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
某公司勞工被塑膠成型機夾傷胸部致死職業災害案例 (97)028210
一、行業種類:棉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2109)
二、災害類型:被夾、被捲(7)
三、媒介物:其他(PE塑膠成型機)(159)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該公司總經理謝OO稱:「97年8月30日凌晨外勞艾O與5位勞工在廠內吹瓶生產區作業,當時艾O在吹瓶生產區操作PE塑膠成型機,
工作至1時40分左右,技術工阿O(外勞)發現艾O操作之機台未動作,前往查看時,艾O已被塑膠成型機移模架夾住胸部,阿O就將艾O
從成型機移出,我從外面趕回時,艾O平躺在地面,經急救後嘴角及鼻孔都有出血,後經送彰化田中仁和醫院急救,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身體胸部被PE塑膠成型機移模架夾住致死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PE塑膠成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未設置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之安全門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2)未使勞工受適於各該工作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
(三)雇主對於PE塑膠成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之安全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82條第2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四)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
八、一般建議改善事項:無。
罹災場所3L PE塑膠成型機寬度300公分,設有外門,災害發生時,已被打開,該外門未設置與成型機具連鎖安全裝置。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http://www.crlio.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