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調查報告表 <回首頁>
附件一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二三三九五號函頒
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二七四六六號函修正
九十年九月七日台九十內字第○三九六六八號函修正
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院臺內字第○九一○○五四四二一∣A號函修正
一、依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第二六九二次會議 院長指示辦理。
二、目的: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迅速通報相關災情,俾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三、災害範圍: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及其他重大天然災害。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疫災、職業災害、核能災害、海洋污染、森林火災、礦災及其他重大災害。
四、適用時機:本規定適用於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災害規模分級:
1、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至本院及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表一)
2、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3、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單位)。
(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詳如附表二
六、通報聯繫作業:(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一)消防通報體系:
1、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一一九)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出動救災或轉報所屬政府權責機關(單位),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所屬地方行政首長及內政部消防署。
2、內政部消防署接獲災害訊息後,應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陳報內政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本院新聞局、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本院。
(二)災害權責機關通報體系:
1、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單位)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所屬地方行政首長、消防局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本院新聞局、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本院。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非消防及非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一一九)及災害權責機關(單位);中央非消防及非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轉報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四)災害發生人員傷亡且達乙級災害規模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消防局應通報衛生局,辦理傷患後續追踪事宜;若達甲級災害規模,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將傷患後續追踪情形通報本院衛生署。
(五)本院新聞局應建立二十四小時媒體監視系統,掌握國內、外各種電子媒體資訊,如發現災害發生時,應視災害規模通報內政部消防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或本院。
七、各級行政機關應就業務主管立場及本作業規定,訂定或修正所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其內容應明定災害規模等級、災害通報等級、緊急處理層級及相關應變作為。
八、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並送請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彙整後分送各相關機關;通報專責人員(單位)及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九、各級行政機關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本院及各級行政機關依規定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
附件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動檢查機構災害緊急聯絡人員電話一覽表 92.01.29 修正(限公務使用)
通報專責人員 |
聯繫電話 |
代理人 |
聯繫電話 |
||||||
單位 |
職稱 |
姓名 |
上班時間 |
非上班時間 |
單位 |
職稱 |
姓名 |
上班時間 |
非上班時間 |
勞委會 |
主任委員 |
陳菊 |
02-8590-2995 |
02-2704-3382 0910-037-188 (隨扈) |
勞委會 |
副主任委員 |
郭吉仁 |
02-8590-2985 |
02-2531-7902 0933-725-753 |
勞委會 勞工檢查處 |
處長 |
傅還然 |
02-8590-2747 |
02-8911-0566 0910-234-580 |
勞委會 勞工檢查處 |
專門 委員 |
張金鏘 |
02-8590-2749 |
02-2934-6228 0910-234-581 |
勞委會北區 勞動檢查所 |
所長 |
吳世雄 |
02-2356-9746 02-2321-3511轉333 |
02-2704-1640 0932-520-423 |
勞委會北區 勞動檢查所 |
副所長 |
蔣代政 |
02-2391-8827 02-2321-3511轉888 |
02-2691-1216 0936-142-109 |
勞委會中區 勞動檢查所 |
所長 |
范振雄 |
04-2255-0633 轉167 |
