相對人是否為金融機構 bank logical 1:三角關係(通常是保證、設定抵押)的相對人是銀行; 0:三角關係相對人非銀行; NA: 無三角關係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本人 rdementia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本人; 0:其他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夫 rhusband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夫、前夫或外遇對象(包括擔任失智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特別代理人的情形,下同); 0:其他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妻 rwife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妻、前妻或外遇對象; 0:其他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兄弟 rbrother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兄弟; 0:其他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姊妹 rsister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姊妹; 0:其他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子或媳婦 rson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子或媳婦; 0:其他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女或女婿 rdaughter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女或女婿; 0:其他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孫子或孫女 rgrandchild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孫子或孫女; 0:其他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其他親屬 rotherlrelatives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其他親屬; 0:其他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朋友 rfriends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朋友、包含有交易往來之人或其他先前認識的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0:其他
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不認識的人 rstrangers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有失智者不認識的人; 0:其他
爭執財產有房屋 house logical 1:爭執財產有房屋; 0:其他
爭執財產有土地 land logical 1:爭執財產有土地; 0:其他
爭執財產有現金存款 cash logical 1:爭執財產有現金存款(包含負有金錢給付債務); 0:其他
爭執財產有股票 stock logical 1:爭執財產有股票; 0:其他
爭執財產有其他財產 otherproperty logical 1:爭執財產有其他財產; 0:其他
財產行為有買賣 sale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買賣; 0:其他
財產行為有贈與 gift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贈與; 0:其他
財產行為有借貸 loan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借貸; 0:其他
財產行為有借名登記 name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借名登記; 0:其他 無觀察值
財產行為有遺囑 will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遺囑; 0:其他
財產行為有本票 note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簽發或背書本票; 0:其他
財產行為有保證 guarantee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保證; 0:其他
財產行為有抵押 mortage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設定抵押; 0:其他
財產行為有和解 settle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和解、調解、協議書; 0:其他
財產行為有授權 authorized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授權(主要是授權取款或授權買賣不動產); 0:其他
財產行為有其他法律關係 others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其他法律關係類型; 0:其他
財產行為是否經過公證 notorial logical 1:財產行為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0:其他
請求權是否時效已經過 prescription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之請求權基礎罹於時效; 0:其他 無觀察值
失智者係負有債務或失去財產 transfer logical 1:失智者已讓與財產; 0:失智者未讓與財產(僅是負有債務)
失智者損失財產金額 loss numeric 案件損失金額。; NA:無法判斷 有聲明金額的訴訟: 若法院判主張無效者勝訴,以法院判定數額為準。若法院判敗訴,以聲明數額為準。 未聲明金額的訴訟(e.g. 塗銷登記、確認無效): 買賣以價金為準。借貸以借款數額為準。保證以原因關係金額為準。本票與最高限額抵押以原因關係金額為準,若無法判斷原因關係金額,以最高限額或票面金額為準。 若同時有現金存款及土地房屋,能確定現金金額但無法確定土地房屋價值時,只填現金金額。
行為是否無效 remedy logical 1:判決認為行為無效或喪失效力(因意思表示瑕疵被撤銷); 0:其他
無效人證 inwitness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證詞(證據指向行為無效,下同); 0:其他
無效錄音 inrecord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錄音或其譯文; 0:其他
無效錄影 invideo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錄影或其譯文; 0:其他
無效照片 inphoto logical 1:判決有說明照片; 0:其他
無效專業人士 inpecialist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公證人、地政士、代書、律師證詞; 0:其他
無效醫院 inhospital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診斷證明書、病歷、鑑定資料、醫院回函; 0:其他
無效其他專業機構證據 inothinst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其他專業機構(包括健保局、法院監護宣告內容、調查局、戶政機關、地政機關)文書; 0:其他
無效刑事案件 incrime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若引述前開其他證據,也會標註有引述該類證據); 0:其他
無意思能力 unconsciousness logical 1:判決認為無意思能力; 0:其他
錯誤 mistake logical 1.判決認為有錯誤; 0:其他
詐欺 fraud logical 1.判決認為有詐欺; 0:其他
侵權 tort logical 1.判決以侵權為救濟基礎(此類只有在不符前三類時才會填1,如法院認為失智者住院昏迷,根本不可能成立契約); 0:其他
不當得利 unjustenrichment logical 1.判決以不當得利為救濟基礎(與侵權行為填1的條件相同); 0:其他
有效人證 vawitness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證詞(證據指向行為有效,下同); 0:其他
有效錄音 varecord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錄音或其譯文; 0:其他
有效錄影 vavideo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錄影或其譯文; 0:其他
有效照片 vaphoto logical 1:判決有說明照片; 0:其他
有效專業人士 vapecialist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公證人、地政士、代書、律師證詞; 0:其他
有效醫院 vahospital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診斷證明書、病歷、鑑定資料、醫院回函; 0:其他
有效其他專業機構文書 vaothvast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其他專業機構(包括健保局、法院監護宣告內容、調查局、戶政機關、地政機關)文書; 0:其他
有效刑事案件 vacrime logical 1:判決有引述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若引述前開其他證據,也會標註有引述該類證據); 0:其他
有效完全空言 valiar logical 1:主張無效者沒有提出任何證據,空言說有失智症、無意思能力

