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
類目 |
查
核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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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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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合格 |
不合格 |
不適用 |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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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 |
1.訂定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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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 |
健康管理 |
2.僱用人員依規定實施體格檢查、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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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4條 |
教育訓練 |
3.特殊作業人員參加特殊作業安全訓練,並留有記錄備查。
4.新進人員參加安全衛生訓練,並留有紀錄備查(例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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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13條、附表十一
4.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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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檢查 |
5.訂定安全衛生相關之自動檢查計畫(例如: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第二種壓力容器、
小型壓力容器、危害物質製造處置、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或除塵設備及用電
設備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並保留檢查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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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14條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3∼63、79、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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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6.滅火設備依法配置並給予明顯標示。
7.裝設有緊急照明裝置,並能正常操作。
8.室內明顯處裝設有避難指標、避難方向指示燈。
9.定期檢修火災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並留紀錄備查。
10.設置之安全門、安全梯不得上鎖或堆置物品,且為外開式。
11.設置符合規定之火警警報設備。
12.設置符合規定之自動撒水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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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17條
7.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第175~179條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條
8.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0、12、23條
9.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15條
10.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27、34條
11.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22條
1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3∼57條 |
事故處理
與緊急應變 |
13.設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適當場所及適時之更換補充。
14.實驗場所人員應知曉緊急沖淋裝置、洗眼器之位置以及操作方法(隨機抽訪實驗室內人員)。
15.緊急沖淋裝置與洗眼器需每月檢點以維護有效功能,並留紀錄備查。
16.設有溶劑溢漏處理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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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8條
1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36、37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8條
15.參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36條及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第318條
16.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5條 |
電氣安全 |
17.電氣機具之外殼應接地。
18.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氣無關之物件。
19.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作業人員工作需跨越操作之位置,以避免操作時誤觸。
20.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21.配電箱有護罩,電線電路絕緣、包覆良好,標示電壓、電流及分路。
22.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實施感電危害預防措施(例如插座置於高處等)。
23.電器插座完整且固定於堅固定點,並需標示電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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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1款
19.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4款
20.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
21.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246條
2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
2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9條 |
一般及
危害標示 |
24.實驗場所門上應有適當的危害警告標誌(例如:有害物質運作場所標示、生物危害、輻射危害等)。
25.藥品櫃應有清楚危害標示。
26.有物質安全資料表,且存放實驗場所明顯易見處,且三年應更新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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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94、299條及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25.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5條
26.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13、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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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具 |
27.有制訂操作時應配戴適當之安全眼鏡、防護手套、實驗衣、呼吸防護具或圍裙(需為棉製品,防止高溫時收縮)等之標準程序。
28.有害物質操作人員有接受呼吸防護具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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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281、第283-290條
28.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 |
壓縮氣體 |
29.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30.高壓氣體之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31.盛裝容器和空容器分區放置並加以固定;可燃性氣體、有毒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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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108條
30.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
31.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108條 |
廢棄物 |
32.可燃性廢液應確實密封,如有逸散之虞者,該區域應視為危險區域。該危險區域內之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爆之要求。
33.廢液應按其相容性及其他適當規定予以妥善分類,並貯存於指定之廢液回收桶,且須標示圖式及註明其主要成份。
34.廢液物應貯存於安全、可防雨淋及曝曬、有充足照明及換氣之專門貯存場所,並避開人員頻於走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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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10條
3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
一般安全 |
35.禁止在實驗室內隨意置放食物。
36.重物需置於低下處。
37.實驗室內走道距機械或設備間應有80公分,且主要走道在1公尺以上。
38.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
39.對於具有異常溫濕度、非游離輻射、缺氧及處置有害物質運作場所應標明並禁無關人
員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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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
36.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
37.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1條
38.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39.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9條 |
資源回收 |
40.從事資源回收,並確實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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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