04-2258-0597 0937-788-753 |
勞委會中區 勞動檢查所 |
副所長 |
陳金鐘 |
04-2255-0633 轉168 |
04-2372-8628 0932-520-404 |
勞委會南區 勞動檢查所 |
所長 |
李海龍 |
07-235-4159 |
02-2982-8209 0910-757-379 |
勞委會南區 勞動檢查所 |
副所長 |
周登春 |
07-235-4181 |
07-384-9096 0910-757-378 |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
處長 |
蕭淑燕 |
02-2597-8806 |
02-2799-2204 0910-666-033 |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
副處長 |
蔡藤本 |
02-2597-8807 |
02-2832-2929 0935-148-637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 |
所長 |
莊添壽 |
07-812-4868 |
07-722-4870 0930-093-763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 |
技正兼組長 |
吳坤海 |
07-812-4586 |
07-722-6789 0929-659-365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簡任技正 |
傅兆輝 |
07-365-0883 |
07-681-5007 0920-472-996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科長 |
蔡予樑 |
07-364-2820 |
07-362-7190 0919-771-762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專門委員 |
鍾錦海 |
03-577-3311轉239 |
03-577-6472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科長 |
蔡文火 |
03-577-3311轉348 |
03-578-9150 0932-374-284 |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組長 |
林威呈 |
06-505-1001轉2301 |
06-505-0505 0920-026-017 |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技 正 |
陳俊六 |
06-505-1001轉2304 |
06-505-0163 0933-447-038 |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緊急通報電話:(02)2389-1805, (02)2388-2119轉9;傳真:(02)2375-5880, (02)2375-5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檢查處傳真:(02)8590-2745;傅處長還然住宅傳真:(02)8911-0567
附件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罹災勞工及其家屬慰助注意事項(91.04.28核定)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罹災勞工家屬之生活,紓解其困境,並協助其自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特殊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工作場所中,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致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死亡職災事件。
(二) 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特殊職業災害案件。
三、 為照顧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罹災勞工家屬之生活,由本會或指派本會所屬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派員攜帶慰問函及慰問金前往慰問,俾給予適時而有效之協助。
前項慰問金額為死亡者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四、 為協助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罹災勞工家屬自立更生,提供左列各項協助或服務:
(一) 罹災勞工家屬未獲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及撫恤者,循行政系統督請事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協調處理。
(二) 罹災勞工家屬需要謀職者,轉知當地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轉介或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
(三) 罹災勞工家屬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者,轉介社政單位予以協助。
(四) 罹災勞工家屬中有無法謀職維生之老人、幼童、身心障礙需要社會福利機構收容安置者,協調相關單位辦理轉介。
(五) 其他依法得請求協助事宜。
五、 各檢查機構應掌握時效,確實查填職業災害速報表、職業災害傷亡勞工基本資料表,速傳本會勞工福利處辦理。
附件四
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
格 式 |
撰 寫 注 意 事 項 |
一、事業單位概況:(發生災害之事業單位) (一) 行業分類:(含代碼)
(二)事業單位名稱:
(三)事業單位地址、電話: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號碼:
(五)事業開工日期: (六)雇主: 1、事業主名稱(姓名): 地址(住址):(含登記及通訊 地址) 2、事業經營負責人: (1)經營負責人職稱: 姓名:(含性別、出生年月日 及身份證字號) 住址: (2)代理人職稱: 姓名:(含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身份證字號) 住址: (七)工作場所負責人: 職稱: 姓名:(含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身分證字號) 住址: (八)作業主管職稱: 姓名: 住址: (九)僱用勞工人數:男 人 女 人 (十)參加勞保人數:男 人 女 人 (十一)事業單位之管理體系及經營授權之概況:
(十二)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概況:
