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施○○發生墜落死亡災害案
核備文號: ? 99年4月22日勞檢4字第0990011664號函核定。
一、行業種類:一般土木工程業(3801)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介物:工作台(416)。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災害發生於民國99年4月1日上午10時20分許。災害發生當日勞工沈○○、陳○○、張○○與翁○○等4名勞工,約於上午7時許抵達工地P171-7基樁處,沈○○負責駕駛吊車,吊掛吊桶先清除沉泥,陳○○、張○○與翁○○3人則進行鋼筋籠之箍筋焊接及PVC管固定工作,約於上午9時開始吊放第1節鋼筋籠,約於上午10時20分已完成第4節(該基樁最後1節)鋼筋籠之箍筋焊接工作,當時沈○○駕駛吊車將鋼筋籠吊住,陳○○、張○○兩人分別站在搖管機平台(鋼製)之北側及南側,拔除固定鋼筋籠之支撐鐵管,翁○○則在地面收拾電焊機線路,突然沈○○(當時坐在吊車之駕駛座上)看見陳○○拔出固定鋼筋籠之支撐鐵管時,右腳踩空,自距地面125公分之搖管機平台跌落,前胸順勢撞到搖管機平台邊緣銳角再跌落伏臥在地面,沈○○及張○○兩人合力將其抬至附近涼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維人員立即呼叫救護車,救護車約10分鐘後抵達現場並緊急送至屏東縣東港鎮安泰醫院急救,但仍因傷重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距地面約125公分之搖管機平台踩空跌落,造成胸部撞擊搖管機平台邊緣銳角並墜落至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未於勞工作業前,指派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2、工作場所之地板,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踩空跌倒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三)基本原因:
1、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2、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4、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搖管機平台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踩空跌倒等之安全狀態,以防勞工作業中自搖管機平台跌落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實施「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未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等其他防止踩空自搖管機平台跌落之必要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七、災害防止對策:
1、僱用勞工工作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
2、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確實實施自動檢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67條第9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
3、應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
5、應於勞工作業前,指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6、工作場所之地板,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第1項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7、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實施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並留有執行紀錄或文件以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
八、災害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