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呼應了佛洛依德所說的「置換」(Umsetzung),亦即將先行指涉到潛意識的東西用比喻的方式來轉換成文字,如夢境、幻想或妄想。而這東西就如法文中所稱的在被賦予任何明確或絕對意義之前的『想像』("qui
peut faire image")。
那麼,在藝術的領域中,「描述」具有何種意涵?到底要描述什麼?如何描述?而又為什麼要描述?其功能與目的何在?它對藝術品或作為藝術實體的創作過程又能提供何種定義?於再現的脈絡中,即便描述的模式聽起來可能有問題,但事物還是清楚的,因為描述起於被再現物且依賴再現物。然而,我們該如何處理抽象藝術?又該如何處理本來便無法再現的一種藝術形式(雖然不完全因此不具任何意義)?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在其著名文章〈第三種知覺〉(The Third Sense)中提到這個問題:倘若我們只能描述形象中被「再現」的部份,那又該如何去處理如此抽象、非再現的形象?對於那些沒再現什麼的形象,我們又要如何去描述?我們要如何去描述那些不受模仿說所限,亦不再模仿那些可以再現的角度來被描述的繪畫或雕塑作品?這裡所要處理的問題有兩個層面:(一)
描述究竟依賴再現到什麼程度?(二) 在其過程中又是如何與抽象產生關係?所謂「抽象之描述」,著重於抽象的運作層面更甚於其意義層面。
文/ Prof. Hubert Damisch(法國巴黎高等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藝術中的抽象對於藝術史,這個以Panofsky之術語所定義的「人文學科的方法」,乃是一大挑戰。任何一種探討藝術的人文學科方法都有賴於描述的過程,意即必須銜接語言和非語言這兩個經驗範疇之間的鴻溝。對一件藝術品(古典「讀畫詩」[ekphrasis])進行描述,等於是將其化成或轉換成文字,透過語言去處理它,將它轉變成一個足以供人詮釋的象徵物,進而成為一件論述。就此而言,描述絕非僅止於眼睛所見之物;無論是就外在或內在而言,描述本身就像一般的化學式、代數式或宇宙體系一樣,其本身或多或少就已採取了抽象的形式。然而,無論是訴諸文字或書寫,描述都需要一種轉換 或「轉譯」("translation")以確保可以具論述性的方式來呈現並套用於事物。就藝術而言,這個過程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