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Dec/07 二氧化碳地下封存 宣大衡博士(中國石油公司探採事業部) Abstract ======== 有關溫室效應氣體(主要為二氧化碳)排放之管制,自1997年京都第三次締約國大 會簽署『京都議定書』以來,已有超\過120個締約國經其政府批准,其二氧化碳 總排放量占1990年附件一國家排放量之50%以上,京都議定書之生效日期指日可 待,屆時二氧化碳排放管制將由宣導期正式進入執行階段。 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但出口導向之經濟體系將無法避免國際壓力,對於未 來將面對何種局面,雖然尚難預料,但二氧化碳排放將受限制是無庸置疑的,甚 至將成為企業經營者必須考慮之成本。 目前國內對於未來減量之具體做法雖無定論,我國除應爭取較有利之二氧化碳排 放管制基準外,提昇能源效率、開發新能源及潔淨能源應為需持續努力之主要方 向。根據國際能源署資料,1997年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96.53百萬公噸,在所 統計137個國家與地區中位居第23名;2000年之排放量約為218百萬公噸,較1990 年之113百萬公噸增加近一倍,成長率居世界之冠;即使上述措施皆可順利推動, 而且成效良好,顯然仍難符合二氧化碳減量之目標,此一差距則有賴新技術之開發 與研究,回收、封存及再利用二氧化碳,以達到減量之目的。 現階段絕大部分之二氧化碳減量措施,或因減量有限、或因成本過高、或因減量過 程中將產生更大量之二氧化碳,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唯有地下封存為兼具技術及 經濟可行性者。國外之研究報導顯示,二氧化碳回收再注入地下封存,主要費用係 發生在分離、純化及回收階段;但封存構造調查及其潛評估需耗費數年之久,因此 政府應仿照國土規畫,全面調查台灣及其鄰近海域可共封存二氧化碳之地下構造, 以降低因二氧化碳減量造成之經濟衝擊並為未來能源政策規劃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