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規體系
一、 勞工安全衛生的重要性
(一)前言
勞工因工業意外、職業疾病而遭致傷害、殘廢甚至死亡時,不僅造成人員的傷亡,且造成工廠財產損失,社會的不安定。據勞工保險局的統計資料顯示,每小時約有4至5人受傷,因此,政府制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以保護勞工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的安定和繁榮。有人說,「賺錢有數、安全要顧」,工作場所職業災害的預防,是政府、雇主與勞工三方面的責任。政府負責制定保障勞工安全與衛生的法規。雇主必須確實遵循勞工法令規定,善盡企業責任,做好勞工的照顧與保護工作。勞工本身也應對於與自己切身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有所認識,並有義務遵守,才能於工作時,保障自身的安全、美滿與幸福。
二、何謂「勞工」?何謂「雇主」?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對那些勞工受其保護?
(一)何謂「勞工」?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此勞工之構成要件「受僱:必須與雇主(僱用人)發生勞雇(僱傭)關係,即與雇主建立從屬關係。2.從事工作。3.獲致工資者。
(二)何謂「雇主」?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與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謂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有別。雇主應為能獨立經營事業,不受他人約束者,如不具自主決定自己事業單位勞動條件而受他人監督、指揮、管理者,不具備雇主之性質。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對勞工及雇主的權利及義務的規定?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是盡義務之主體,其有責任照顧勞工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的義務,勞工則受到勞工安全衛生法保護之對象,勞工有權要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達到法令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三、雇主之責任:
(一)設置防止危害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採取必要措施。
(二)機械設備防護從源頭管理,實施型式檢查。
為使機械設備能符合安全防護標準的規定,對機械設備製造商實施源頭管制,對通過型式檢定的機械設備張貼合格標識,使勞工知道所使用的機械是否符合安全防護標準,以減少職業災害的發生。
(三)危險物及有害物的容器須貼危害標示。
如果危險物及有害物的容器上貼有標示,讓我們認知其危害性,如電石(俗稱電土)是著火性物質;使用汽油、酒精等屬於易燃液體;以及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自來瓦斯等為可燃性氣體,在作業中,如不認識它的特性、沒有安全的處理方法,很容易導致危險發生或影響勞工的健康,所以說,貼危害標示很重要。
(四)有危害勞工健康的作業場所須進行作業環境測定。
作業場所難免使用具有危害性之原料、物料、化學品、溶劑等,如暴露於此等物質之氣體、蒸氣、粉塵、煙霧、霧滴中,如無適當之防護可能造成職業病,為量測暴露該等物質之濃度,須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五)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高溫作業可能導致熱中暑、熱衰竭、熱痙攣;異常氣壓作業可能導致潛涵症或潛水伕病;高架作業造成昏眩導致墜落危害;精密作業可能導致視覺疲勞暨重體力勞動導致虛脫等,因此此等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減少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給予適當之休息,以避免危害之發生。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等,即是針對此等特殊危害作業危害預防需要訂定的。
(六)勞工須實施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勞工是不是適合擔任現場作業,雇主須透過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和正確配工來管理每一位勞工身體健康狀況,同時使勞工保持或促進他的健康;健康檢查費用須由雇主負擔;另外健康檢查資料也須妥為保存,使勞工健康的身體在他最適合的工作發揮潛能,達成良好工作環境的目標。
(七)發生立即危險之虞場所須停止工作。
工作場所因條件改變、環境變化、如有造成勞工立即危險之虞時,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有立即危險之虞者指: 1.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2.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3.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4.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5.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 6.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八)車輛、機械、設備、器具等實施自動檢查。
職業災害的原因可能為機械設備、物料原料、作業程序或作業方法不當、緊急控制或預防設施缺乏,環境不適合或不佳,甚至個人因素如不知、不能、不願、不顧、草率等所造成。如何維持一切作業在安全衛生的狀況下運作,惟有靠管理制度之確立及落實施行,才能完成,因此,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職業災害的原因可能為機械設備、物料原料、作業程序或作業方法不當、緊急控制或預防設施缺乏,環境不適合或不佳,甚至個人因素如不知、不能、不願、不顧、草率等所造成。如何維持一切作業在安全衛生的狀況下運作,惟有靠管理制度之確立及落實施行,才能完成,因此,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對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四、相關法規管制重點內容:
(一)機械設備防護從源頭管理,實施型式檢查。
因為機械如有直線運動、往復運動、捲入運動、迴轉運動、衝、剪、切、割作業會發生危害,為使機械設備能符合安全防護標準的規定,對機械設備製造商實施源頭管制,鼓勵機械設備製造廠申請型式檢定,對通過型式檢定的機械設備張貼合格標識,並宣導告知勞工注意所使用的機械是否符合安全防護標準,以減少職業災害的發生。
(二)危險物及有害物的容器須貼危害標示。
容易引起爆炸之物質包括硝化甘油、硝化棉、黃色炸藥等;還有電石(俗稱電土)也是著火性物質;另外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體;以及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自來瓦斯等可燃性氣體作業中,如不認識它的特性、沒有安全的處理方法,很容易導致危險發生或影響勞工的健康,所以說,危險物及有害物的容器須貼危害標示很重要。
(三)有危害勞工健康的作業場所須進行作業環境測定。
作業場所難免使用具有危害性之原料、物料、化學品、溶劑,使用、處置、製造作業過程難免暴露於此等物質衍生之氣體、蒸氣、粉塵、煙霧、霧滴中,如無適當之防護可能造成職業病,另外,高溫作業造成之熱中暑、熱衰竭、熱痙攣,噪音作業引起重聽,此等危害因子,有勞工暴露須有妥善之預防設施並進行作業環境測定。
(四)特殊危害作業之管理。
