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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實驗室與實習場所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台大環安衛中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目錄

 

 

壹、前言... 1

貳、目標... 1

參、本校現況... 1

3.1 系所實驗室概況... 1

3.2 安全衛生組織... 2

3.2.1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2

3.2.2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3

3.2.3 各學院環保與安全衛生小組... 4

3.2.4 醫療衛生單位... 7

3.3 實驗室意外事故發生概況... 7

肆、防止職業災害之方針... 10

4.1 更新本校實驗室安全衛生資料庫... 10

4.2 辦理教育訓練,加強人員安全衛生觀念... 10

4.3 辦理環保暨安衛緊急應變演練... 11

4.4 組成環安衛訪問團進行實驗室安全衛生訪視... 12

4.5 落實實驗室安全衛生之自動檢查... 12

4.6 不定期巡視實驗場所安全衛生... 12

4.7 辦理勞工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 13

4.8 舉辦環安衛工作交流活動... 13

4.9 加強承攬商環安衛管理... 13

伍、未來展望... 14

附錄一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5

附錄二 校總區職業災害通報及聯絡圖... 16

附錄三 醫學校區職業災害通報及聯絡圖... 17

附錄四 國立台灣大學職業災害報告單... 18

附錄五 國立台灣大學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要點... 19

附錄六 堆高機定期自動檢查表(參考範例)... 20

附錄七 堆高機作業檢點事項(參考範例)... 21

附錄八 國立臺灣大學游離輻射實驗室安全檢查記錄表... 23

附錄九 國立台灣大學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檢查表... 24

 


壹、前言

根據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教育部頒佈之「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訂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以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

本校一直以來對於實驗場所安全衛生之管理投入相當大的人力、物力,且重視教職員工生在進行教學、研究、學習中的健康維護。本校多年來雖未曾發生重大的職業災害,日後除秉持以往對於環安衛工作的投入外,更應主動發掘問題、及早預防。因此,特擬訂本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希望在各學院系所及行政單位的努力下,達到零災害的目標,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避免不必要的人員與財產損失。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貳、目標

本校校園輻員廣闊,師生人數眾多,所從事教學研究領域亦廣,實驗室的數量居全國之冠,在本計畫中針對本校現況及問題提出校方管理、學院及系所單位之職業災害防止努力方向,在落實校園安全衛生管理之下,逐年降低教職員工及學生職業災害之發生,達到最終零災害的目標。

參、本校現況

3.1 系所實驗室概況

本校教職員生達三萬人之多,符合勞安衛法中所稱「勞工」之人數,達六千三百餘人。本校共有十個學院,其中設有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試驗工廠等場所者共有理、工、生農、醫、公衛、電資等六個學院,實驗室數量達千個,可略分為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輻射性等不同性質之實驗室。

在使用之物質與設備部分,略述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部分:本校使用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有苯、四氯化碳、三氯甲烷及甲醛等一百四十六種。

(二)在游離輻射部分,目前校總區使用X光機共計三十四台、非密封性放射物質共十八種以及密封性放射物質共十三種六十五顆。

(三)在危險性機械設備部分,目前本校所使用的機械設備有升降機、移動式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容器、高壓氣體設備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

3.2 安全衛生組織

本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組織架構如圖1,包括環安衛委員會、環安衛中心及各學院環安衛小組等,經由縱向的管理與橫向的連結,本校環保安全衛生相關事項得以提出、交付討論並確實執行。

 

圖1. 本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組織架構

 

3.2.1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本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有關規定。

二、評估並定期檢討及修訂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措施計畫。

三、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安衛教育實施計畫,並置備紀錄。

四、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並置備紀錄。

五、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並置備紀錄。

六、督導、處理校內所發生之各類環保、輻射、安衛意外事件。

七、研議健康管理事項,並置備紀錄。

八、研議校長交付之環保、輻射防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置備紀錄。

 

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當然委員(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及推派委員(各學院推派教職員代表一人),委員名單如下表:

 

表1.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名單

職稱

單位

姓名

主任委員

校長室

陳維昭校長

當然委員

教務長室

陳泰然教務長

學務長室

溫振源學務長

總務長室

陳振川總務長

研究發展委員會

李琳山主任委員

文學院

彭鏡禧院長

理學院

王瑜院長

法律學院

許宗力院長

社會科學院

包宗和院長

醫學院

陳定信院長

工學院

楊永斌院長

生農學院

楊平世院長

管理學院

柯承恩院長

公衛學院

王榮德院長

電資學院

許博文院長

附設醫院

李源德院長

推派委員

文學院戲劇系

劉權富講師

理學院心理系

徐嘉宏教授

法律學院法律系

葛克昌教授

社會科學院事務組

黃存仁主任

醫學院毒理所

康照洲教授

工學院材料系

韋文誠教授

生農學院昆蟲系

王重雄教授

管理學院會計系

陳國泰副教授

公衛學院

陳俊雄技士

電資學院電機系

吳忠幟副教授

 

3.2.2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職責如下:

一、研擬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相關學院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單位之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業務。

三、督導環保、輻射防護與安衛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督導各單位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督導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教育訓練。

六、規劃職業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八、向校長提供有關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資料與建議。

九、其他有關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事項。

 

環安衛中心為本校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共分設六組,由總務長兼任中心主任。編制如下圖:

 

圖2.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編制圖

 

3.2.3 各學院環保與安全衛生小組

本校各學院中,設有實驗室及相關場所之學院共有理學院、工學院、生農學院、醫學院、公衛學院、電資學院等六個學院。各學院之環保與安全衛生小組均由各系所推派之教授組成,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針對切身之環安衛問題進行討論,並確實推動並執行各項環安衛工作。各院安衛小組名單如下:

 

表2. 各學院安全衛生小組名單

學院

單位

人員

理學院

理學院

王瑜院長(召集人)

物理系

王名儒教授

數學系

王藹農教授

化學系

梁文傑教授

地質系

宋聖榮教授

動物系

柯逢春教授

植物系

靳宗洛教授

心理系

徐嘉宏教授

地理系

李美慧教授

大氣系

林博雄教授

生化所

邱式鴻教授

海洋所

莊文思教授

漁科所

廖文亮教授

工學院

工學院

楊永斌院長(召集人)