4 資料概覽與敘述統計

4.1 概覽

4.1.1 時間概覽

失智者財產行為涉訟案件於近年來越來越多。如下表,在本文資料集中,經分析歸納後發現案件量的確有上升之趨勢。

4.1.2 地區概覽

若以地區分布來看,本文發現案件量多集中在人口較為密集之大都市,如六都。然而,若近一步與各地區老年人口占全台灣老年人口之比例比較,本文發現都市所占案件量比多大於其老年人口之比,鄉村則相反,如台北、桃園等地;而北部地區案件量比多大於老年人口之比,南部則相反。如下表,大都市台北、桃園等地其[A]>[B],而南部地區或鄉村地區如雲嘉南高屏宜東等地其[B]>[A]。

本文初步推斷有兩個原因造成如此現象。其一,本文涉訟之財產標的多為不動產(詳後述),而都市地區之不動產價值通常較高,故發生爭執之機率增加。其二,本文資料集多數案件涉及家庭間爭產之糾紛(詳後述),而鄉村地區或南部地區之傳統家庭約束力較強,比較不會挑戰家中長輩對於財產之安排,因此涉訟比率降低。

各地區案件量
地區 案件量 案件量%[A] 老年人口數 老年人口%[B] [A]>[B]
基隆 8 2.48 47682 1.70 True
新北 38 11.76 403418 14.40 False
臺北 84 26.01 380643 13.58 True
桃園 32 9.91 195552 6.98 True
新竹 14 4.33 105162 3.75 True
苗栗 4 1.24 79442 2.84 False
臺中 40 12.38 269978 9.63 True
彰化 12 3.72 171752 6.13 False
南投 7 2.17 76220 2.72 False
雲林 8 2.48 113881 4.06 False
嘉義 5 1.55 122448 4.37 False
臺南 24 7.43 240397 8.58 False
高雄 28 8.67 334262 11.93 False
屏東 3 0.93 119379 4.26 False
臺東 2 0.62 31767 1.13 False
花蓮 8 2.48 45813 1.63 True
宜蘭 6 1.86 64333 2.30 False

4.1.3 事件概覽

本文在閱讀判決與編碼的過程中,發現很大部分失智者財產行為涉訟之原因涉及家庭間之糾紛。其情況可能是長輩作成遺囑並過世後,子女於遺產糾紛中爭執該遺囑係長輩於失智、無意思中作成;或者是長輩將其財產處分給特定子女後過世,由其他子女爭執該處份行為係長輩於失智、無意思中作成;又或者長輩將其財產處分給特定子女後被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嗣監護人或輔助人假借失智者之名義起訴救濟該財產行為無效。以上訴訟之目的實欲爭奪家產,而這樣的案件又占有大半數量,因此本文新增一個變項,期能分析本資料集中究竟有多少比例涉及家族糾紛。分析此一變相後發現,有237件(73.37%)的案件涉及家庭糾紛。與其說失智者參與社會生活容易受到欺瞞詐騙,毋寧說失智者最大的風險來源實來自身邊親人。此一特徵在本文下述分析中將不斷出現。

