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介紹

司法院針對殺人罪、毒品犯罪、搶奪強盜及妨害性自主等社會矚目案件設有「量刑資訊系統」及「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提供實務界法官論罪科刑的依據。惟前者的資訊系統過於制式化,編碼人員的編碼程序不夠縝密,量刑因子的精確性亦有待提升。後者系統則係以統計迴歸方式分析實務判決資料後,依政府機關、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等焦點團體建議,調整量刑因子及影響力大小製作而成。亦可見該系統人為應然介入之因素過多,無法客觀分析法官於判決量刑時實際參酌之量刑因子為何。

故本文嘗試分析近一~兩年故意殺人或相關死亡結果的刑事判決。分析該犯罪所適用的法條、法定加重減輕事由、以及刑法第57條各款之科刑審酌事項,是否對於法官科處有期徒刑之刑度有所影響。藉由對近年法官量刑行為之分析,理解實務界對殺人相關案件的量刑標準。

文獻回顧

本文閱讀近十年來有關殺人罪相關量刑研究的學術著作。其中余麗貞(2010)〈臺灣地區殺人案件量刑因素之研究〉針對民國92到97年全國二十個地方法院,六年間所有殺人既遂、未遂以及預備殺人之案件進行分析。分析的自變項包括法定及其他非法定量刑因子(例如:被害人的性別、國籍、年齡等)。其中,自變項分為「被告」、「犯罪行為」、「被害人」及「法官」等四個類型。再透過描述統計、變異數分析以及多元類別分析,解釋各因素與法官量刑之間是否有顯著相關。然該文結論認為被告「自首」、「自白」、「是否精神耗弱」、「犯罪手法」、「犯罪人數」以及「既遂/未遂」等因素對於法官量刑皆有顯著影響。

蔡彩貞(2012)〈殺人罪量刑之實證研究〉則針對民國85年到93年九年間司法院所公佈二百二十個殺人既遂之有罪判決進行分析。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同法第五十七條之科刑審酌,以及作者個人從事刑事審判之實務經驗,定出殺人案件中可能影響法官量刑的35個自變項(例如:精神狀態、年齡、手段、與被害人關係、自白、和解、賠償、累犯與否等)。另外,將量刑加重事由設為「正向」,減輕事由設為「負向」。於統計方法上,使用描述統計計算各自變數在判決書中出現之次數、以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的案件數量。再使用卡方檢定分析法官「宣告主刑種類」與各影響因素之間關係是否顯著。最後,再分兩階段進行迴歸分析:第一階段觀察法官選擇之主刑種類(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第二階段再針對有期徒刑之刑度作迴歸。然該研究發現影響量刑之變項包括:「是否可歸責被害人」、被告「是否酒後或相類似情形」、「自首」、「手段預謀」、「對被害人施以救護」、「非累犯」等。

另外,許旭聖(2015)〈從我國殺人罪審判實務的量刑因子分析:論性別對科刑的影響〉一文針對「性別」對於科刑之影響進行分析,以「問卷調查」、「判決統計」等研究方法發現多數法官不會因為被告或被害人的性別不同而影響量刑;惟會因為被告的年齡、職業、學歷,與被害人的年齡而受影響。另,法官的量刑考量大多係根據法定因素(例如:刑法57條),很少著墨非法定因素的影響,亦無所謂女性法官量刑較輕之現象。

陳玉書、林健陽、賴宏信、郭豫珍(2011)〈殺人罪量刑準則之實證分析〉一文則分析2001-2008年共500件台灣各地方法院殺人罪判決。以描述統計、卡方檢定及羅吉斯迴歸等統計方式發現:量處無期徒刑之案件多以刑法第57條中「無悔悟」、「無和解」、「無宥恕」、「無被害者刺激」、「精神狀況正常」等因素審酌量刑。

綜此,有鑒於過往之學術研究者大多具有刑事審判實務,可針對自身在實務判決中所參酌之非法定事由進行分析。本文擬以法官實際於判決書中所書寫的量刑因子,包括:犯罪所適用的條文、法定加重減輕事由以及刑法第57條各款之科刑審酌事項,分析近一~兩年法官於殺人相關案件中審酌的量刑因子為何。盡量避免過多之人為因素,進行客觀中立、實然層面的法官量刑行為分析。

資料來源

本文搜索民國106年1月至107年7月共計514則有關殺人罪或相關死亡結果(包括傷害致死、重傷害致死等)的司法院公開判決。分析該犯罪所適用的法條、法定加重減輕事由、以及刑法第57條各款之科刑審酌事項,是否對於法官科處有期徒刑之刑度有所影響。