工學院

黃漢邦副院長

材料系

韋文誠教授

化工系

吳紀聖教授

機械系

王興華教授

土木系

呂良正教授

工海系

王昭男教授

環工所

吳先琪教授

材料系

林招松教授

應力所

黃榮山教授

建城所

陳亮全教授

工工所

陳正剛教授

醫工所

王兆麟教授

工業中心

潘明杰先生

水工所

柳文成博士

院辦公室

張文泰先生

電資學院

電資學院

許博文院長(召集人)

光電所

吳忠幟教授

電機系、電子所

毛明華教授

資工系

顏文明教授

電信所

王暉教授

 

生農學院

生農學院

楊平世院長(召集人)

農化系

吳蕙芬教授

生工系

張文亮教授

農藝系

張孟基教授

植微系

沈偉強教授

昆蟲系

李後晶教授

森林系

柯淳涵教授

畜產系

丁詩同教授

獸醫系

季昭華教授

農經系

陳郁蕙教授

農推系

闕河嘉教授

園藝系

許輔教授

生機系

陳力騏教授

食科所

江文章教授

醫學院

醫學院

陳定信院長(召集人)

毒理所

康照洲教授

彭福佐教授

學務分處

盧國賢主任

細菌學科

許翠瑛教授

生化所

周綠蘋教授

許金玉教授

物治系

曹昭懿教授

事務組

鍾寶敏主任

蘇春蘭小姐

生理所

林郁政技正

藥學系

余淑美技正

公衛學院

公衛學院

王榮德院長(召集人)

職衛所

黃耀輝教授

李律瑋助教

江文凱同學

環衛所

林宜長教授

謝淑婷助教

黃明豐同學

流病所

金傳春教授

詹麗雪小姐

趙黛瑜同學

 

3.2.4 醫療衛生單位

本校醫療衛生單位自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由台大醫院擔任,聯絡窗口為台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部,配合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各項業務如下: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及衛生指導之策劃與實施。 

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診治及急救有關事項。 

三、勞工之預防接種、保健有關事項。

四、協助雇主選配勞工適當之工作。

五、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有關事項。

六、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七、協助雇主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八、提供勞工家庭計畫服務工作。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3.3 實驗室意外事故發生概況

本校實驗場所發生之事故均需於事故發生之三個工作天內填報本校職業災害報告單一式四聯交由系所、學院、環安衛中心及自存一份。而環安衛中心再依據接獲之資料將屬於職業災害案件按月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報備。圖3為本校歷年實驗室意外事故發生件數統計,自八十四年底至目前為止共計發生20件,其中以90年發生8件為最高。各次實驗室意外事故發生狀況及傷亡統計請詳見表3。


在這些意外事故中,排除未領有薪資之人員不屬於「勞工」,不算做「職業災害」外,真正屬於勞安衛法所稱「職業災害」者事實上只有8件,但「發生」之災害可說只是冰山一角,反映出的乃是眾多的虛驚事故!而這些事故都可能發展成職業災害。

圖3. 本校歷年實驗室意外事故發生件數統計

 

表3. 本校歷年發生之實驗室意外事故及傷亡統計

年份

災害件數

受傷人數

死亡人數

災害敘述

84

1

0

0

84.12.20食科所酸氣外洩:某生於從事粗蛋白質分解實驗時,因遷就加熱爐之位置未於氣罩內加熱,再加上所需分解時間長,該生打開加熱爐後逕自前往桃園處理事務,又無交代其他人員看顧,致使加熱氣體外溢。

85

0

0

0

 

86

2

1

0

86.2.27機械系某生從事切削電木板實驗時,見電木板上覆蓋之護面紙黏於銑刀上,即以左手企圖清除護面紙,不慎棉布手套被端銑刀尖捲住,並將左手拇指自第一關節處扯斷。

1

0

86.5.31材料所某生於材料所地下室切割試片時因不小心右手被鋸床夾到造成紅腫並縫了4針。

87

0

0

0

 

88

3

0

0

88.1.24電機系某室發生火災,當時室內無人,由路過的學生向校警報案。初步認定起火點為實驗室霍爾效應量測系統(自行裝設的實驗系統)所使用的延長線多孔插座排之電源線短路起火。

1

0

88.6.3機械系某員於工綜大樓實驗室將廢液種類標籤繫於五加侖桶上,因過於疲勞,將有機廢液的標籤誤繫於無機酸的廢液桶上。之後進行廢液之併裝時,致使異丙醇與無機酸廢液作用,廢液筒桶身急速變形並爆裂,造成該員臉部及手肘局部一至二度灼傷,右小腿局部三度灼傷。

1

0

88.10.19森林系某生進行共同實驗時,未依正確操作程序進行,造成玻璃管破裂,該生左手食指及大拇指割傷。

89

4

0

0

89.2.2食科所某實驗室由於電氣生長恆溫箱溫度控制設備因老舊發生故障,導致箱內溫度遠高於原本設定的溫度,箱中塑膠材質器具燒融起火,冒出濃煙。

1

0

89.5.5藥學系某生於思亮館進行有機實驗,在裝置蒸氣蒸餾裝置時,因用力不當,導致玻璃管折斷,並刺傷右手大拇指。

0

0

89.7.17食科所某實驗室人員在整理實驗室藥品溶劑時,於搬移過程中呈裝溶劑之容器因碰撞破裂,導致溶劑外流、揮發,實驗室充滿揮發性氣體。

0

1

89.12.3實驗動物中心某員上午值班餵養動物,因換穿工作服,未隨身攜帶鑰匙,以致在大門外代養室餵食動物時,大門關閉無法進入,故以數個垃圾袋連接成帶,自頂樓綁住鐵管垂直而下,準備滑至四樓平台自窗戶進入室內;疑因失手跌入地面水溝內死亡。

90

8

0

0

90.1.2凝態中心某組所使用的全球變遷中心某室於凌晨發生火災,初步研判為印表機電源線因故短路引起。

1

0

90.4.16機械系某生於工綜館某實驗室內操作實驗時,不慎被滑動的模具夾到左手拇指。

0

0

90.9.6大氣系某實驗室發生鋼瓶氣體外洩,洩漏氣體為氯化氫,所幸該鋼瓶氣體濃度不高,且氣體剩餘不多。

1

0

90.9.8化學系某生在將市購開封之四氫夫喃溶劑,依往例加入金屬鈉乾燥除水的過程中,與金屬鈉反應過於激烈而失控,四氫夫喃溶劑衝出反應瓶燃燒,致使該生雙手及右小腿受傷。