4.2 失智者相關變數

4.2.1 失智者年紀

本資料集中可以判斷失智者年紀者有106筆觀察值。如下表所示,失智者年紀平均82.95歲,標準差為8.11,最大年紀者有96歲,最小年紀者僅52歲。再對照下圖年紀與案件量之關係,我們可以發現失智者年紀大約即在80-90歲左右。

失智者年紀基本統計量
數值
平均 82.95
標準差 8.11
最小值 52
第一四分位數 79.25
中位數 84
第三四分位數 90
最大值 96
眾數 90

4.2.2 失智者死亡

失智者財產行為涉訟時,失智者是否已經死亡?若失智者於起訴時已經死亡,則訴訟即很有可能是子女所提起,目的在於爭奪家產。如下圖,有192件(59.44%)案件於起訴時失智者已死亡。

倘若配合是否涉及家產糾紛來看,本文發現有172件(53.25%)案件係失智者死亡後提起又涉及家產爭奪,爭奪遺產的性質相當濃厚。

4.2.3 失智者性別

就失智者性別而言,有超過六成的案件(194件)中的失智者是男性。本文推測這是因為傳統上家庭的財產(特別是不動產)多以男性為主要持有者,當男性長者對其財產作安排時,即容易衍伸家產糾紛,進到法院訴訟之比率因而較女性為多。

4.2.4 失智者確診失智

倘若失智者在起訴前即已確診失智,雖未必然導致法院認定其行為為無效,但已增加其可能。然而於本文資料集中,僅有一半左右的案件(168件)在起訴前有確診失智,比率偏低。推測可能原因有兩者,其一是若長者根本沒失智,其行為本不會有效力問題,也就不會進入法院訴訟。其二,基於本文資料集以爭家產的案件居多,許多子女可能僅是空言長輩失智即起訴爭產,導致確診失智比率較低。

而在確診失智的案件中,若法院有特別引述其CDR分數者,即可依照醫學上判斷轉換為輕、中、重三種程度;或者法院明白引述其確診為輕、中、重三種程度者,即可歸納編碼之。本文資料集中,有87件可以判斷失智者的失智程度,以中度失智者為最多,輕度與重度者較低。本文推測這是因為中度失智者財產行為的效力最容易發生爭議,重度失智者可能已經無法參與交易故涉訟機率本即較低,輕度失智者則因其意識能力尚為清晰故行為效力並不容易受到挑戰,進入法院爭訟機率因而也較低。

4.2.5 失智者身心障礙證明、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失智者若在行為前已請領過身心障礙證明,將大大有助法院形成行為當下並無意識之心證。然而,本文發現多數案件中失智者從未申請過身心障礙證明。

若失智者在行為前有曾經聲請過監護宣告,則其行為在法律上必然無效;縱然是事後聲請,也有可能有助於法院形成行為當下並無意思能力之心證。然而本文同樣發現,絕大多數失智者在從未聲請過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方面也呈現同樣情形,絕大多數失智者在從未聲請過輔助宣告。

若將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合併觀察,本文發現將近七成的案件失智者從未被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基於本文的樣本具有選擇偏誤(selection bias)的問題,亦即曾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的長者本即不太會從事交易行為,發生爭議因而進入法院訴訟的機率本來就較低,因此依照本文數據雖然可以得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制度利用率較低的結論,不過不可過度相信採納。

4.3 訴訟案型相關變數

4.3.1 各訴訟類型案件量

訴訟法上將訴訟區分為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形成訴訟三類,各類判決有不同的效果,而從訴訟類型我們也可以反推訴訟標的為何,進而得知關於訴訟事實之特徵。如下圖所示,本文資料集以給付訴訟最多,確認訴訟、形成訴訟次之,其他組合則又次之。給付訴訟通常係起訴主張返還失智者於無意思能力中處分之財產,或返還所盜領之存款;確認訴訟通常係確認遺囑無效、確認贈與無效等;形成訴訟則是在遺產分割訴訟中同時主張某財產係被繼承人於無意識中處分而應列入遺產中併予分割。由此可益徵本文資料集係以家產糾紛為主要案型。