變項設計

編碼設計

應變項

自變項

*家庭成員:家暴法之「家庭成員」+未同居但(現在或過去曾)具有親密關係者

描述統計

案件基本資訊

圖1與圖2分別為適用法條與主刑類別之堆疊長條圖。在適用法條部分,本文所編碼的411筆觀察值中,共有317筆係適用刑法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82筆適用刑法277條2項傷害致人於死罪,12筆適用278條2項重傷害致死罪;在主刑類別部分,則有多達385筆、超過9成係獲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僅各有20筆與6筆。由於無期徒刑與死刑之判決過少,接下來的分析將著重於有期徒刑刑度之討論,至於影響法官決定主刑類別之因素,只能留待未來討論。

圖1 適用法條堆疊長條圖

圖2 主刑類別堆疊長條圖

接著比較不同適用法條的有期徒刑刑度分布。圖3、4分別為既遂(包含殺人、傷害致死、重傷致死)與殺人未遂之有期徒刑刑度分布盒鬚圖,由圖中可以發現:首先,殺人既遂案件之刑度分布最分散、平均刑度也最高;其次,傷害致死與重傷致死之有期徒刑刑度平均並無顯著差異,但前者之分布較後者分散;最後,相比於既遂案件,殺人未遂之有期徒刑刑度明顯低於既遂案件。

圖3 既遂案件有期徒刑刑度分布盒鬚圖

圖4 未遂案件有期徒刑刑度分布盒鬚圖

法定加重及減輕事由

在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部分,有無適用之堆疊長條圖如下圖5所示。可以發現沒有任何一項法定事由得到超過半數的適用,其中法院最頻繁適用的前三名,依序為刑法第25條2項之未遂減輕、刑法第47條之累犯加重,以及刑法第62條之自首減輕。而刑法20條瘖啞減刑、23條但書防衛過當與27條1項中止犯減輕之規定,均只有在極少數案件為法院所適用。

圖5 法定加重減輕事由之堆疊長條圖

刑法第57條各款

接著來看法院於刑法57條各款之適用情形。首先在第1款「犯罪之動機、目的」部分(圖6),在近半數(177筆)案件中,法院均認定行為人僅係因口角細故而犯罪,次多者則為替人尋仇的84筆。值得注意的是,仍有16筆屬於不詳或無法歸類之情形,本文的編碼仍無法窮盡所有類型,在進行更多判決之編碼後,或許可以將之再進一步類型化。

圖6 犯罪之動機、目的分布長條圖

在第2款「犯罪時所受之刺激」部分(圖7),可發見較多案件屬於計畫犯罪,屬於臨時起意者則未達半數。

圖7 「是否為計畫犯罪」分布長條圖

在第3款「犯罪之手段」部分(圖8、圖9),可以發現就工具之使用上,徒手犯罪之案件並不常見,超過半數案件則都均透過工具來實施犯罪,其中一般工具之使用仍較受管制之槍砲彈藥刀械來的頻繁,縱火則是比較少見的犯罪手段;而就單獨或共同犯罪而言,仍以單獨犯罪為大宗、共同犯罪居次,共同犯罪但居於非主要地位者則最少。

圖8 犯罪工具使用之分布長條圖

圖9 單獨或共同犯罪之分布長條圖

圖10至13為第4款「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分布,本文分為經濟條件、扶養責任、工作狀態與婚姻狀態四個面項加以編碼,可以發現法院對於本款之適用有比較大的歧異,各判決的論證方式與關注角度均有所不同,使得不論是哪個面向,都有相當比例在判決中未被提及──只有工作狀態勉強算的上是法院的共識,有過半數的判決中對之有所論及。

圖10 犯罪行為人經濟條件之分布長條圖

圖11 犯罪行為人扶養責任之分布長條圖

圖12 犯罪行為人工作狀態之分布長條圖

圖13 犯罪行為人婚姻狀態之分布長條圖

圖14顯示第五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分布,法院大多以「有無不適用刑法第47條」之前科進行判斷,但也只有在少數案件中,會就此進行討論。

圖14 犯罪行為人前科(不適用加重)之分布長條圖

第六款「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部分,法院多半以學歷做為判斷的依據──由圖15可知,在法院有所提及的案件中,犯罪行為人以國中畢業及完成國民義務教育者為大宗,其次則為高中職畢業者。法院偶爾也會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疾病、但不適用刑法19條之情形。惟如圖16所示,僅有極少數案件會論及此點。

圖15 犯罪行為人學歷之分布長條圖

圖16 犯罪行為人有無精神疾病(不適用減輕)之分布長條圖

在第七款「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部分,參照下圖17所示,以雙方素不相識之情形惟最多、具有緊密之家庭成員關係者為最少。