1

0

90.11.5醫學院肝炎研究中心某生於清除組織切片的殘渣時,被切片機的刀片割傷拇指。

0

0

90.11.15生化所地下室發現實驗室廢液洩漏事件,部分廢液至少放置四年之久,洩漏之廢液亦因洩漏多時,大都早已風乾。

1

0

90.11.15化工系某生操作實驗時,因藥品(異丙醇)輸送管線於該生取下護目鏡期間脫落,致使異丙醇濺入該生之雙眼。

1

0

90.12.24醫學院實驗動物中心某員於清洗不�袗�動物籠時,旁邊的動物籠突然倒塌,擊中頭部,當場血流不止。

91

2

1

0

91.1.3化學系某員在利用正戊烷加熱進行再結晶時,因疏忽導致突沸,溶液在其身上及實驗桌附近引起火災,造成該員右手右腳燒燙傷。

1

0

91.2.7醫學院肝炎研究中心某員於使用冷凍切片機過程中,右手無名指尖不慎被鋼刀劃傷。

總計

20

12

1

 

 

肆、防止職業災害之方針

職業災害之防止需要校園各環節的努力,方能達到最大的成效。在此提出職災防止努力的方向,以為推動環安衛工作的具體方針。另外,對於游離輻射之防護,請見本校輻射防護措施計畫,在此不再陳述。

4.1 更新本校實驗室安全衛生資料庫

(一)目的:對於本校實驗室資料重新調查,以加強管理實驗室內化學藥品、設備及人員操作,確保其合乎法規規範。

(二)調查內容

1. 實驗室基本資料(如負責人、聯絡電話、位置)

2. 實驗室之儀器設備清單(如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3.    實驗室之化學藥品清單

4.    實驗室之人員名單

(三)時間:每年1月至3月

(四)執行方式

1.    環安衛中心將過去調查之各實驗室資料交系所進行更新

2.    由系所提供各實驗室最新資料交環安衛中心建檔

3.    環安衛中心人員會同系所安衛承辦人員至各實驗室進行重點性抽查,確認實驗室之填報資料,並判定各項儀器設備、化學藥品之使用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4.    對於抽查之各項缺失進行追蹤,並規劃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加強宣導

4.2 辦理教育訓練,加強人員安全衛生觀念

(一)目的:加強人員安全衛生觀念之落實,提升人員對於自身及周遭環境安全之危機意識;並且透過這些課程及必要之考試得以取得合格操作證明,進行相關實驗。

(二)課程:

1.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為以下三項課程:

(1)新進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A.   對象:於實驗場所領有薪資之新進教職員工、研究生與專任助理

B.   時間:每學年初舉辦

C.   內容:實驗室安全衛生概論與實務、本校環保安全衛生概況、化學   
     
藥品與實驗室廢棄物之運作管理等

(2)碩士班甄試生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A.   對象:碩士班甄試生新生

B.   時間:每年3月(碩士生入學前)舉辦

C.   內容:同(1)新進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勞委會安全衛生巡迴展示車

A.   對象:開放參觀

B.   時間:每學年初申請來校展示一週

C.   內容:作業安全衛生觀念之宣導、安全衛生相關實體及設計理念之 
     
展示等

2.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教育訓練

(1)對象:從事實驗研究、製造、處置或使用法定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教職員工生

(2)時間:每學年初舉辦

(3)內容:危害通識法規介紹、物質安全資料表的應用、標示的辨識與認
知、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與實驗室廢液管理等

  3. 生物感染性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1)對象:從事有關生物感染性實驗之教職員工生

(2)時間:每學年初舉辦

(3)內容:生物感染性危害之基本概念、操作應注意事項等

4. 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1)對象:操作輻射性實驗之新進助教、研究助理、研究生等相關技術人員,或尚未取得操作認可證明者

(2)時間:每學年初舉辦

(3)內容:游離輻射法規、游離輻射之防護及台大校園游離輻射使用規範等;參加人員必須通過測驗方能取得操作認可證明

5. 急救人員再教育訓練

(1)對象:參加本校八十七年或九十一年之專責急救人員教育訓練,並取得證書者。

(2)時間:每年6月份舉辦

(3)內容:急救相關專業知識、緊急應變等相關內容

  6. 危險性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對象:各單位安全衛生承辦人員及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2)時間:每年3月份舉辦

    (3)內容:特定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日常檢點及災害預防等

4.3 辦理環保暨安衛緊急應變演練

(一)目的:落實防災工作及加強意外事件發生時校內各單位之緊急應變能力

(二)時間:每學年辦理一次

(三)執行方式:

1.    依單位之實驗室性質或建築主體選定演練單位

2.    依潛在可能發生之危害撰寫演練劇本(可參考本校環保暨安衛緊急應變計畫)

3.    對參與人員講解演練狀況並施以必要之訓練

4.    預演

5.    正式演練及攝影,並開放其他單位觀摩

6.    演練結束後續檢討

4.4 組成環安衛訪問團進行實驗室安全衛生訪視

(一)目的:加強本校各學院實驗場所環安衛檢查業務之執行,實地了解各學院環安衛工作成效並進行交流。

(二)時間:每年四月、五月份辦理

(三)訪問團組成成員:由環安衛中心主任、各組組長及承辦人員組成,並由訪視學院之院長、各系所之教職員及安衛承辦人員陪同訪視。

(四)執行方式:

1.    訪視前:各實驗室須於進行環安衛訪視一週前先依「國立台灣大學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檢查表」進行自我評鑑,針對發現之缺失先行改善並提出報告由學院彙整交由環安衛中心。

2.    訪視當天:由學院簡報其環安衛工作之執行現況,之後以抽籤或指定方式決定走訪之系所,實地至系所之每一間實驗室進行訪視。

3.    訪視結束後:立即舉行座談會,並邀請相關行政單位列席,與會人員共同將缺失提出來討論,針對檢查疏失立即著手改進。

4.5 落實實驗室安全衛生之自動檢查

(一)目的:落實各系所對於其儀器、設備、化學藥品等之自動檢查,以符法規。

(二)檢查項目:儀器、設備、機械、車輛、危險物與有害物等化學藥品

(三)執行方式:

1. 各系所列舉具有潛在危害之儀器設備、作業項目及危險物與有害物等化學藥品清單

2. 依所列項目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3. 設計自動檢查表(可參見附錄六、七、八之參考範例)

4. 實施定期檢查、作業前檢點等檢查

5. 就異常項目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6. 留存檢查記錄,包括檢查日期、方法、項目、結果、檢查者姓名、改善措施等