4.3.2 被指控者身分

下表與下圖列出被指控者的身分分布,應注意者,若同一判決有多數被指控者且其身分有子與女,會同時在子、女變數標記,故資料筆數會超過樣本數323。被指控者身分以子、女為首,子、女、孫子女、夫、妻更是總共占了將近64%的案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涉及家產糾紛的案件也占了約73%,二是親屬最了解失智情形,故最可能加以利用並令失智者作成財產行為,也因此陌生人僅占近3.7%。另外,夫妻在法律上同為配偶,妻占7.7%夫卻僅占1%,也反應著社會上財產多由男性掌控,妻掌握的財產既然有限,夫就不會被指控詐欺妻的財產。在無效比例部分,資料中最高者雖然是兄弟,但由於被指控者為兄弟的案件僅有2件,故該比例欠缺代表性。次高者為陌生人的66.67%,也許法院認為,失智者與未曾謀面者進行交易的合理性較低,傾向認定當下行為人並無意思能力。

身分 無效比例 次數比例
35.86% 35.71%
26.83% 20.2%
朋友 20.59% 16.75%
孫子.女 28.57% 12.07%
38.71% 7.64%
陌生人 66.67% 3.69%
其他親屬 33.33% 2.22%
0% 0.99%
姊妹 0% 0.49%
兄弟 100% 0.25%

4.3.3 主張無效者身分

下表與下圖則列出主張無效者的身分分布,筆數計算方式同上。子、女仍占過半筆數,除了起訴時失智者已死亡,由繼承之子女爭執失智者生前的財產行為外,也有失智者尚生存卻受監護、輔助宣告,並由子女擔任監護人、輔助人,代理失智者提起訴訟爭執的情形。因此,雖然有25.5%的案件看似是由失智者本人主張行為無效,但部分案件其實是由子女發動,失智者本人究竟是否欲主張無效,不得而知。

身分 無效比例 次數比例
兒子 35.98% 32.87%
35.21% 28.46%
失智者 31.5% 25.45%
40.91% 4.41%
孫子/女 36.84% 3.81%
14.29% 1.4%
朋友 28.57% 1.4%
其他親屬 33.33% 1.2%
兄弟 0% 0.4%
陌生人 0% 0.4%
姊妹 100% 0.2%

4.4 法律行為相關變數

4.4.1 財產型態

下表與下圖是財產行為標的財產型態的分布,同樣的,若一案件同時涉及土地、房屋,我們也同時註記為土地與房屋。土地與房屋占71%,接著是現金存款近26%。我們的猜測是,失智者財產行為涉及的標的價值越高,利害關係人越傾向以訴訟爭執財產行為效力。不動產價值較高,若失智者財產行為標的為不動產時,就較容易產生訴訟。至於現金存款,價值雖未必如不動產龐大,但在台灣社會現金存款仍為普遍的儲存財產方法,而且在我們閱讀的判決中,許多現金存款爭議案件的型態,是父母失智後交由特定子女管理其帳戶,用以支付父母生活照護與醫療費用,父母過世後其他子女爭執管理者私用帳戶內的存款,管理者往往無法逐筆提出存款使用的單據,致孳生爭議,所以現金存款爭議也不會太少。在無效比例上,我們原先以為須有書面、經登記的不動產交易行為的無效比例會較低,然而如下表所示,土地房屋與現金存款的無效比例並沒有明顯的差異,這可能是因為許多不動產讓與行為是由失智者授權代書或地政士辦理,而非由失智者親自辦理過戶程序,故法院不會因為交易程序較為繁複就認為失智者有意思能力。

財產類型 無效比例 次數比例
土地 29.47% 39.81%
房屋 26.67% 31.73%
現金存款 30.37% 25.96%
股票 30% 1.92%
其他 33.33% 0.58%