圖17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之分布長條圖

就第九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部分,本文分別就行為人犯罪所致之「受傷人數」與「死亡人數」加以編碼,人數之散布圖分別如下圖18、圖19所示。可以發現過半數情形,行為人之行為並未造成傷亡,主要是因本文亦將未遂案件納入分析之故;而於有致人死傷之案件,亦多以造成1人傷亡為大宗,一行為導致多人傷亡之情形則屬少數。

圖18 因犯罪而受傷人數之散布圖

圖19 因犯罪而死亡人數之散布圖

最後,第十款「犯罪後之態度」之編碼結果分布,則如下圖20、21所示。可以發現不論就行為人對犯行之態度、或是其與被害人(家屬)之關係,都是法院比較重視、且具較高共識的判斷標準,對之有所提及的判決都超過四分之三。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行為人「未坦承且無悔意」或「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得其寬恕」之比例都比較高。本文猜想可能之原因在於,此等重大犯罪之行為人有更強烈的動機實行犯罪、手段兇殘、甚至造成不可回復之死亡結果,因此加害者事後亦未有悔改之情或不願與被害人和解。另亦有可能是法院對於此種情況會特別強調,藉以加重行為人之刑期。

圖20 犯罪行為人對犯行態度之分布長條圖

圖21 犯罪行為人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調解或得其寬恕之分布長條圖

迴歸分析

在進行迴歸模型之結果分析前,首先說明本文之模型設計考量。在應變項部分,本文以「有期徒刑刑期」為應變項,經嘗試後並發現將之取log10所建構的模型,可以得到比較有效率的估計──對此,本文的猜想是,法官並非機械式的操作刑法第57條(如「計畫犯罪加六個月」),毋寧係依據原本刑度進行調整,因此自變數與應變數間更接近半彈性的函數關係。

其次,各判決之間並非相互獨立,可能會因為裁判法官(「人」的自我相關)或案件(「事」的自我相關)產生叢集(cluster)之影響。惟由於本文並未針對裁判法官進行紀錄,故就前者,本文以「裁判法院」為替代,透過固定效果(fixed effect)模型進行校正;就後者,本文則以案件為單位,以叢集穩健標準誤(cluster robust standard error)進行校正。

再者,本文猜測法官在既遂與未遂案件中,對於刑法57條各款事由之適用機制可能不同──於未遂案件中,法官或許有更大的裁量空間,依57條進行刑度的調整。故以下的迴歸分析,將就既遂與未遂案件分別討論。

最後,為了保留自由度並考量共線性問題,本文也針對部分自變項進行整併與調整,包含:在犯罪手段部分,將「一般工具」與「槍砲彈藥刀械」合併;在生活狀況部份,行為人之經濟條件與工作狀態均因共線性過高(VIF>10)而未納入模型;在智識程度部份,則以「是否國中畢業」為標準整併變項。

法定加重減輕事由

表1、表2分別是既遂與未遂案件中,法定加重減輕事由對有期徒刑刑期(取log10)的OLS迴歸模型。就表1部份,適用法條與法定加重減輕事由的自變數,幾乎都對於應變數有顯著的影響,僅有法定加重事由中「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規定的影響,未達顯著水準。

此一結果並不令人意外:因不同的適用法條,在刑度上本有差異;於該當法定加重減輕事由時,法院也有義務據以調整調整刑度。反而是未達顯著水準的情形更值得討論,本文猜想:或許是因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同時包含「與未成年人共同實施犯罪」與「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兩種情形,使之作用的機制較不一致。未來如於編碼時進行更細緻的區分,或許可以得出不同的結果。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僅僅考量適用法條與法定加重減輕事由,便已反映有期徒刑刑期75.6%的變異。

表1 法定加重減輕事由對既遂案件之OLS迴歸模型

表2的結果與表1大致上相似,同樣只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未達顯著水準。與表1的最大不同在於,法定加重減輕事由僅僅反映有期徒刑刑期57.1%的變異,比起既遂案件要低了將近20%。或許意味著法院於未遂案件中,對於刑法57條之操作,確實具有更大的裁量空間。

表2 法定加重減輕事由對未遂案件之OLS迴歸模型

刑法57條各款

將刑法57條各款之自變項加入模型,既遂案件與未遂案件的結果,則分別如表3、表4所示。就既遂案件部份,可以發現刑法57條各款事由,對於有期徒刑之刑期幾乎都沒有顯著的影響,少數的例外是:一、相比於因口角細故致人於死,因感情而致人於死的刑期將顯著增加20%;二、相比於不識字或國小以下學歷者,具國中以上學歷之行為人的刑期,將顯著增加15.4%;三、行為人一行為每多造成一人死亡,刑期將顯著增加36.3%。