4.6 不定期巡視實驗場所安全衛生

(一)目的:於平時主動發覺實驗室潛在危害及實驗室人員不當動作,及時改正(二)執行方式:由系所主管會同環安衛承辦人員於每月不定期巡視實驗場所之 
     
安全衛生狀況,對於不符合規定之擺設、動作或缺失及時加以勸導,以維
     
護實驗室人員安全及避免職災發生

 

4.7 辦理勞工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

(一)體格檢查

1. 目的:於雇用勞工時進行,為識別其是否適於從事一般性工作

2. 時間:每年10月

3. 執行方式:

A.   由各系所提供新進勞工名單,統一由環安衛中心彙整交台大醫院受理

B.   體檢費用由受檢者自付

C.   對於體檢異常人員做後續追蹤,並將視情況對身體狀況不適任之人員進行工作職務調整之建議

(二)健康檢查

1. 目的:早期診斷、早期鑑定並治療感受性高的勞工,並確定環境管理之效用。

2. 時間:規劃中

3. 執行方式:

A.   結合健保健康檢查及勞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逐步規劃

B.   朝向使用者付費方式,由研究計畫經費中編列

另將著手調查校內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並認定其應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之人員,辦理特殊健康檢查。

4.8 舉辦環安衛工作交流活動

(一)目的:加強校內各相關院系所環安衛委員及業務主管之聯繫,及各單位環安衛工作之相互觀摩學習

(二)時間:每學年初辦理

(三)執行方式:

1. 由環安衛中心及各學院報告當學年度之環安衛工作計畫與內容

2. 視情況邀請校外其他環安衛工作推動有成之單位共同參與、分享成果

3. 各單位互相觀摩並交換環安衛推動工作之心得

4. 提出面臨之問題,共同找尋解決方法

4.9 加強承攬商環安衛管理

(一)目的:加強承攬商環安衛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間意外事故發生

(二)執行方式:

1. 經辦單位於辦理招標或發包時,應告知廠商本校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要點要點,而得標廠商須填具本校承攬商環安衛管理相關表格,並依規定確實做到簽署內容。

2. 經辦單位、使用單位與環安衛中心對於承攬商進行不定期查核:發現缺失或違反規定者,應立即開具承攬商環安衛管理查核缺失單予以舉發,並列管追蹤,擇日進行複查;複查如尚未符合規定者,則列入日後招標或發包資格審查時參考。

伍、未來展望

職業災害的防止工作需要由上到下,全體人員共同投注心力在其中,方能達到最終「零災害」的目標。而這樣的工作需要持續地進行,除了降低因儀器、設備、環境造成的潛在危害之外,更重要是人員安全衛生觀念的灌輸以及各權責單位管理監督的落實。

盼望經由此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中各項防止職業災害之方針,能促進校園中環保安全衛生理念的貫徹,並經由各樣的查核、監督過程中,找出潛在的安全衛生問題,經過各層級有效的溝通、協調與討論,得以對現況持續改善,讓校園內的災害得以降至最低,校園的環境品質與人員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

 


附錄一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經87.8.31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87.10.14(87)校環保字第一七三七九號函公告

 經90.10.29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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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動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依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之規定,特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保與安衛管理業務」係指依有關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之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維護校區輻射安全、環境品質及環境衛生,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和健康與舒適環境之事項。

第三條:本校各有關單位職掌環保與安衛管理業務分別如下:

一、環保暨安衛委員會負責研議、協調及建議全校環保與安衛相關之事務。

二、環保暨安衛中心負責規劃、督導、推動全校環保與安衛業務之進行。

三、各一級單位、系、科、所、附設單位主管負責該單位與其所屬單位有關之環保與安衛管理業務之執行,並應指派一環保與安衛專責人員協助相關業務之處理。

第四條:本校各學院及附設單位應依其作業需要,設置環保與安衛相關小組;單位主管為該小組召集人,並另訂環保與安衛管理業務作業要點。

 

 

第二章  有關組織及各級主管人員權責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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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環保暨安衛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有關規定。

二、評估並定期檢討及修訂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措施計畫。

三、研議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教育實施計畫,並置備紀錄。

四、研議防止機械、設備、原料或材料之危害,並置備紀錄。

五、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並置備紀錄。

六、督導、處理校內所發生之各類環保、輻射及安衛意外事件,並置備紀錄。

七、研議職業健康管理事項,並置備紀錄。

八、研議校長交付之環保、輻射防護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六條:環保暨安衛中心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相關學院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單位之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業務。

三、督導環保、輻射防護與安衛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督導各單位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督導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教育訓練。

六、規劃職業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八、向校長提供有關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資料與建議。

九、其他有關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事項。

第七條:各院院長對該院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綜理該院有關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業務。

二、責成該院各所屬單位執行有關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業務,並定期考核。

三、責成該院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諸項作業。

四、責成有關單位儘速處理解決該院各單位提出之作業危害因素。

五、核定、推行該院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工作計劃與評估有關職業傷害之統計資料。

第八條:各院所屬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執行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之管理與職業災害防止事項。

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四、督導各實驗室實施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事項。

五、研究職業災害防止對策。

六、規劃、執行環保與安衛教育訓練。

七、辦理該單位職業災害調查及職業災害統計。

八、事故發生時,協助處理及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並立即通報主管。

九、其他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法規規定之事項。

十、其他院長交辦有關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事項。

第九條:各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試驗工廠負責人之權責如下:

一、執行所轄作業場所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管理事項。

二、分析、評估作業場所中之各種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安全作業守則

,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有關之講習與訓練。

三、對於作業場所潛在的危害因素應立即消除或加以改善,並報告主管。

四、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

五、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遵守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之規範。

六、經常巡視作業場所,對不安全之動作糾正、督導及制止。

七、提供適當之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之防護用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正確佩帶。

八、事故發生時,負責迅速妥善處理,立即報告主管;予以傷者必要急救並送醫治療;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並陳報因應防護改善對策

。

九、執行其他有關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事項。

第十條:本校各教職員工生之責任與義務如下:

一、遵守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有關法令規章,和該作業場所之工作守則。

二、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有異常時應立即調整並報告師長或單位主管。

三、接受健康檢查,並遵辦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四、接受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教育訓練並提出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有關之建議。

五、事故發生時,應協助迅速處理並恢復正常。

六、協助新進人員瞭解環保、輻射防護及安衛標準作業方法。

 

第三章  自動檢查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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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其所有之儀器、設備、機械、車輛實施定期檢查。