二、承攬關係事業單位及承攬關係: (一) 業主:(內容與發生災害之事業單位同) (二) 一級承攬人:(同右) (三) 二級承攬人:(同右) (四) 三級承攬人:(同右) (依次列述) (五) 承攬關係: (六) 關係事業單位:(同右)
(七) 承攬管理:(含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等)
三、災害概況: (一)災害發生時間: (二)災害消息來源及時間: (三)災害檢查時間: (四)災害發生處所: (五)災害類型:(含分類號碼) (六)災害媒介物:(含分類號碼)
四、罹災者概況:(得以表格式填寫) (一) 姓名: (二) 性別: (三) 出生年月日: (四) 職務: (五) 工作經歷(含就業年月日): (六) 健康狀況: (七) 罹災者住址: 電話: 親屬姓名:(含與罹災者之關係) 住址: 電話: (八) 罹災程度: (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月投保薪資:
(十一)平均工資:
五、災害發生經過:
六、災害現場概況:
七、災害原因分析:
八、善後處理概況:
九、依勞工法令應辦理事項: (一)(事業單位名稱): …………………
(二)(事業單位名稱): …………………
十、一般建議改善事項:
十一、本災害構成勞工法令罰則事項: (一) 法律:
(二) 行政命令:
十二、本災害構成其他法律罰則事項: |
一、依行政院訂定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填列至細分類(如附表八),代碼請填四碼。 二、有關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應依其實際從事之作業行為所屬之事業性質加以認定,並不以登記為要件。 依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載填列。公營事業之地區營業處應填列稅捐單位核發之營業登記證所載名稱。
(一) 依登記證上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列,無登記證者填無。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應影印作為報告之附件。 (一) 事業主為法人時應以法人名稱論列,該名稱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登記者為準,並列代表人及其職稱。 (二) 代理人應具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要件規定代理之授權者,無代理人時免填。
本災害發生之工作場所經雇主指派擔任者。
與災害相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應設置之作業主管。
以組織系統圖敘明事業單位經營授權之層級關係,並註明各職位擔任人員之姓名。
(一) 以組織系統圖敘明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二) 註明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教育訓練及工作守則之備查文號。 (三)敘明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執行業務情形(安自辦法第五條規定事項)。 (四)註明自動檢查實施情形。(含實施自動檢查有關辦法及自動檢查計畫)
(一) 業主不論其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均應加以列述。 (二) 承攬關係應詳述承攬範圍、金額,罹災者雇用情形,其指揮、監督、管理及工作之統籌規劃權責之劃分等之依據以明責任,再以承攬關係系統圖說明。 (三) 有關承攬關係之推定,應注意約定內容具一定工作之完成,方給付報酬之承攬特徵,即係以勞動結果為目的,故應查明約定工作地點、範圍、完成期限、品質(瑕疵擔保)、損害賠償及危險擔負等特徵之積極證據。 1、代工不帶料之承攬合約,雖名為承攬,但發包單位對工作現場有管理權,其實質仍以勞務給付為目的,雙方應屬勞動(僱傭)契約關係。(行政法院八八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 2、事業單位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四日台八三勞安三字第零八八四六號函釋) 3、「連人帶車」之租用關係因具完成一定工作方給付報酬之事實,應認定兼具承攬關係。(行政院92年3月17日院台訴字第0920082778號訴願決定書)
(一) 註明發生災害時勞工從事之作業,事業單位及各級承攬人是否具體告知該作業之:1.工作環境2.危害因素3.本法及安衛法令規定應採措施等。(如有具體告知應備齊附件送會) (二) 敘明事業單位及各級承攬人是否具共同作業及各原事業單位是否採取協議、指揮、巡視、聯繫改善、指導訓練及其他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事項之具體作為概況(如有,應備齊具體作為之附件送會),並於報告書九、「依勞工法令應辦理事項」中分析各原事業單位第十八條之管理責任。 (三) 敘明協議事項有無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第四款至第十款有關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活線、密閉空間、有害物質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及電氣機具作業、人員入場管制等事項與有無進一步透過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及其他防災必要措施之採行等加以查核落實執行。 (四) 共同作業: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而「同一期間」係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而不論其中作業之工期是否一致;至「同一工作場所」則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或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聯之範圍認定之。(行政院92年1月22日院台訴字第0920080074號訴願判決書) (五) 詳情請依本會所訂「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檢查注意事項」辦理。
親屬應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之順位填列,該款未規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敘明罹災者所接受之一般安全衛生訓練、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及特殊安全衛生訓練種類證書號碼或核准文號。
(一) 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二) 平均工資:謂計算適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間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應依現場目擊者及相關人員查訪結果,敘明時間、地點、致災過程、搶救、急救急送醫等事項。
