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屋頂上從事窗戶清潔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98)0981002264
民國98年1月23日○○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年終大掃除,上午約10時30分,勞工劉○○於研發部辦公室窗外之倉庫屋頂上從事玻璃清潔作業時,踏穿屋頂採光浪板墜地,恰經○○貨運送貨人員發現通知公司人員搶救,並由台中縣沙鹿鎮○○綜合醫院前來之救護車送醫急救,救治無效,翌日凌晨1時20分由家屬領回返家死亡。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於屋頂上從事年終大掃除作業,發生踏穿屋頂採光浪板墜地災害,造成頭部外傷、顱腦損傷合併頸椎骨折致神經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1.對勞工於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2.對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未訂定屋頂相關作業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雇主對勞工於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二)雇主對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三)雇主應增訂屋頂相關作業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