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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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捷運系統旅客安全、可靠、便捷、舒適之服務,特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規定訂定本須知,並於車站公告,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
二、 |
非經本公司准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本公司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旅客除經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
三、 |
除經本公司同意外,旅客進出付費區均應使用本公司發行或同意使用之車票通過驗票閘門。 |
四、 |
捷運範圍內設備、設施,旅客應依照標示之規定或方法使用,並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
六、 |
在捷運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
七、 |
在捷運範圍內為下列行為,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
八、 |
在捷運範圍內,搭乘電扶梯,應握好扶手、站穩踏階,勿倚靠側板,年長及行動不便者宜改搭電梯,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
貳、車票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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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除團體票外,捷運車票每程限1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車票之有效使用期限如下: |
十、 |
旅客持用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經驗票閘門進入付費區至離開付費區之停留時限規定如下: |
十一、 |
旅客乘車應支付之票價,以本公司於車站公告之票價表為準。其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同站進出者,應支付車站公告最低單程票票價。如屬特殊狀況(民眾借用付費區廁所,或旅客剛進站後立即出站,無搭車事實),可洽站務人員協助處理。 |
十二、 |
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 |
十三、 |
旅客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車票,除依前點無票規定處理外,並依法移送偵辦。 |
十四、 |
旅客於乘車途中遺失車票,未自動至車站詢問處補票而遭查獲者,依無票乘車處理。但旅客遺失車票自動補票者,免支付違約金。 |
十五、 |
旅客乘車逾站,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應至車站詢問處補繳差額。 |
十六、 |
旅客持用車票,未依第3點規定通行驗票閘門者,除因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外,應補繳該次旅程實際票價,旅客如不能證明其起迄車站,應以捷運系統各站可到達該站之最高票價補票。 |
十七、 |
因車站發生緊急事故、異常狀況或列車因故運行中斷,須疏散旅客出站時,持用單程票旅客得於當日起算7日內請求退還全部票價。持用其他票種旅客,得於下次進站時,由驗票閘門自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或至車站詢問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 |
十八、 |
旅客須補票或支付違約金,如因故當時無法繳交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補繳車費處理單,於10日內向本公司指定之處所補繳,逾期不補繳費用者,本公司得依法追償。 |
十九、 |
旅客持用車票遭車站設備損壞時,得依車票餘額乘以原購買之優惠折扣數退費;但單程票於出站時遭損壞者,出站時不予退費,並由本公司收回。 |
二十、 |
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或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旅客持用之車票一經使用或中途出站概不退費。未使用之單程票限於購買當日辦理退費,其他票種限於車票有效期限內辦理退費。 |
二十一、 |
旅客申請車票退費,應先行向本公司車站詢問處申請,經查驗無誤後,以現場、郵寄或至指定地點領取等方式退回票款。 |
二十二、 |
悠遊卡發售使用及退費依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臺北IC卡(悠遊卡)票證發售及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
參、隨身攜帶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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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否則本公司拒絕運送: |
二十四、 |
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應裝於寵物箱、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1位購票旅客以攜帶1件為限,尺寸不得超過長55公分、寬45公分、高40公分。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
二十五、 |
未經許可,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捷運範圍: |
二十六、 |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疑為危險或易燃物時,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澄清,並提供檢查。其拒絕檢查者,視同攜帶危險品,除依法處以罰鍰外,本公司得拒絕運送並通知警方處理。 |
肆、遺失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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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旅客在車站、車廂內拾得之遺失物,應交由本公司車站或遺失物服務中心職員點驗處理,本公司將附收執聯單由拾得之旅客收執。 |
二十八、 |
旅客遺失物品時,可至車站詢問處或遺失物服務中心填寫遺失物代尋申請單或電洽遺失物服務中心代尋。 |
二十九、 |
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則須持有認領人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但遺失物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時,則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 |
三十、 |
本公司依規定處理遺失物,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
伍、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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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及第50條之1者,將依法處以罰鍰。 |
三十二、 |
違反本須知規定,本公司得拒絕運送。若違反大眾捷運法或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之處罰規定,本公司得依法處以罰鍰,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其未乘車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
陸、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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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
旅客於乘車途中發生病痛不適,可立即通知本公司站務、行車人員代為通知醫療單位進行救護。 |
三十四、 |
旅客如須諮詢或反映意見,本公司客服專線電話為02-218-12345,電子信箱為email@mail.trtc.com.tw。 |
三十五、 |
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
三十六、 |
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三十七、 |
本須知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