此外,納入刑法57條各款事由後,表3模型也僅能反映77.7%的有期徒刑刑期變異,比起僅考量法定事由的75.6%,並未出現大幅度的提升。

表3 刑法57條各款對既遂案件之OLS迴歸模型

未遂案件部份的結果則與既遂有間。儘管多數自變項對於有期徒刑之刑期仍無顯著影響,不過有影響的變項明顯較多:一、相比於因口角細故殺人未遂,為脫免逮捕而為之的刑期將顯著增加28.4%;二、相比於臨時起意犯罪,計畫犯罪之刑期將顯著增加9.47%;三、如行為人係與他人共同犯罪,其刑期比起單獨犯罪將顯著增加9.01%;四、比起未婚者,行為人如已婚刑期將顯著減少21.0%;五、行為人一行為每多造成一人受傷,其刑期將增加4.28%;六、行為人對於犯行之態度對於刑期有顯著影響,比起未坦承且無悔意者,僅僅是坦承便得顯著減少10.1%的刑期,若坦承且表達悔意,更將顯著減少18.0%的刑期;七,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得其寬恕亦對刑期有顯著影響,相比於無達成和解、調解或未得寬恕者,部份履行和解、調解條件,或得到部份家屬寬恕者的刑期將顯著減少20.8%,若確實履行和解、調解條件,或得到被害人及所有家屬之寬恕,刑期更將顯著減少24.6%。

而總體來說,刑法57條各款在未遂案件中,對於有期徒刑刑期的影響也比較明顯──納入57條各款的表4模型,能夠解釋73.4%的有期徒刑變異,比起表3高出約16%,和表1、表2僅相差2.1%相比,可謂天差地別。

表4 刑法57條各款對未遂案件之OLS迴歸模型

本文結論

本文的研究假設是「法官在判決中對於刑法57條的操作,對於刑期會有顯著的影響」,然而大致而言,在本文所建立的模型中,刑法57條各款對於有期徒刑刑期的影響並不一致、且多不顯著,與本文的研究假設容有落差。

儘管如此,本文仍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發現:首先,刑法57條對於既遂案件與未遂案件中,有期徒刑刑期的影響程度確實有差異。法院似乎在未遂案件中,更勇於操作刑法57條以調整被告刑期,而刑法57條對於既遂案件之影響,可能更反映在「主刑型態」之擇定上。其次,行為人基於特定動機犯罪,確實可能對於其刑期有所影響;再者,不論既遂或未遂案件,行為人的行為結果亦會對其刑期有顯著影響,其中既遂案件的死亡人數,影響顯著高於未遂案件的受傷人數。最後,至少就未遂案件而言,法院對於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的適用相對一致,影響也很顯著,若行為人坦承犯行、表達悔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得到被害人的寬恕,都能夠減少一定程度的刑期。

刑法57條的作用,是否可能被更清晰的指認?本文相信,答案同時是否定、也是肯定的──憲法第80條既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每個法官的心中都有一把尺,對相同的案件於刑法57條所適用的結果,很可能得出全然不同的結論。

此外,正如一位法官對於本文的回饋,法官有義務在判決中操作刑法57條,即便此對其量刑並無影響,也必須寫在判決上;而有時候法官心裡想的,確實不會寫在判決上。如果裁判書無法充分反映法官的心證,有時寫的太多、有時寫的太少,那麼刑法57條的作用,真的很難被明確化。

然而,即使每個法官心中都有一把尺,但這把尺上仍然可能有著共同的刻度,而這樣的刻度是本文尚未納入考量的──例如另一位法官便說道,「犯罪手段的殘忍程度」是他考量的重要因素。儘管因為相對主觀、恣意,本文因此未納入編碼,但透過與實務工作者的充分交流、回饋,確實也具有「異中求同」的機會,屆時,或許研究者便能提出更精緻、更有效率的指標,協助實務工作者、甚至民眾,釐清刑法57條的作用機制。

參考文獻

  1. 余麗貞(2010)。臺灣地區殺人案件量刑因素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 蔡彩貞(2012)。殺人罪量刑之實證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財務金融組碩士論文。
  3. 許旭聖(2015)。從我國殺人罪審判實務的量刑因子分析:論性別對科刑的影響。臺北市:司法院。
  4. 陳玉書、林健陽、賴宏信、郭豫珍(2011)。殺人罪量刑準則之實證分析。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13,7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