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自動檢查與勞動檢查
摘自(http://www.iosh.gov.tw/Book/Other_Public_Publish.aspx?P=70)
事業單位之行業種類繁多,各項設施亦是複雜,所以政府為了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訂定了『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作為保障勞工安全健康之最低要求標準,但是雇主若不遵守法令也就無法落實保護勞工的理念,所以政府就以勞動檢查來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以維護勞雇雙方權益,所以所謂的『勞動檢查』,就是說政府以公權力去查察事業單位是否有遵守政府所公佈的勞動法令,但是若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僅被動地以達到法令規定為目標,即使檢查機構如何再增加檢查人力,其結果也只能將職業災害控制在一有限範圍內,無法再更進一步降低。所以為了防止職業災害發生,只有事業單位能自己針對其事業內部安全衛生現況實施所謂的「自動檢查」,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由事業單位自己發掘問題,檢討問題,持續不斷改善,使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工作表現超越法令之基本規定,方可達到防止職業災害發生目的。
我國早期勞動檢查的法令依據是工廠檢查法,工廠檢查法最初於民國二十年二月十日公佈,同年十月一日施行,後經民國二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修改,一直沿用到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工廠檢查法更名為勞動檢查法並修正其內容後公布實施迄今。
而我國以往的檢查制度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授權給地方政府(如台灣省政府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如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但為了配合省政府的虛級化,現行的勞動檢查制度台灣省的部份是由中央專設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台灣省分為三區檢查所執行,各有其執掌的轄區,而台北市、高雄市是由市政府執行勞動檢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則由經濟部負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及台南科學工業園區則由園區管理局負責辦理。
另我國對於事業單位設置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則指定由民間非營利之法人機構(代行檢查機構)負責執行,以彌補政府檢查人力之不足。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包含了勞動檢查法中所規定之事項,例如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勞動基準法令所規定之事項,例如工資、工時、休息、休假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所規定之事項,例如現場機械設備之安全設施、勞工安全衛生之管理等及其他勞動法令所規定與應辦理事項之檢查,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等。
在勞動檢查法中明文規定除了以下四種檢查: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可以事先告知事業單位外,其餘檢查都不能事先通知,而檢查程序約可分四階段為各為說明:
1.檢查前會談
一、檢查員實施檢查前應先與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舉行簡短會談,並邀請產業工會派員參加。
二、檢查前會談之內容如下:
(一)、說明檢查之目的及法令依據。
(二)、說明此次檢查之範圍。
(三)、說明應準備之有關資料或物品。
(四)、說明將訪問之有關人員及實地檢查之工作場所。
(五)、協調陪同檢查之人員(包括工會代表)。
(六)、說明檢查後將與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舉行會談,討論檢查時發現之違反法令事項。
2.實施檢查
一、各項書面資料查核:含事業單位的基本資料:例如公司登記之相關證照、經營負責人隻個人基本資料。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各項基本資料,例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文件、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有關之承攬合約資料、自動檢查資料(包括自動檢查計畫及各項檢查紀錄)、勞工安全衛生宣導有關資料、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關資料、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有關資料等相關安全衛生的資料。勞動基準法之書面資料,例如:勞工名卡、出勤資料、工資清冊、退休金提撥之繳費收據等。
二、現場檢查:現場工作場所各項安全設備查核,例如:機械災害防止、危險性機械設備、物料搬運與處置、爆炸、火災、腐蝕、漏洩等防止、高壓氣體危害之防止、墜落、飛落災害防止、電氣危害防止、防護具之提供及使用。
而有關現場衛生設施部份之現場檢查則著重於,環境整潔、溫度濕度控制、通風換氣之維持、採光照明、噪音振動之控制、有害物質處理、缺氧危害之防止、急救醫療設施等。
3.檢查後之處理
檢查完畢後,應再與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及有關人員舉行會談,會談之內容如下:
(一)對檢查結果應作一總評,違反規定事項應詳細告知法令規定及改善要點,勸導其改善。
(二)檢查時如發現工作場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應協調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就該場所先行停工,並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三)徵詢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意見。
檢查後會談情形,應作成紀錄(包括違反法條及規定事實),請會談人員簽名。
4.檢查結果之處理
一、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表及檢查結果通知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十日內以書面正式通知受檢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
二、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檢查員應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必要時勞動檢查機構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三、檢查員認為有必要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先行停工者,應立即陳報勞動檢查機構予以核定。
事業單位應配合之事項
一、接獲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後應將該通知書於違規場所明顯易見之處公告七天。
