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須知

壹、 一般規定

一、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捷運系統旅客安全、可靠、便捷、舒適之服務,特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規定訂定本須知,並於車站公告,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二、

非經本公司准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本公司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旅客除經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三、

除經本公司同意外,旅客進出付費區均應使用本公司發行或同意使用之車票通過驗票閘門。

四、

捷運範圍內設備、設施,旅客應依照標示之規定或方法使用,並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公司旅客運送章則等各項規定。 
(二)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三)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四)老、幼、重病等需要護送而無人護送。 
(五)攜帶物品造成他人不便。 
(六)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

六、

在捷運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一)於車站、車廂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二)於車站、車廂內推擠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 
(三)於車站、車廂內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速度於車站內通行。 
(四)於車站、車廂內攜帶或騎乘自行車。但摺疊完成並妥善包裝之摺疊式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以及電源關閉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符合本公司公告規範者,旅客可攜帶進入車站。 
(五)非大眾捷運系統之人員於車站、車廂內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 
(六)坐、臥於車廂、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七)其他行為有造成大眾捷運系統運轉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

七、

在捷運範圍內為下列行為,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聚眾講演、播放音響、演奏樂器或其他干擾之行為。 
(二)張貼、塗抹、刻畫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建築物上。 
(三)於車站或車廂內,照相、拍攝或攝影,而妨礙他人或系統安全之虞者。 
(四)非營運時間內,於車站或車廂內逗留。 
(五)於車站、車廂內,向他人為傳教、市場調查或其他類似行為。 
(六)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 
(七)使用車站、車廂內未開放使用之電源插座。

八、

在捷運範圍內,搭乘電扶梯,應握好扶手、站穩踏階,勿倚靠側板,年長及行動不便者宜改搭電梯,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搭乘,而於電扶梯行走或奔跑。 
(二)嬉戲、跳躍、跨越兩側護欄或為其他危險行為。 
(三)攜帶非摺疊式自行車。

 


貳、車票使用規定

九、

除團體票外,捷運車票每程限1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車票之有效使用期限如下: 
(一)單程票為發售當日有效。 
(二)單程票代用券限票卡註明之期限內有效;未註明者,自發售日起1個月內有效。 
(三)其他票種:於票載或公告之期限內有效。

十、

旅客持用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經驗票閘門進入付費區至離開付費區之停留時限規定如下: 
(一)不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2小時; 
(二)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15分鐘;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付之票價外,應於車站詢問處繳交或由驗票閘門自動扣除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之金額。

十一、

旅客乘車應支付之票價,以本公司於車站公告之票價表為準。其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同站進出者,應支付車站公告最低單程票票價。如屬特殊狀況(民眾借用付費區廁所,或旅客剛進站後立即出站,無搭車事實),可洽站務人員協助處理。 
身高未滿115公分之兒童,得免購票乘車。 
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之兒童,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免購票乘車。 
依前2項規定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票旅客陪同,且每1位購票旅客以陪同2名為限,否則本公司得拒絕運送。已搭乘者,每1超過人數之兒童,應購買1張全票。

十二、

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十三、

旅客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車票,除依前點無票規定處理外,並依法移送偵辦。

十四、

旅客於乘車途中遺失車票,未自動至車站詢問處補票而遭查獲者,依無票乘車處理。但旅客遺失車票自動補票者,免支付違約金。

十五、

旅客乘車逾站,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應至車站詢問處補繳差額。

十六、

旅客持用車票,未依第3點規定通行驗票閘門者,除因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外,應補繳該次旅程實際票價,旅客如不能證明其起迄車站,應以捷運系統各站可到達該站之最高票價補票。

十七、

因車站發生緊急事故、異常狀況或列車因故運行中斷,須疏散旅客出站時,持用單程票旅客得於當日起算7日內請求退還全部票價。持用其他票種旅客,得於下次進站時,由驗票閘門自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或至車站詢問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

十八、

旅客須補票或支付違約金,如因故當時無法繳交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補繳車費處理單,於10日內向本公司指定之處所補繳,逾期不補繳費用者,本公司得依法追償。