第十二條: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第十三條: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使其所屬教職員工生於作業前,實施作業前檢點。

第十四條:各實驗室之負責人應自行實施定期之實驗室安全檢點,其檢點對象

、內容應依實際需要訂定,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並配合所屬單位主管及環保與安衛專責人員實施之自動檢查。

第十五條:各設備所屬單位應就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第十六條:各單位依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記錄下列事項,一份自存三年、一份陳核所屬學院:

(1)檢查年月日。(2)檢查方法。(3)檢查項目。

(4)檢查結果。(5)檢查者姓名。(6)改善措施。

第十七條:各單位、人員就本辦法第十一條至十四條所述實施自動檢查。各單位、人員實施檢查、檢點,發現異常或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並報告師長或單位主管處理。

 

第四章  事故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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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各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於十二小時內報告該單位所屬院方,所屬院方呈報校長;並該單位於事故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十九條:發生第十八條之重大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二十條:發生職業傷害時,應填具「國立台灣大學職業災害報告單」,於發生當日起算,三個工作天內報告該單位所屬院方,並連同請假單或相關資料向環保暨安衛中心報備。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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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之個人、實驗室負責人或未盡督導責任之主管,經提報環安衛委員會決議後,得建議處以公開警告、停止或減少補助經費、列為服務成績之參考、關閉嚴重不合格之實驗室及其他適宜之限制或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經本校環保暨安衛委員會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二 校總區職業災害通報及聯絡圖

 

 

 

 

 

 

 

 

 

 

 

 

 

 

 

 

 

 

 

 

 

 

 

 

 

 

 

 

 

 

 

 

 

 

 

 

 

附錄三 醫學校區職業災害通報及聯絡圖

 

 

 

 

 


附錄四 國立台灣大學職業災害報告單

發 生 情 形

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地點

        系所   室

 

受傷人員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職稱:

 

受傷部位:

公假日期:           至

 

簡述經過:

 

 

 

 

 

 

 

 

處 理 情 形

處理人員

姓名:

職稱:

電話:

 

簡述經過與結果:

 

 

 

 

 

 

 

 

事故原因

□未知其危險性        □未知安全工作方法    □工作技能不夠

□無工作前計劃        □未使用個人防護具    □使用不正確物質

□疲勞、注意力不集中  □不當操作            □情緒

□粗心大意            □其他:

 

檢討改進

□再教導傷者          □安裝防護設備        □擬定工作前計劃

□提醒並教導其他人員  □加強平時檢查        □修訂安全守則

□傷者暫調其他工作    □修理工具機械建物等  □加強環境整潔

□需要個人防護具      □檢查其他類似情形    □實施工作前安全教導

□清除危險情況        □其他:

 

填報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日期:

 

 

 

 

 

 

 

 

 

 

場所負責人

環保與安衛專責人員

單位主管

院安衛小組

院長(蓋章)

 

填表須知:

1.本單一式四聯,請按聯分送系所單位、院方、環安衛中心及自存。

2.事故發生後三個工作天內填報。

3.填報人為場所負責人並必須具實填寫。

4.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校環安衛中心(2363-0231轉 2880或 2881)。


附錄五 國立台灣大學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要點

經91.7.8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經91.8.27第二二五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各區域工作之承攬商:

(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

(二)簽訂機儀器訂單之廠商。

(三)安裝或維修機儀器設備之廠商。

(四)整理及維護校區花木之廠商。

(五)外包環境清潔之廠商。

(六)各項設施之維護及保養廠商。

(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

(八)其他需有人員在本校範圍內進行高架、動火、吊掛、密閉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之勞務、運送貨物等廠商。

三、承攬商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勞務,交由另一承攬人承攬時,承攬商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

四、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需互推一人為安全負責人,並以書面告知本校。

五、承攬商承攬本校各項業務時,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再承攬人亦同。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本校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六、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人員之施工安全。承攬商應要求所屬施工人員嚴格遵行安全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其完全責任。若損及本校或其他第三者之財務時,承攬商應負責賠償。

七、施工期間,承攬商應確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相關環保法令,如有違反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等處分。

八、承攬商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不符本校工作安全相關規定而被提報各項施工安全改善需求,各承攬商應確實改善完成;如有違反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等處分。

九、承攬商施工前應依施工性質辦理高架、動火、吊掛、密閉空間或其它危險作業之申請。

十、承攬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對其所屬施工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成紀錄,以供備查。

十一、承攬商施工期間為正常上班時間:週一~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但經本校核可者,不在此限。

十二、施工期間如發生災害,應立即通報本校駐警隊及使用單位負責人。

十三、本要點未明訂者,適用政府頒訂之其他法令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六 堆高機定期自動檢查表(參考範例)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組件

檢   查   項   目

檢查結果

改善建議

備註

引

 

擎

 

系

 

統

1.水箱幫浦燃料、潤滑油是否滴漏?

 

 

良好○、尚可△、不良╳

2.空氣濾清器是否污染?

 

3.起動運轉是否良好?

 

4.油壓

 

5.分電盤接點是否磨損、情況是否嚴

 

6.噴油嘴是否阻塞損傷?

 

7.調速器是否靈活?

 

電

系

及

儀

表

1.電線接頭有無鬆弛、外皮是否有破損?

 

2.照明燈光度是否適度?

 

3.電流表指示燈是否正常?

 

4.交換器、溫度表、油壓表作用是否良好?

 

5.後照鏡、喇叭作用及音量?

 

輪

軸

系

1.輪胎有無割傷及磨損程度氣壓是否適度?

 

2.鋼圈有無變形割傷?

 

3.固定螺絲是否鬆弛?

 

離

合

器

1.踏板間隙及撥桿作用是否良好?

 

煞

車

1.手剎車引力及踏板校驗是否良好?

 

2.管路油量有無滴漏?

 

方

向

盤

1.靜止時方向盤是否在空檔?

 

升

高

系

統

1.油管油壓幫浦、操作活門、升高油壓缸有無滴漏?

 

2.液壓油是否過量?有無滴漏?橡皮管有無破損?

 

3.貨叉有無變形及不合攏現象?

