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製粒機上料作業發生感電死亡職業災害

 

 

 

 

 

 

一、

行業種類: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2109)

 

 

二、

災害類型: (一三)    

 

 

三、

媒介物:  電力設備(電氣開關)(352

 

 

四、

災情形: 死亡1

 

 

五、

災害發生經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在從事一號製粒機上料作業時,因上料機台無熔絲開關無護蓋,作業中左手不慎觸及部分露出無熔絲開關負載側接線槽之端子而感電感電迴路研判有下列可能情形:一、作業時右手或身體其他部分與上料槽碰觸,而上料機台又與一號製粒機碰觸,當左手觸及部分露出無熔絲開關負載側接線槽之端子時,形成通路感電;二、作業時因故身體部分與地面直接接觸,此時左手觸及部分露出無熔絲開關負載側接線槽之端子,形成通路感電,惟因○○○身體較為強壯,或觸電時流經身體電流較小,致感電瞬間仍能因本能反應將左手脫離,並離開上料機台,惟因電擊傷害已造成終仍不支倒地,同時在一號製粒機另一冷卻端負責將塑膠粒線撥開作業的○○○聽到有其他泰喊叫聲音,轉頭一看,○○○已側躺倒在地上,嘴邊留有白沫,地上有嘔吐物,經送仍不治死亡。

 

 

 

 

 

 

六、

災害原因分析:

 

 

 

(一)綜合前述相關人員證詞、災害現場情形,研判應係泰○○○在從事一號製粒機上料作業時,因上料機台無熔絲開關無護蓋,作業中左手不慎觸及部分露出無熔絲開關負載側接線槽之端子而感電倒地,雖經送醫院救治仍不治死亡。
(二)本次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如下:
1.
直接原因:
(1)
感電致休克死亡。
(2)
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鑑定結果,因觸電引起休克死亡,其死亡方式未確定。
(3)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直接死亡原因為休克死亡,先行原因為觸電。
2.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上料機台電氣開關未設置護蓋。
3.
基本原因:
1.
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
未對作業勞工施以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未訂定合適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使勞工遵守。
5.
危害意識不足。

 

 

 

 

 

 

七、

災害防止對策:

 

 

 

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因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圍或絕緣披覆(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41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八、

災害示意圖:

 

 

 

 

 

 

 

災害現場圖片

災害現場圖片

 

 

模擬者感電倒地情形

肇災之電氣開關

 

 

 

 

出處:http://www.nlio.idv.tw/program/disasterDetail.asp?uid=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