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相關法條

 

l根據民國九十六年最新修訂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民事保護令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

1.通常保護令。
2.暫時保護令。
3.緊急保護令。

l保護令的類別及說明:

 

區別

緊急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聲請人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
4.當事人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
4.當事人

聲請時間

全日

上班時間

上班時間

聲請格式

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書面

書面

承辦法官

值日法官

家事法庭法官

家事法庭法官

是否開庭

不開庭

視個案情節及不同法官審理時間而定:1.證據及資料齊全,不開庭即可核發,數日內即可收到。2.如需命補正或開庭調查,則較費時日。

通知相對人到庭進行審理調查,但是審理程序不公開。

核發要件

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

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

核發時間

1.四小時內先傳真
2.翌日補寄保護令

 

 

生效時間

自「核發」時起生效,亦即保護令作成時,而非送達時或確定時。

自「核發」時起生效,亦即保護令作成時,而非送達時或確定時

自「核發」時起生效,亦即保護令作成時,而非送達時或確定時。

有效期間

於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於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1年以下,失效前得聲請延長1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




相關法規來源
http://dspc.moi.gov.tw/ct.asp?xItem=508&ctNode=734&mp=2(家庭暴力防治網)
http://www.hsps.kh.edu.tw/sex/law/house.htm(家暴法法條)
http://www.khdetect.org.tw/violence/violence_about.html(家暴防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