 

改善

追蹤

結果

 

 

 

單位主管簽章

安衛管理員簽章

場所負責人簽章

檢查人員簽章

 

 

 

 


附錄七 堆高機作業檢點事項(參考範例)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項目

檢查方式及機械狀況

檢查結果

操縱

裝置

轉向方向盤、操縱裝置齒輪箱、操作桿及支架

遊隙、操作狀況安裝鬆弛

 

制動

裝置

剎車踏板

踩踏看看、遊隙效力、單面效力

 

剎車桿

拉拉看、效力、拉後之餘裕

 

中心剎車、鼓及內襯

 

 

操作桿及鋼絲索

 

 

軟管及導管

損傷、洩漏、安裝狀態

 

剎車油

液量,洩漏

 

腳剎車鼓及剎車塊

 

 

行駛

裝置

輪胎

空氣壓、裂痕、損傷、異常摩耗、溝痕、石子、金屬片等其他異物

 

夾子(clip),輪轂,螺栓帽

鬆動損傷

 

圓盤、輪緣(Rim)側環

損傷

 

車輪

 

 

動力傳

達裝置

離合器

遊隙、作用、踩踏餘裕、油量、洩漏、碎銷狀況

 

變速箱

漏油、油量

 

推進軸

 

 

差速器

油量、漏油

 

鏈條及鏈輪

引張狀況洗、給油

 

扭矩轉換器

油量、洩漏、油溫、油壓

 

轉矩變換器剎車

效率

 

電氣

裝置

點火裝置

分電盤的間隙狀態點火塞之狀態

 

啟動器

 

 

充電裝置

充電作用

 

電瓶

液位量、端子之鬆弛

 

電氣配線

連接部之鬆動及損傷

 

原動機

本體

運轉狀況及異音、低速及加速之狀態、排氣狀態空氣濾清器各配件之狀況、空氣濾清器、油污及油量

 

潤滑裝置

引擎潤滑油之交換、洩漏

 

燃料裝置

燃料洩漏,化油器之連接機構及浮標水平面狀況。

 

冷卻裝置

冷卻水量及洩漏、風扇皮帶鬆弛、散熱器之間隔機能。

 

桅桿鏈條

引張狀況、作動狀態、給油

 

 

 

 

 

裝卸裝置

桅桿

昇降、前後傾、偏斜

 

貨叉

彎曲、損傷

 

各種附屬裝置

安裝狀況

 

油壓裝置

油壓泵

異音,洩漏

 

作動油箱

作用

 

操作桿

作用、操作狀況

 

操作閥

作動、漏油

 

高壓軟管

漏油損傷、安裝狀況

 

汽缸

作動、洩漏

 

其他

燈火

髒污、損傷、點著狀況

 

警報器、雨刷、方向指示器、

後退蜂鳴器

作用

 

反射器、登錄番號標板、檢查標章

髒污、損傷、安裝狀態

 

計器類

作用

 

排氣管、消音器

 

 

護頭罩

損傷、安裝狀態

 

後扶架

彎曲、損傷

 

機架各部之給油

給油狀態

 

高壓瓦斯燃燒裝置

瓦斯洩漏、配管鬆弛

 

改善建議

改善追蹤結果

備 註:良○ 尚可△ 不良待修╳

 

 

 

安衛管理員簽章

場所負責人簽章

檢查人員簽章

 

 

 

 

 

 


附錄八 國立臺灣大學游離輻射實驗室安全檢查記錄表

                                                           環安衛中心製作

單位

 

實驗室名稱

 

實驗室

負責人

 

電話

 

項次

檢 查 內 容

是

否

不適用

備 註(檢查記錄)

1

適當操作場所

 

 

 

 

2

警示標誌、警語及警示裝置

 

 

 

 

3

適當屏蔽設施

 

 

 

 

4

備有輻射實驗室工作守則

 

 

 

 

5

工作人員輻射操作認可證明

 

 

 

 

6

個人防護用具(手套、工作衣等)

 

 

 

 

7

人員劑量、環境偵測及紀錄

 

 

 

 

8

核種或設備之測漏、擦拭偵測及其紀錄

 

 

 

 

9

放射性物質使用帳料管理記錄、廢料貯存管理記錄

 

 

 

 

10

放射性物質及設備加鎖妥善貯存

(至少房間可上鎖)

 

 

 

 

11

備有專用水槽

 

 

 

 

12

抽氣設備、通風良好

 

 

 

 

13

備有輻射偵測儀器及校正紀錄

 

 

 

偵檢儀器序號:

校正日期:

14

使用及管理紀錄

 

 

 

 

15

改進上次檢查缺失

 

 

 

 

16

其他

 

 

 

 

檢查時間

 

檢查人

 

系主任

 

註:1.須由各實驗室負責人執行檢查並確實填寫記錄表,經系所主管簽字証明。

2.檢查記錄表一式三份,分別由環安衛中心、實驗室及輻防協調人存查。

3.自動安全檢查每學期乙次。

4.附上回檢查記錄,請改進。


附錄九 國立台灣大學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檢查表

環安衛中心製作

91.11.27

 
說明:本檢查表乃依據「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製作,該要點經教育部91.10.16. 台(九一)環字第九一一一八四三四號令公布,針對學校實驗場所應必須達成之部分明令之,惟學校各實驗場所仍受勞安衛法之規範。

壹、一般性安全衛生

檢查對象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法源依據

備註

實驗場所

1.    保持整潔,注意採光、照明、通風與換氣。

□合格

□不合格

參之一、學校應保持實驗場所的整潔及注意採光、照明、通風與換氣,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保持不致使人員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採光及照明: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314條

 

2.    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跌倒、滑倒、踩傷之安全狀態,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合格

□不合格

 

 

3.    空氣應充分流通,必要時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四、學校應使實驗場所之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換氣標準: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2條

 

4.    應有適用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合格

□不合格

參之三、對於室內工作場所,學校應依規定設置足夠人員使用之通道,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適用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二)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5.    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合格

□不合格

 

 

6.    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應設置使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

□        合格

□        無此類場所

□不合格

參之二十四、對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工作時,學校應設置使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

 

 

7.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並張貼警告標示,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        合格

□        無此類場所

□不合格

參之二十五、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除外),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有墜落之虞者,學校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並張貼警告標示,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8.    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工作人員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        合格

□        無此類場所

□不合格

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人員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實驗場所

9.    於二公尺以上高度之屋頂、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應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設備。

□        合格

□        無此類場所

 

□不合格

參之二十六、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於二公尺以上高度之屋頂、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從事工作,學校應於該處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設備。

 

抽氣櫃

1.    通風管道定期維護,避免因累積易燃物質造成火災。

□合格

□無此類設備

□不合格

參之九、學校應注意抽氣櫃通風管道之定期維護,避免因累積易燃物質造成火災。

維護頻率:視使用情形而定

 