二、依據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項目及改善期限立即辦理改善。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時,得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或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對事業單位之文件資料等得影印、拍照、錄影或測量;並得於開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事業若拒不配合執行勞動檢查,依照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將違法的行為人及該事業單位處十五萬元的行政罰鍰,而再必要時,本所可以申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並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強制執行勞動檢查業務。
所謂自動檢查乃是事業單位針對其單位內部各項機械、設備及人員作業所實施的自我安全衛生檢查,而自動檢查之實施首先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其計畫內容除了涵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之機械設備、作業等,亦應儘可能將事業單位內其他有潛在危害因素之機器設備、作業納入,實施每年、每月、每日等定期自動檢查或作業檢點及動態性檢查、巡視等,以確保設備、作業環境安全無虞。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請參考附件一。
自動檢查實施時則應注意下列事項:
我國的勞動檢查制度是屬於監督檢查制度,而且政府的檢查人力也很有限,尚無法做到大規模的全面檢查,所以光靠政府勞動檢查並不足以避免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要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仍有賴業者本身實施自動檢查、並進而將管理水準提升至自主管理的水準才能有效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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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自動檢查計畫(參考例)
事業單位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 |||||||||||||||||||
項次 | 機械、設備、
作業名稱 |
檢查種類 | 檢查週期 | 執行單位
(人員) |
預估經費 | 92年 預定實施時程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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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1 | 升降機 | 定期 | 每月 | 廠務(委外) | 24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整體 | 每年 | 廠務(委外) | 5000 | - | |||||||||||||||
2 | 堆高機 | 定期 | 每日、每月 | 廠務 | 6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整體 | 每年 | 廠務(委外) | 3000 | - | |||||||||||||||
3 | 固定式起重機 | 定期 | 每月 | 廠務(委外) | 2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業檢點 | 作業前檢點 | 製造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整體 | 每年 | 廠務(委外) | 6000 | - | |||||||||||||||
4 | 小型鍋爐 | 定期 | 每年 | 廠務 | 2000 | - | |||||||||||||
5 | 電氣設備 | 定期 | 每年 | 廠務(委外) | 10000 | - | |||||||||||||
6 | 有機溶劑作業 | 作業檢點 | 作業前檢點 | 製造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缺氧危害作業 | 作業檢點 | 作業前檢點 | 環安課 | (有缺氧危害作業時方實施) | ||||||||||||||
8 | 衝床 | 定期 | 每年 | 製造課 | 5000 | - | |||||||||||||
作業檢點 | 作業前檢點 | 製造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自動檢查實施週期及參考法條
※所列法條係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列管檢查請自行參照「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本表使用說明:
例如吊升荷重三公噸固定式起重機須實施下列檢查: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發生特殊狀況後須再實施作業檢點。
附件三:自動檢查表格(參考例)
事業單位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 | 檢查年月日: | 年月日 | ||||||||
機械、設備或作業名稱:
NO.1重五公噸固定式起重機 |
檢查種類週期: | □整體檢查(週期:)
■定期檢查(週期:每月)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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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檢查部分或項目 | 檢查方法 | 判定基準 | 檢查結果或量測值 | 是否合格 | 異常狀況之危害因素及
嚴重性分析 |
異常狀況改善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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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過捲預防裝置 | 實測 | 停止時吊鉤中心與捲胴距離底端50公分 | 50公分 | 合格 | 防脫落裝置損壞:
危害因素: 吊物移動時,物體脫出掉落,壓壞設備或壓傷人員。 嚴重性: 1.吊物及下方設備毀損。 2.人員傷亡。 |
立即報請廠務換新。 | ||||
2 | 鋼索 | 扭結或一橪有10%以上素線截斷 | 無扭結或截斷 | 合格 | |||||||
3 | 吊鉤 | 目視 | 有無裂痕 | 無裂痕 | 合格 | ||||||
4 | 防脫落裝置 | 目視 | 有無損壞 | 損壞 | 不合格 | ||||||
5 | 配線、開關及控制裝置 | 目、實測 | 動作正常 | 正常 | 合格 | ||||||
6 | 馬達 | 實測 | 有無噪音或高溫(65ºC以上)現象 | 無噪音、高溫 | 合格 | ||||||
7 | 制動器 | 實測 | 剎車動作是否正常 | 剎車正常 | 合格 | ||||||
8 | 警報裝置 | 實測 | 移動時警報動作 | 警報正常 | 合格 | ||||||
異常狀況改善措施追蹤:(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本表並依規定須保存三年)
廠務 ○○○ 已於3/5換新。 |
負責人 | 主管 | 檢查者 | ||||||||
本篇內容引用法規為九十二年八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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