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從事鐵塔回線牌更換工程發生感電後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工程業
二、災害類型:感電
三、媒 介 物:輸配電線路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公司工地負責人高○○稱:「98年5月26日上午8時,我(高○○)和賴○○等6人於公司集合,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曾○○對我們6人實施○○69KV線路改接工程(回線、號碼牌)的施工危害告知及自主管理活動,隨後6人至○○公司○○保線所會同○○公司劉○○檢驗員,再一起到○○公司○○~○○紅白線#9鐵塔處,會同負責人陳○○後,由負責人與我對賴○○等人實施當日作業內容說明,由我分配將6人分成3組,分別至#1、#4及#9鐵塔從事更換回線牌作業,賴○○是分配和我同組至#4鐵塔。約10:30時我們(高○○與賴○○)開始登塔作業,我們是爬鐵塔固定梯至C1橫擔處,賴○○在東北方(即鐵塔D-A面)從事更換回線牌作業,我則是在橫擔另一側西南方(即鐵塔B-C面)監視賴○○作業,當時賴○○是坐在C1橫擔交叉補助材處作業,有將安全帶掛在塔身斜材處,約10:55作業完成,我看他起身,所以我也轉身要往下個作業點(C2橫擔)移動,但過了約7、8秒,我突然聽到轟的爆炸聲,並看到閃光,我立即摀住眼睛,等到聲音消失後,我往C2橫擔處看,未發現賴○○,再往地面看,發現賴○○已墜落到地面,由位於鐵塔旁修車廠內人員撥打119呼叫救護車,經送○○醫院急救無效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於69KV特高壓導線旁發生閃絡後墜落高差30.3公尺地面,致電擊損傷、氣胸合併心臟麻痺、全身體表面積60%~69%電灼燒傷及左胸及左上下肢多處骨折不治死亡。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於特高壓(69KV)充電電路旁作業,未保持60公分以上之接近界限距離。
(2)於高度差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3.基本原因:
(1)共同作業時,未確實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及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措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原事業單位:○○公司○○營運處
1、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3.工作場所之巡視。……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1項第2、3、5款)
(二)承攬人:○○公司
1、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等
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一、……。二、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1款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1條第2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2、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3.雇主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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