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信給張千惠老師
Functional Vision Evaluation (FVE)
張千惠
著
功能性視覺評估之目的是評估每位視障學生在日常生活情境中,
如何利用剩餘視力來完成日常生活的活動(tasks),
如:上下樓梯,找到落於地上之鉛筆,或找尋某一教室.
欲瞭解學童於日常生活情境(如:
教室內,
走廊上,
操場上,
公園內,家中) 使用剩餘視力的情況,
並協助課堂教師作為輔導之依據,
功能性視覺評估是必要作的.
在美國,功能性視覺評估通常是由巡迴輔導老師或定向行動老師來作(Scholl,
1986). 眼科醫師亦可作,
但是醫師因其醫院工作非常忙碌,
無法抽身來到小朋友的日常生活情境中作評估. 因此,視障生之巡迴輔導老師與定向行動老師於每一學期開始之初,就作功能性視覺評估,以作為擬定教學方向之指引。
很多小朋友在診所或醫院檢查時,
因焦慮緊張而不太願意配合醫療人員的要求,
亦使得醫師無法順利進行眼科檢查.
由另一方面來看,
當小孩的眼科診斷報告顯示此學童經過矯正之後的最佳視力只有0.01, 0.01是表示視覺敏銳度(acuity),亦即,在20英呎(20
feet)處,該學童所看到之最小字體為史耐倫視力檢查表(The
Snellen Chart, 即俗稱之E字型檢查表)最上層之一排字體。然而,老師或家長無法憑此數值來瞭解究竟學童於何種燈光下可以看到多麼小,
多多麼細,
或何種色彩的東西.
若是老師能夠在所有的教學情境中(如:畫畫課,
玩積木課),
詳細記錄該學童對何種大小(size),
何種顏色的積木非常有反應(例如:
拿起積木仔細觀察),
那麼老師即可歸納出一個結論:
該學童在何種距離範圍內可以看到何種size及何種顏色的積木.
以一個幼稚園大班的視障幼兒為例,
透過功能視覺評估,若老師發現學童可以看到黃色10公分立方的積木,在教學時,老師便可多多利用相同體積與顏色之物體來幫助學生學習。
又例如:
老師可以在玩遊戲時間,
拿著某一玩具(該玩具不發出聲音)從該學童的背後逐漸將玩具移到其右邊側面,
再慢慢移向其面前.
當小孩看到玩具映入其眼界(visual
field), 他即刻會轉頭去注視那玩具.
經過數次從不同角度的測試之後,
老師即可知道小孩右邊視野的範圍,
以此類推,
老師亦可測出其左邊視野及上下視野範圍.
找出小朋友的視野範圍之後,
老師在呈現教學活動時,
就可將活動之範圍設在其視野區內,
幫助小朋友來學習.
若是一個小朋友的兩眼皆有右半邊視野的缺陷而老師又正好總是將其教學器材(如:
積木.
杯子)放在其視野缺陷區內,
那麼小朋友也許學習上就顯不出動機,
因為他總是無法看到完整的物體影像.
視障生的巡輔老師或定向行動老師應實施功能性視覺評估,
並將評估結果和家長及所有相關人員一起分享討論.
如此才能幫助大家一起設計教學方式來幫助學童學習.
例如:
在月考考試時,
若遇到圖形時,
如何改變施測的方式來幫助該學童瞭解題意.
又如,
該如何調整教學方式,
來幫助學生理解教學內容.
筆者曾教導一視障學童單位數加法的概念.
當筆者問:
“A有五個蘋果,
B有三個蘋果,
那麼A和B兩人共有幾個蘋果?”
該生答不出來;
但是其功能性視覺評估結果顯示:
該生之剩餘視力尚可辨識大字體及0.5公分寬的粗線條圖形),
筆者便將題目轉成圖畫式,
用粗線黑筆畫出蘋果,
該生隨即回答:
A和B共有八個.
因此,
若是未作功能性視覺評估,而導致選用了不合適的施測或教學方式,
更造成該生成績低落時,
那麼學生學習便容易受阻,
學習意願亦容易低落.
同時,
老師也會覺得很洩氣,
無成就感可言.
因此,
透過功能性視覺評估,
如果老師發現學生可以看到5cm乘以5cm大小的粗線條正方形時,
那麼當老師在講授數學概念時,
就可輔助以同樣大小的圖形來幫助學生學習.
功能性視覺評估可以幫助老師與家長了解:
在學生面前多少距離範圍內應該要呈現教材,
在何種燈光下(明亮或微暗)學生可以看得最清楚,
學生是否需使用書本立架才可以看得較清楚,
或是否需要擴視機.
每個小孩使用剩餘視力的方式不盡相同,
矯正後之視力同樣是0.01的兩個小朋友,
其用眼的方式是不會相同的.
而且有的小朋友可能可以看到某一樣東西的外貌但卻看不清其細節,
有些可能因為視野偏狹而無法看到一樣物體的全貌,
如:
整本書的全貌.
這些問題都可經由功能性視覺評估來發現.
若是小朋友沒有光覺或是視覺經常不穩定(有時可看清事物有時有看不清楚)者,
老師及家長亦可透過定期的功能性視覺評估來發現.