2.    操作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時,須設置具有防爆玻璃的抽氣櫃,並規定其確實使用適當之防護裝備。

□合格

□無此類實驗

□不合格

參之十二、工作人員或學員生操作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時,學校須設置具有防爆玻璃的抽氣櫃,並規定其確實使用適當之防護裝備。

 

電氣安全

1.    由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負責電氣設備、工具之安全,避免發生感電危害。

□合格

□無此類設備

□不合格

貳之八、學校應由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負責電氣設備、工具之安全性,避免發生感電危害。

 

 

2.    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造成感電之虞者,應設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設施。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十八、對於人員於工作進行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造成感電之虞者,學校應設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設施。

 

 

3.    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實施感電危害預防措施。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十九、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規定實施感電危害預防措施。

 

 

4.    操作工作空間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辦理。

□合格

□不合格

參之二十、有關電氣設備操作之工作空間,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8、269條

 

5.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鋪、衣架等。

□合格

□不合格

參之二十一、對於電氣設備,學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鋪、衣架等。

 

 

6.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合格

□不合格

(二)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7.    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合格

□不合格

(三)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8.    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合格

□不合格

(四)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9.    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合格

□不合格

(五)防止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10.  電氣設備及線路依電業規定施工裝配。

□合格

□不合格

 

 

 

11.  配電箱有護罩,電線電路絕緣、包覆良好,標示電壓、電流及分路。

□合格

□不合格

 

 

消防安全

1.    應設置適當之消防設施,並應依消防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十三、學校應於實驗場所設置適當之消防設施,並應依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應標示消防安全設備,必要時簡要標明其使用方法。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十四、學校應標示消防安全設備,必要時簡要標明其使用方法。

 

 

3.    安全門及安全梯應明顯標示,並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工作期間保持暢通。

□合格

□不合格

參之二、學校須明顯標示實驗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工作期間保持暢通,並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    緊急照明裝置正常運作。

□合格

□不合格

 

 

防護設施

1.    有噪音、高溫、低溫、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之工作場所,應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如耳塞、耳罩、防塵口罩、呼吸防護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物等,並規定其確實使用。

□合格

□無此類場所

□不合格

參之二十八、對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有暴露於噪音、高溫、低溫、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學校應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如耳塞、耳罩、防塵口罩、呼吸防護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物等,並規定其確實使用。

 

 

2.    從事電氣工作時,應使其配戴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合格

□無此類場所

□不合格

參之二十九、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學校應規定其確實配戴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3.    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置備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合格

□無此類場所

□不合格

參之三十、對於工作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人員之虞時,學校應置備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4.    個人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並予以必要之消毒。

□合格

□不合格

參之三十一、學校應供給工作人員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以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應妥予保存。

 

 

5.    個人防護(器)具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應妥予保存。

□合格

□不合格

檢查頻率:視使用情形而定

 

6.    個人防護(器)具應置備足夠之數量。

□合格

□不合格

(三)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置備足夠之數量。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

急救藥品及器材

應予以明顯標示、檢查並更新。

□合格

□不合格

參之三十二、實驗場所設置之急救藥品及器材,學校應予以明顯標示、檢查並更新。

 

災害搶救器材

1.應依實驗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災害搶救器材,如供氣式呼吸防護具、緊急洩漏處理設備等,並定期維護。

□不需設置

□應設置而未設置

□已設置且定期維護

□已設置未定期維護

參之三十三、學校應依實驗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災害搶救器材,如供氣式呼吸防護具、緊急洩漏處理設備等,並定期維護。

 

 

2.設置充足的沖眼器、緊急沖淋設施,並定期保養,保持正常運作。

□不需設置

□應設置而未設置

□已設置且定期維護

□已設置未定期維護

 

 

作業程序及守則

1.制訂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守則。

□合格

□不合格

 

 

 

2.具備自動檢查記錄、標準作業程序或使用指引。

□合格

□不合格

 

 

教育訓練

對實驗室人員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合格

□不合格

 

 

緊急通報資料

陳列緊急通報圖示及負責人資料。

□合格

□不合格

 

 

資源回收

1.從事資源回收。

□合格

□未做資源回收

 

 

 

2.執行資源回收宣導工作(如回收桶(點)完整標示、張貼文宣)。

□合格

□不合格

 

 

 

3.資源回收物儲存地點維持整齊清潔無異味。

□合格

□不合格

 

 

 

4.資源回收物分類確實。

□合格

□不合格

 

 

工作場所維護

1.未有老舊設備堆積,確實修繕及報廢。

□合格

□不合格

 

 

 

2.實驗室中未有人員飲食及吸煙跡象。

□合格

□不合格

 

 

 

3.生活垃圾確實清理。

□合格

□不合格

 

 

 

4.實驗室無工作廢屑、灰塵堆積。

□合格

□不合格

 

 

 

5.節約水電能源(如隨手關燈、關緊水龍頭)。

□合格

□不合格

 

 


貳、化學性安全衛生

化學物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法源依據

備註

有機溶劑、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

應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參之五、有機溶劑、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之實驗場所,學校應依實際狀況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等設施,並保持其性能。

 

易引起火災及爆炸物

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參之六、學校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實驗場所,應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

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必要設施。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參之七、學校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實驗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必要設施。

 

爆炸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參之八、學校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實驗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三)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可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四)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五)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著火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氧化性物質

不得使其接觸可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引火性液體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上述

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危害性物質

1.符合化學品採購申請程序,備有取用紀錄及存量清冊。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2.毒性化學物質有專人上鎖妥善管理。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3.化學藥品依危害等級、相容性分類儲存放置。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4.化學藥品容器安全密封保存,並依其特性正確標示圖示。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5.化學藥品容器放置於地面及高過人體眼睛以上位置。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危害性物質

6.備有化學藥品MSDS,實驗室人員曾詳閱並了解其放置位置。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7.設有使化學藥品不傾倒、不溢漏之措施。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廢棄物管制

廢液依教育部提供「學校實驗室廢液暫行分類標準」予以妥善分類貯存、標示圖示及註明其主要成份。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參、機械性安全衛生

檢查對象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法源依據

備註

機械、設備

應設置合適之護罩、緊急制動、動力遮斷連鎖裝置、防止意外啟動等安全防護裝置。

□合格

□無此類設備

□不合格

參之二十七、學校應設置機械、設備合適之護罩、緊急制動、動力遮斷連鎖裝置、防止意外啟動等安全防護裝置。

 

危險性機械、設備

1. 應任用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操作人員操作之。

□合格

□無此類設備

□不合格

貳之七、實驗場所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學校應任用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操作人員充任之,其所設置之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應符合規定。

 

 

2. 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應符合規定。

□合格

□無此類設備

□不合格

 

 


肆、高壓氣體安全衛生

一、一般高壓氣體                              □無此類物質

項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法源依據

備註

1.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十五、貯存高壓氣體時,學校應注意:

(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五)應安穩放置,並固定及裝妥護蓋。

(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八)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2.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合格

□不合格

 

3.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合格

□不合格

 

4.    