4.4.2 法律關係

下表與下圖是財產行為法律關係類型的分布,計算方式如上。前四多依序為贈與、授權、買賣與遺囑,這四種共占78.7%左右。上述財產行為多發生於親屬之間,贈與、遺囑不需贅述。授權主要則涉及失智者將存款帳戶授權由子女管理。買賣案件也多是以顯不相當的金額出售物品與他人,包著買賣的皮但藏著贈與的骨。反觀較接近詐欺案例的本票、借貸、保證、和解合計僅占17.4%左右,但從無效比例觀察,確實能發現在後四種法律關係的案件中,無效的比例似乎高一些,也許相較於親屬間的財產爭執案件,在此類案件法院不會認為有爭產因素,故較傾向認為財產行為無效。

法律關係 無效比例 次數比例
贈與 29.05% 38.44%
授權 31.43% 18.18%
買賣 32.79% 15.84%
遺囑 12.5% 6.23%
本票 35% 5.19%
抵押 41.18% 4.42%
其他 33.33% 3.9%
借貸 50% 3.12%
和解 16.67% 3.12%
保證 33.33% 1.56%
借名 NaN% 0%

4.4.3 是否經過公證

下圖顯示有無公證與財產行為效力的案件數,相關案件中僅有14%案件的財產行為有經公證,而有公證仍被認為無效的比例是13.3%;未經公證的無效比例則為33.2%,有相當的差距。此結果符合我們的假想:經公證或認證的財產行為既然在法律上推定為真正,在有公證的案件中法院就會傾向於認為行為有效。但13.3%仍然比我們假想的高,可能的解釋是,訴訟本身就有選擇偏誤,亦即潛在當事人亦了解公證的推定效力,若公證的法律行為瑕疵並非重大,也不會想浪費勞力時間費用提起訴訟,因此在有公證的判決中,仍有一定比例被認定為無效。

4.4.4 失去財產或負有債務

所謂失去財產,是指失智者已經將財產讓與相對人,如:移轉登記土地、移轉交付現金等;至於負有債務,則指失智者因此對相對人負有債務,如:簽發本票、為他人保證等。法律上這兩種情形在交易安全保護的必要性上並無不同,但就情感上而言,一般人很有可能會認為,既然財產都已經移轉了,更應該保護現有狀態,法官究竟有無此種心態呢?下圖顯示有約18%的案件是失智者負有債務,無效比例為35%,略高於失去財產案件的29.4%,差距甚小,難以確認失去財產或負有債務對無效的判斷有顯著影響。

4.4.5 相對人是否為銀行

在想像上,與銀行做交易,程序相對嚴謹,比較不容易出差錯,法院在判斷上是否會因為銀行是相對人,而認為該交易有效呢?從下圖可知,相對人為銀行時無效比例為41.7%,反而高於相對人非銀行的40%。我們認為有兩種可能的解釋,一是因為相對人為銀行的案件過少,僅有12件,因此其無效比例較無代表性;二是銀行依法令既然須要遵循更嚴格的交易程序,法院對銀行的期待會更高,若未確實踐行所有程序可能就會傾向認為行為無效,而且也需要考慮到選擇偏誤的問題,只有瑕疵較明顯的案件才會進入法院,因此相對人為銀行的財產行為,無效比例確實較高。

4.4.6 損失財產數額

下圖潛色部分與深色部分,分別是法院認定財產行為有效與無效的案件中,其損失金額的分布。橫軸將損失金額以10為底取對數,因此5、6、7,分別代表10萬、100萬、1000萬。可以觀察到,兩者分布大致相同,但無效案件在超過7(1000萬元)與小於6(100萬元)的比例較高。當然分布圖無法「維持其他條件不變」,因此若據此直接推論法院判斷財產行為效力時,會受到損失金額影響,略嫌速斷。