並且也可以知道小朋友是否偏好將頭轉到某一角度(如:右側方)才能看清楚物體或圖片.
以美國德州為例,
其特殊教育鑑定安置法規明定,
功能性視覺評估是必要做的,
因為功能性視覺評估的結果報告必須在IEP會議中討論,
以作為安置學生的依據之一(Hatlen,
1994). 因此,
這份結果報告是一份有法律效應的文件。這份評估結果可以幫助所有相關專業人員(例:資源班老師,
視障巡迴輔導老師,
定向行動老師,
職能治療師,
該生所屬之普通班老師,
體育,
美術老師等)來決定究竟要如何幫助該視障生學習(以何種方式來教學或呈現教材).
因為功能性視覺評估之目的是要看小朋友在日常不同的情境中(教室內,
走廊上,
操場上,
學生餐廳內)如何使用視力來活動,
因此此種評估也要在不同情境中觀察小朋友,
以瞭解他們如何
“看”
東西.
例如:某個視障小朋友坐在黑板前上課時,
可能不會顯出明顯困難,
但是當他一走出教室時,
也許就顯出一些行為:
如:會碰撞到走廊上的突出物(
如:懸掛右牆上的公共電話機),
或是撞到走廊上的公共洗手槽.
此外,
亦必須記錄小朋友在夜晚的視力狀況(可向父母詢問).
如,
有些父母會說:
“我的小孩白天似乎行動還算自如,
但是天黑之後,
卻總是容易跌倒或撞到東西.”
有此種行為表現的小朋友,
在陰暗的下雨天於學校上課時,
定向行動老師就可教導他如何避開障礙物,
以減少撞到或跌倒的機會.
因此,
視障巡迴輔導老師與定向行動老師有必要為學生作功能性視覺評估,
以了解學生在各式各樣之情境中,
使用視覺的狀況,
並且幫助所有相關教育人員擬定與實施合宜的教學方式.
實施功能性視覺評估應注意事項
1.
功能性視覺評估之目的是要瞭解學童於日常生活情境中使用視力的狀況.
2.
功能性視覺評估應包括:
(1)利用學童日常情境中易於用到的物體來評估其功能性視覺,所使用之物品應有大小,
顏色之別;
如:不同大小及顏色的巧克力糖,
餅乾,
球,
積木,小玩具車,
綁頭髮的彩色橡皮筋,
(2)觀察與記錄學童於多種日常情境中(如:在課堂上聽講或作做業時;
於操場上玩耍時;
於走廊上行走時;
於中午用餐時;
或於家中玩耍時),
使用視力的情況.
3.
您應於多種日常情境中觀察並記錄學童使用視力的情況.
請至少需於三至五種日常情境中觀察並記錄.
4.
當您要求學童
“注意看看”某物體時,
請注意背景顏色是否與該物件的顏色很類似.
因為背景顏色與該物件的顏色太接近時,
可能會干擾學童之辨識能力(若該生之視覺辨識有問題);
若有此狀況出現 ,
觀察者也需記錄:何種背景顏色會干擾到該學童使用其視覺.
5.
當您觀察學童時,
請注意燈光的明暗度;
若學童認為燈光太過刺眼,
請您調整並記錄學童所需之燈光明暗度.
6.
若您無法至家中觀察時,
請務必記錄家長對該學童家居生活中使用視力的觀察.
7.
當您實施功能性視覺評估而學童無法專心配合時,
請另擇適當機會再作評估.
若勉強學童繼續作評估,
則結果將無法反映該學童真正的視覺功能.
8.
當您作評估時,
請找一位助理(最好是家長或該學童所最熟悉的老師)來幫忙記錄.
若您與該學童並不熟悉,
則請家長或該學童所最熟悉的老師作評估,
且由您來記錄學童的反應.
9.
作評估時,
請預留充裕時間並給學童多一些時間來觀察您要求他
“注意看”的東西;
請勿
“敦促”學童,
以免增加其心理壓力而影響其視覺行為表現.
10.
不論學童年齡如何,
請營造一個輕鬆愉快的情境並以玩遊戲的方式進行評估.
附錄
嬰幼兒(一歲以下)之功能性視覺評估項目(Hatlen,
1994):
1. 瞳孔遇光之收縮反應:
Pupillary response
2. 眨眼反射:
Blink response
3. 眼睛能夠將焦點放在近處物體的能力:
Convergence (the ability of eye to focus on an object at near distance)
4. 眼睛外圍六條肌肉之平衡:
可得知是否有斜視Muscle
balance
5. 近距離注視:
需於20
公分至45公分內的距離Near
fixation
6. 遠距離注視:
需於1.5公尺處與3公尺處各測一次:
Distance fixation
7. 追視能力:
Tracking skills:
(1)
水平追視: horizontal tracking
(2)
垂直追視: vertical tracking
8. 注視力轉移:
Gaze shift
引用書目Reference:
Hatlen,
P. (1994). Infant Vision Screening. [Review of the video program VI Viewpoint].
Outreach Department, Texas School for the Blind and Visually Impaired. Austin,
Texas, USA.
Scholl, G. T. (1986). Foundation of
education for blind and visually handicapped children and youth, (Ed.). New
York, NY: American Foundation for the Blind.
本文作者:
臺灣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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