高溫作業可能導致熱中暑、熱衰竭、熱痙攣;異常氣壓作業可能導致潛涵症或潛水伕病;高架作業造成昏眩導致墜落危害;精密作業可能導致視覺疲勞暨重體力勞動導致虛脫等,因此此等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減少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給予適當之休息,以避免危害之發生。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等,即是針對此等特殊危害作業危害預防需要訂定的。
(五)勞工須實施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勞工是不是適合擔任現場作業,雇主須透過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和正確配工來管理每一位勞工身體健康狀況,同時使勞工保持或促進他的健康;健康檢查費用須由雇主負擔;另外健康檢查資料也須妥為保存,使勞工健康的身體在他最適合的工作發揮潛能,達成良好工作環境的目標。
(六)發生立即危險之虞場所須停止工作。
工作場所因條件改變、環境變化、如有造成勞工立即危險之虞時,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有立即危險之虞者指: 1.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2.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3.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4.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5.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 6.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七)車輛、機械、設備、器具等實施自動檢查。
職業災害的原因可能為機械設備、物料原料、作業程序或作業方法不當、緊急控制或預防設施缺乏,環境不適合或不佳,甚至個人因素如不知、不能、不願、不顧、草率等所造成。如何維持一切作業在安全衛生的狀況下運作,惟有靠管理制度之確立及落實施行,才能完成,因此,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對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八)勞工須接受工作所必要及預防災變之教育訓練。
勞工進入一新的作業場所,對設備、環境、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危害因子等可能一無所知,因此,雇主應加以必要之教育訓練,使其能勝任工作,維護作業安全;對於新僱勞工、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內容含: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標準作業程序。 5.緊急事件應變處理。 6.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上述訓練課程應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生產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營造作業、缺氧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附錄 勞工安全衛生法附屬規章名稱
一、各業通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二)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四)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五)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六)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八)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十)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十一)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十二)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十三)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十四)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十五)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十六)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十七)工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二、分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一)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二)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三)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四)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五)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六)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一)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四)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五)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收費標準
(六)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七)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八)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九)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十)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十一)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十二)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清查檢查處理要點.
四、有害物危害預防規章 (一)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二)鉛中毒預防規則 (三)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四)缺氧症預防規則 (五)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五、其他規章 (一)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實施要點 (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五)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 (六)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七)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