4.5 目標值相關變數

4.5.1 行為是否無效

由下圖可以發現,大約七成的案件進入法院後仍被法院判斷為有效,其原因可能來自於多數案件具有爭家產的性質,而非失智者真的在無意思能力中受到欺負。

4.5.2 判斷有/無效所憑證據

下圖分別是法院認定財產行為有效與無效所憑據的證據類型。在無效案件中,較被普遍使用的證據類型分別是醫院資料、證人供述、刑事資料與專業人士供述。醫院資料與證人供述的普遍使用不令人意外,有醫院資料才能判斷有無失智,有證人供述才能判斷失智者在行為當下的具體情形如何。而若有檢察官或法院有關偽造文書、詐欺的起訴或有罪判決資料,在民事案件中也會對主張無效者相當有利。至於有效案件,資院資料與證人供述仍占最多,接下來即為專業人士的供述。可能的解釋是,公證人、地政士、律師出庭就自己辦理的業務陳述,存有利益衝突。亦即,專業人士出庭時會傾向陳述自己有把工作做好、有確認失智者當下有意思能力,故專業人士的供述通常不利主張無效者。另外,有效案件中專業機構之文書出現的比例也較高,諸如:以地政機關申請換發印鑑的資料,說明失智者在辦理移轉登記前後意識清楚。最後,在有效案件中,錄音、錄影、照片的比例也較高。這不難想像,因為存心詐害失智者的人,不會留下這類不利於己的鐵證。

認定無效所依據的據證據類型
證據類型 次數 比例
醫院 86 87.76%
人證 47 47.96%
刑事案件 31 31.63%
專業人士 18 18.37%
其他專業機構文書 7 7.14%
照片 6 6.12%
錄音 5 5.1%
錄影 4 4.08%
認定有效所根據的證據類型
證據類型 次數 比例
醫院 205 91.11%
人證 129 57.33%
專業人士 69 30.67%
刑事案件 68 30.22%
其他專業機構文書 32 14.22%
錄影 22 9.78%
錄音 19 8.44%
照片 14 6.22%
完全空言 11 4.89%

5 迴歸分析

因為本文資料即缺失值(NA)過多,我們必須先對樣本資料進行增補。方式如下:

  1. dage:以平均數補之。

  2. dconfirmed:以2補之,形成類別變數,即0=未確診,1=有確診,2=無確診與否之敘述。

  3. ddegree:以4補之,仍為類別變數,即1=輕度,2=中度,3=重度,4=程度未知或未確診。

  4. ddispute:以2補之,形成類別變數,即0=未爭執,1=有爭執,2=無爭執與否之敘述。

  5. daccepted:以2補之,形成類別變數,即0=未認定,1=有認定,2=無認定與否之敘述。

  6. bank:以2補之,形成類別變數,即0=非銀行,1=為銀行,2=未涉及三角關係。

  7. loss:以平均數補之。

  8. 將認定有效所憑之各證據欄位合併到認定無效所憑之各證據欄位下。雖然變數名稱並無改變(仍為in-開頭),但各證據類型已包含認定有效所憑證據及認定無效所憑證據。

如此一來,我們已消去所有NA的資料,故可進行後續迴歸。我們將所有變數除請求權基礎各變數(與目標值高度相關)、無觀察值的變數(name、prescription案件量均為0)外率皆丟入模型中,並以remedy為目標值,形成一個預測的模型如下。由於完全貢獻性的問題,於身心障礙證明、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亦僅放入其中兩個,解釋上以ddisno、dguardno、dassistno為baseline。

