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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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根據民國九十六年最新修訂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民事保護令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 1.通常保護令。 |
l保護令的類別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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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
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聲請人 |
1.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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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察官 |
1.檢察官 |
聲請時間 |
全日 |
上班時間 |
上班時間 |
聲請格式 |
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
書面 |
書面 |
承辦法官 |
值日法官 |
家事法庭法官 |
家事法庭法官 |
是否開庭 |
不開庭 |
視個案情節及不同法官審理時間而定:1.證據及資料齊全,不開庭即可核發,數日內即可收到。2.如需命補正或開庭調查,則較費時日。 |
通知相對人到庭進行審理調查,但是審理程序不公開。 |
核發要件 |
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
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 |
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 |
核發時間 |
1.四小時內先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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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時間 |
自「核發」時起生效,亦即保護令作成時,而非送達時或確定時。 |
自「核發」時起生效,亦即保護令作成時,而非送達時或確定時 |
自「核發」時起生效,亦即保護令作成時,而非送達時或確定時。 |
有效期間 |
於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於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1年以下,失效前得聲請延長1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 |
相關法規來源 |
http://www.hsps.kh.edu.tw/sex/law/house.htm(家暴法法條) |
http://www.khdetect.org.tw/violence/violence_about.html(家暴防治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