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合格

□不合格

 

5.    

應安穩放置,並固定及裝妥護蓋。

□合格

□不合格

 

6.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合格

□不合格

 

7.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合格

□不合格

 

8.    

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合格

□不合格

 

9.    

搬運時,場所內移動應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十六、搬運高壓氣體容器時,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場所內移動應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二)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10.  

搬運時,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合格

□不合格

 

11.  

容器應確實標明所裝氣體名稱。

□合格

□不合格

 

 


二、毒性、腐蝕性、可燃性高壓氣體   □無此類物質

項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法源依據

備註

1.    

管制人員進出。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十七、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與使用,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制人員進出。

(二)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三)不得貯藏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

(四)貯存場所或實驗場所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當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2.    

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2條

3.    

不得貯藏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

□合格

□不合格

 

4.    

貯存或實驗場所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當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合格

□不合格

 

5.    

實驗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合格

□不合格

請參見「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6.    

可燃性氣體貯存場所之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並應有適當之滅火器材。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十五、貯存高壓氣體時,學校應注意:

(九)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器具。

 

 


伍、放射性安全衛生                       □非此類場所

項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法源依據

備註

1.    

其操作及防護設施,應依原子能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合格

□不合格

參之二十二、從事放射性物質之實驗時,其操作及防護設施,學校應依原子能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輻射操作室空間配置恰當。

□合格

□不合格

 

 

3.    

備齊輻射物質或設備之使用証照。

□合格

□不合格

 

 

4.    

操作人員具合格証照(qualified)。

□合格

□不合格

 

 

5.    

輻射操作室具有安全防護配備,作業安全無虞。

□合格

□不合格

 

 

6.    

明確標示「輻射防護規則」。

□合格

□不合格

 

 

7.    

出入口及適當地點應張貼輻射警示標誌及警語。

□合格

□不合格

 

 

8.    

備有輻射性實驗使用紀錄本,並詳細填寫使用人姓名、使用時間、使用核種、設備、強度、數量等相關資料。

□合格

□不合格

 

 

9.    

每學期進行乙次自動檢查,並留存記錄備查。

□合格

□不合格

 

 

10.  

放射性物質及設備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誤用或遺失。

□合格

□不合格

 

 

11.  

備有個人防護用具(手套、工作衣等)並正確使用。

□合格

□不合格

 

 

12.  

備有輻射偵檢儀器並定期校正(每年乙次)。

□合格

□不合格

 

 

13.  

放射性廢棄物分類收集、貯存,並有適當屏蔽。

□合格

□不合格

 

 

14.  

輻射物質採購、廢棄物保存之流程合乎規定。

□合格

□不合格

 

 

 


陸、生物性安全衛生                       □非此類場所

項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法源依據

備註

1.    

應與公眾地區以門相隔。

□合格

□不合格

參之二十三、具有生物性危害之實驗室,學校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與公眾地區以門相隔。

(二)實驗室之門須依規定達到防火級數,並依適用的防火安全標準設置。

(三)通往防火出口之路徑在設計時應避免經過危害區,或配合適用的法令規定。

(四)對於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人員感染疾病。

(五)含蒸氣之管線需以絕緣材料覆蓋。

(六)依實際需要,設置腳控、膝控或自動控制的潔手設備。

(七)提供讓生物醫療廢棄物(袋)存放之空間,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八)生物性實驗室內之高效率過濾裝置之濾紙,應定期更換。

 

 

2.    

實驗室之門須依規定達到防火級數,並依適用的防火安全標準設置。

□合格

□不合格

 

3.    

通往防火出口之路徑在設計時應避免經過危害區,或配合適用的法令規定。

□合格

□不合格

 

4.    

對於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工作人員感染疾病。

□合格

□不合格

 

5.    

含蒸氣之管線需以絕緣材料覆蓋。

□合格

□不合格

 

6.    

依實際需要,設置腳控、膝控或自動控制的潔手設備。

□合格

□不合格

 

7.    

提供讓生物醫療廢棄物(袋)存放之空間,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合格

□不合格

 

8.    

高效率過濾裝置之濾紙,應定期更換。

□合格

□不合格

 

9.    

飲水機定期維護並備製記錄。

□合格

□不合格

 

 

10.  

環境之清潔衛生及病媒防制狀況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柒、乙炔熔接裝置                     □無此類設備

項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法源依據

備註

1.    

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三公斤以上。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十、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學校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三公斤以上。

 

2.    

應選任專人決定工作方法及指揮工作。

□合格

□不合格

參之十一、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學校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工作方法及指揮工作。

(二)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

(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洩。

(四)發生器之氣鐘上禁止放置任何物件。

(五)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應注意關閉。

(六)維修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之。

(七)開啟氣鐘時,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

(八)工作時,應將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

(九)工作中,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安全狀態。

(十)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加溫或保溫,以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內水之凍結。

(十一)發生器之修繕、加工、搬運、收藏,或繼續停止使用時,應完全除去乙炔。

(十二)監督人員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3.    

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

□合格

□不合格

 

4.    

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是否洩漏。

□合格

□不合格

 

5.    

發生器之氣鐘上禁止放置任何物件。

□合格

□不合格

 

6.    

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應注意關閉。

□合格

□不合格

 

7.    

維修移動式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之。

□合格

□不合格

 

8.    

開啟氣鐘時,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

□合格

□不合格

 

9.    

工作時,應將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

□合格

□不合格

 

10.  

工作中,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安全狀態。

□合格

□不合格

 

11.  

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加溫或保溫,以防止裝置內水之凍結。

□合格

□不合格

 

12.  

發生器之修繕、加工、搬運、收藏,或繼續停止使用時,應完全除去乙炔。

□合格

□不合格

 

13.  

監督人員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合格

□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