prediction
  remedy
Predictors Estimates std. Error Statistic p
(Intercept) 0.29 0.56 0.52 0.602
familyissue -0.04 0.10 -0.41 0.681
dage -0.00 0.01 -0.77 0.442
ddeath -0.04 0.10 -0.34 0.731
dgender -0.02 0.05 -0.32 0.747
dconfirmed [1] -0.01 0.08 -0.14 0.891
dconfirmed [2] 0.12 0.18 0.68 0.496
ddegree [2] 0.21 0.13 1.58 0.116
ddegree [3] 0.57 *** 0.15 3.83 <0.001
ddegree [4] 0.24 0.12 1.97 0.050
ddispute [1] 0.01 0.07 0.20 0.844
ddispute [2] -0.00 0.07 -0.03 0.978
daccepted [1] 0.41 *** 0.08 5.17 <0.001
daccepted [2] 0.20 ** 0.07 2.72 0.007
ddisbef 0.05 0.10 0.55 0.586
ddisaft 0.22 0.15 1.46 0.145
dguardbef 0.48 0.28 1.75 0.082
dguardaft 0.02 0.07 0.35 0.726
dassistbef 0.65 0.42 1.53 0.127
dassistaft 0.06 0.09 0.69 0.494
ahusband -0.19 0.22 -0.89 0.376
awife 0.05 0.10 0.54 0.592
abrother 0.52 0.42 1.26 0.210
asister -0.35 0.32 -1.09 0.276
ason 0.05 0.07 0.80 0.424
adaughter -0.04 0.07 -0.53 0.594
agrandchild -0.06 0.08 -0.74 0.460
aotherlrelatives -0.08 0.16 -0.49 0.622
afriends -0.03 0.10 -0.31 0.753
astrangers 0.39 * 0.15 2.55 0.011
bank [1] 0.05 0.18 0.25 0.802
bank [2] -0.00 0.11 -0.01 0.994
rdementia 0.06 0.11 0.54 0.593
rhusband 0.09 0.16 0.56 0.576
rwife 0.09 0.10 0.86 0.392
rbrother -0.08 0.31 -0.27 0.785
rsister 0.36 0.53 0.67 0.503
rson 0.14 * 0.06 2.32 0.021
rdaughter 0.12 * 0.06 2.08 0.039
rgrandchild 0.09 0.11 0.83 0.410
rotherlrelatives -0.30 0.20 -1.52 0.130
rfriends 0.22 0.19 1.14 0.255
rstrangers 0.04 0.30 0.12 0.906
house -0.10 0.06 -1.52 0.131
land 0.01 0.09 0.14 0.892
cash -0.07 0.08 -0.80 0.426
stock 0.00 0.15 0.02 0.987
otherproperty 0.06 0.26 0.25 0.805
sale -0.07 0.08 -0.78 0.437
gift -0.08 0.08 -0.92 0.356
loan -0.04 0.16 -0.26 0.798
will -0.12 0.12 -1.01 0.314
note -0.08 0.13 -0.62 0.534
guarantee 0.03 0.21 0.13 0.895
mortage -0.18 0.15 -1.26 0.209
settle -0.17 0.14 -1.28 0.202
authorized -0.06 0.09 -0.64 0.525
others -0.13 0.13 -1.00 0.316
notorial -0.12 0.08 -1.61 0.109
transfer -0.02 0.08 -0.28 0.781
loss 0.00 0.00 1.15 0.249
inwitness -0.03 0.05 -0.67 0.505
inrecord 0.01 0.09 0.08 0.938
invideo -0.16 0.09 -1.72 0.087
inphoto -0.10 0.10 -0.96 0.338
inpecialist -0.03 0.06 -0.52 0.603
inhospital -0.02 0.09 -0.23 0.819
inothinst -0.20 * 0.08 -2.53 0.012
incrime 0.07 0.06 1.14 0.255
Observations 323
R2 / R2 adjusted 0.430 / 0.277
  • p<0.05   ** p<0.01   *** p<0.001

模型的R-Square僅0.43,配適度尚有不足。ddegree=3為顯著,顯示失智者失智程度較嚴重者比較有可能該當民法第75條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要件而獲得救濟。至於其他各變數對於法院判定行為有效與否(remedy)之影響,仍留待日後深入研究。

6 結論

本文以失智者財產行為涉訟案件判決為資料,觀察發現失智者財產行為涉訟案件量近年來有上升趨勢,其分布有地域的分別,事件性質上多為家產糾紛,從失智者死亡居多、失智者男性居多、被指控者身分、主張無效者身分、法律行為種類(贈與、授權、買賣與遺囑居多)等均可見其端倪。失智者年紀約在80-90歲左右。本文亦發現保護失智者的制度如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等利用率極低,但這存在著selection bias的問題,不可太過強調。法律行為經公證者則大幅降低被認為無效的比例,因此長者若有意處分自身財產予特定子孫,應考慮此一方法以絕後訟。迴歸方面經過資料增補後,本文得出一個預測的模型,惟其配適度尚有不足。至於個別變數對於目標值的影響,則留待日後再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