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4E摘要

工程:

在企業之生產活動也有 高度化之趨勢。粉體處理技術高科技工業中已成為不可或缺之技術。今日已有一遇空氣就會發火之比表面積較大的超微粉體之製造。如此之可燃性粉體中之一部分粉 體外,一般仍停留在如文義所示之因某一著火源即可在空氣中燃燒之概念,而尚未被列在消防法或勞動安全衛生法之危險物指定範圍之內,故其製造也未被管制。然 而,一旦發生可燃性粉體之火災或爆炸(粉塵爆炸),可因其處置量,不但使粉體成品燒毀,甚至可使設備遭受毀滅性之破壞或造成人身事故。因此,在粉體製程 中,對爆炸與火災之預防為重要之防範對策之一。

 

教育:

從粉塵進入人體呼吸道 的沈積作用來看,粒徑大於10μm之粉塵在人體呼吸系統,可能在鼻孔、上呼氣道時即被擋除,而無法深入肺部,而粒徑在5μm10μm間之粉塵則主要沈積 上呼氣道之粘液纖毛;粒徑在7μm左右可深入肺部,這種可深入肺部之粉塵稱為可呼吸性粉塵。在1961年美國原子委員會(NEC)定義呼吸性粉塵為 10μm以上為零,3.5μm以下百分之五十,2μm以下則百分之百沈積可在人體肺部。故就影響人體肺部健康而言,危害性最高者為可呼吸性粉塵。

 

執法:

A.雇主應發給勞工穀倉進入許可證:但雇主或經雇主授權能代表雇主下達進倉許可之人員在場監督作業者不在此限。進倉許可證應載明進入之時間、倉號、穀倉監測資 料及應採取之必要措施,應確認已依規定採取必要措施才可發給並妥為保存之。

B.足以導致進入穀倉勞工危險之一切機械、電氣、水力或氣壓等設備,均應加鎖或掛牌,使其脫離、阻絕,或防止其他方式之作業。

熱忱:

(1) 動火作業前應確實檢查現場穀物粉塵等一切可燃性物質是否完全清除或掩蓋。

(2) 動火作業前應先查核現場狀況,符合動火條件發給書面動火許可證後始可動火作業,但在指定熔接地點工作者,不在此限。

(3) 動火許可證應註明動火之地點、時間及動火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4) 動火許可證應妥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