十九、

旅客持用車票遭車站設備損壞時,得依車票餘額乘以原購買之優惠折扣數退費;但單程票於出站時遭損壞者,出站時不予退費,並由本公司收回。 
前項之車票退費,應於遭自動收費設備損壞時立即提出申請。

二十、

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或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旅客持用之車票一經使用或中途出站概不退費。未使用之單程票限於購買當日辦理退費,其他票種限於車票有效期限內辦理退費。
旅客申請車票退費時,本公司得扣除附加於車票之優待或折扣金額及加收手續費,若退費金額經扣除優待或折扣金額後不足支付手續費,則不予退費。 
前項手續費,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計算之。

二十一、

旅客申請車票退費,應先行向本公司車站詢問處申請,經查驗無誤後,以現場、郵寄或至指定地點領取等方式退回票款。

二十二、

悠遊卡發售使用及退費依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臺北IC卡(悠遊卡)票證發售及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參、隨身攜帶物

二十三、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否則本公司拒絕運送: 
(一)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二)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65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但輪椅、代步車、嬰兒車、自行車,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物品,不在此限。 
(三)旅客隨身攜帶氣球者,其數量不得超過5個,且任1個最長邊不得超過50公分。

二十四、

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應裝於寵物箱、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1位購票旅客以攜帶1件為限,尺寸不得超過長55公分、寬45公分、高40公分。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前項允許攜帶之動物,由本公司於各車站公告,並得因應特殊狀況,另行公告於特定期間、區域內,限制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二十五、

未經許可,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捷運範圍: 
(一)閃火點在攝氏60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如:礦油、汽油、苯、甲苯(松香水)、甲醇、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性塑膠漆及溶劑性水泥漆等)、二硫化碳及其他易燃液體。 
(二)易於爆裂物品如:炸藥、電石、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硝化纖維、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基酚(即苦味酸)、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有機性過氧化合物、乾冰(固態二氧化碳)及其他容易爆炸之物等。 
(三)容易自燃及引燃物品如:火柴、火藥、金屬鈉、鉀汞合金、鎂粉、鋁粉、黃燐、硫化磷、磷化鈣、玩具煙火、爆竹、異丙醇、其他易燃固體等。但隨身使用之火柴、打火機等物品,不在此限。 
(四)容易侵害人體及有害他物之虞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鉛酸蓄電池、氯酸鹽(鉀、鈉、鋇)、過氯酸鹽(銨、鉀、鈉)、氯化磷、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硝酸銨、漂白粉、農藥、放射性物質、氰化物、其他容易傷害人體或物品等。

二十六、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疑為危險或易燃物時,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澄清,並提供檢查。其拒絕檢查者,視同攜帶危險品,除依法處以罰鍰外,本公司得拒絕運送並通知警方處理。

 


肆、遺失物

二十七、

旅客在車站、車廂內拾得之遺失物,應交由本公司車站或遺失物服務中心職員點驗處理,本公司將附收執聯單由拾得之旅客收執。 
車站、車廂以外所有人不明之遺失物,由拾得人自行交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八、

旅客遺失物品時,可至車站詢問處或遺失物服務中心填寫遺失物代尋申請單或電洽遺失物服務中心代尋。

二十九、

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則須持有認領人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但遺失物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時,則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

三十、

本公司依規定處理遺失物,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伍、罰則

三十一、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及第50條之1者,將依法處以罰鍰。

三十二、

違反本須知規定,本公司得拒絕運送。若違反大眾捷運法或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之處罰規定,本公司得依法處以罰鍰,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其未乘車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陸、其他

三十三、

旅客於乘車途中發生病痛不適,可立即通知本公司站務、行車人員代為通知醫療單位進行救護。 
身心障礙旅客可通知本公司人員協助,或使用輔具循無障礙動線通行。

三十四、

旅客如須諮詢或反映意見,本公司客服專線電話為02-218-12345,電子信箱為email@mail.trtc.com.tw。 
悠遊卡相關問題可逕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反映,電話為0800-02-8880,電子信箱為service@easycard.com.tw。

三十五、

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44條第2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臺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臺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三十六、

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44條第3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2項規定。 
未滿14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十七、

本須知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