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師大科技系工廠檢查報告    回首頁
 

 

 

 

 

 

 

 

 

 

 

 

 

 

 

教育部大專院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查核表

   

師大科技學院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學系

實驗室名稱

木工廠

實驗室聯絡電話

 

受訪者姓名

朱建達

受訪者聯絡電話

0988977163

填表說明:

1.      本查核表乃依據「教育部大專院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查核體系建構推行計畫」製作。

2.      查核表共分一般檢查項目、化學、生物、物理及機械、輻射因子等檢查項目,除一般檢查項目為各實驗室皆須填寫部分,其他請依據實驗室性質予以選填,若有不適用者,請於各相關部分勾選(R不適用)

-一般檢查項目-

查核

類目

             

 

部分合格

不合格

不適用

  

組織管理

1.訂定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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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

健康管理

2.僱用人員依規定實施體格檢查、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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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4

教育訓練

3.特殊作業人員參加特殊作業安全訓練,並留有記錄備查。

 

4.新進人員參加安全衛生訓練,並留有紀錄備查(例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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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13條、附表十一

4.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

 

自動檢查

5.訂定安全衛生相關之自動檢查計畫(例如: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第二種壓力容器、

小型壓力容器、危害物質製造處置、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或除塵設備及用電

設備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並保留檢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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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14條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3637980

 

消防安全

6.滅火設備依法配置並給予明顯標示。

7.裝設有緊急照明裝置,並能正常操作。

 

8.室內明顯處裝設有避難指標、避難方向指示燈。

9.定期檢修火災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並留紀錄備查。

10.設置之安全門、安全梯不得上鎖或堆置物品,且為外開式。

11.設置符合規定之火警警報設備。

12.設置符合規定之自動撒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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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17

7.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第175~179條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

8.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01223

9.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15

10.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2734

11.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22

1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357

事故處理

與緊急應變

13.設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適當場所及適時之更換補充。

14.實驗場所人員應知曉緊急沖淋裝置、洗眼器之位置以及操作方法(隨機抽訪實驗室內人員)。

15.緊急沖淋裝置與洗眼器需每月檢點以維護有效功能,並留紀錄備查。

 

16.設有溶劑溢漏處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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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8

1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3637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8

15.參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36條及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第318

16.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5

電氣安全

17.電氣機具之外殼應接地。

18.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氣無關之物件。

19.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作業人員工作需跨越操作之位置,以避免操作時誤觸。

20.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21.配電箱有護罩,電線電路絕緣、包覆良好,標示電壓、電流及分路。

22.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實施感電危害預防措施(例如插座置於高處等)

23.電器插座完整且固定於堅固定點,並需標示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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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1

19.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4

 

20.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

 

21.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246

2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

2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9

一般及

危害標示

24.實驗場所門上應有適當的危害警告標誌(例如:有害物質運作場所標示、生物危害、輻射危害等)

25.藥品櫃應有清楚危害標示。

26.有物質安全資料表,且存放實驗場所明顯易見處,且三年應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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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94299條及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25.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5

26.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1316

個人防護具

27.有制訂操作時應配戴適當之安全眼鏡、防護手套、實驗衣、呼吸防護具或圍裙(需為棉製品,防止高溫時收縮)等之標準程序。

28.有害物質操作人員有接受呼吸防護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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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281、第283-290

 

28.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

壓縮氣體

29.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30.高壓氣體之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31.盛裝容器和空容器分區放置並加以固定;可燃性氣體、有毒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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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108

30.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

 

31.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108

廢棄物

32.可燃性廢液應確實密封,如有逸散之虞者,該區域應視為危險區域。該危險區域內之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爆之要求。

33.廢液應按其相容性及其他適當規定予以妥善分類,並貯存於指定之廢液回收桶,且須標示圖式及註明其主要成份。

34.廢液物應貯存於安全、可防雨淋及曝曬、有充足照明及換氣之專門貯存場所,並避開人員頻於走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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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10

3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

一般安全

35.禁止在實驗室內隨意置放食物。

36.重物需置於低下處。

37.實驗室內走道距機械或設備間應有80公分,且主要走道在1公尺以上。

38.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

39.對於具有異常溫濕度、非游離輻射、缺氧及處置有害物質運作場所應標明並禁無關人

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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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36.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37.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1

38.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

39.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9

資源回收

40.從事資源回收,並確實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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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