(一)應敘明工程概要或製程概要、現場環境、機械設備平時設置情形與災害發生後之狀況,並找出災害媒介物與傷害來源。 (二)災害現場照片請依附件格式黏貼及說明。
(一) 依驗屍報告及醫院証明等敘明死亡原因。 (二) 應按本災害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設備缺失及管理(含承攬管理)缺失,綜合分析本災害發生之原因。 (三) 次按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基本原因分層分析之,其中基本原因分析應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各級承攬人之未危害告知或共同作業未採必要防災措施等缺失。
敘明災害補償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七章之規定。
一、按業主(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者),各級承攬人及關係事業單位之事業單位名稱順序逐一分析之。 二、本報告書一至八項有不合法令規定事項均應加以分析(如未於二十四小時報告職災、危險性工作場所未經審查合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開口未設護欄::等),除引述附屬法規規定外,應敘明母法相關條款,並註明有無經檢查通知改善在案。
(一) 構成勞工法令罰則各項應先敘明違反事實,引述子法規定,再敘明母法規定。 (二) 本項應依第七項及第九項所列分別分析其構成行政罰或刑罰之情況。 (三)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之作業前告知義務,若未提供具體告知之證據(如告知範圍未及於發包承攬事業之作業名稱、各項作業之危害因素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應採取措施之相關條款等),而僅於承攬契約等文件概括性說明者,難謂已履行應盡之告知義務,仍應分析該部份之法律責任。 (四)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必要措施應以能防止職業災害發生者為認定標準,原事業單位須設置協議組織協議有關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活線、密閉空間、有害物質等危險作業之管制與電氣機具作業、人員入場管制等事項,並透過協調、巡視、指導等要求下級承攬人依勞動法令設置安全衛生設備,使勞工配戴安全衛生防護具,以及採取連繫調整、停止危險作業等具體防止災害發生措施之事證資料加以證明者,否則應分析該項各款該部分之法律責任,承攬事業單位將其承攬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亦同。 (五)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應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六) 有無違反停工令部份應予查明分析。 (七) 曾經檢查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應論列其行政罰則。 (八) 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其他法規規定部分應予分析,並函送有關機關處理。 (九) 對與本災害無關之違反事項,不在本項中分析,但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 對於共同作業有共同危險,原事業單位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事項係屬與承攬人共同之防災設施者例如樓梯及地面開口護欄未設置、漏電斷路器未裝設而導致本災害之發生,應併同列入第十一、十二項分析之。
(一) 應依形成災害之主要原因分析雇主或現場實際負責人或現場負指揮監督管理之人之特定注意事項,其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於注意,至產生設備不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者係屬疏於公法注意義務),與本災害之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者,應審慎分析該執行業務之人(自然人且非僅一人),涉嫌觸犯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死罪)第二項規定之事實,其敘述方式依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八九勞檢二字第00五0五七七號函辦理。 (二) 對無設備缺失責任,但確因未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或未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未辦理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而與本災害之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者,可視案情審慎分析其涉嫌觸犯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二項規定罪責,其他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違反則不宜以涉嫌觸犯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二項規定分析。 (三) 前兩項分析應與災害原因分析相對應,且涵蓋各級承攬人及各原事業單位。
|
附件五
(機關全銜) 函稿 |
機關地址:○○(縣、市)○○路○○巷○○號○○樓 |
機關傳真:○○-○○○○○○○ |
|
聯絡人:○○○ |
|
聯絡電話:○○-○○○○○○○ |
受文者: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陳○○○○○○公司發生勞工○○○因○○○○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乙份(含附件、照片各二份及Word
電子檔磁片一塊),請 鑑核。
說明:本案擬依下列事項處理:
一、 雇主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事項,函請改善並實施追蹤複查。
二、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條第○項、勞動檢查法第○條第○項暨涉嫌觸犯刑法第○條第○項規定部分,函送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三、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條第○項及勞動基準法第○條第○項規定部分,各依規定程序由權責機關處理。
四、 雇主違反○○法第○條第○項規定部分,移送○○處理。
正本:
副本:
送達方式:郵寄 以稿代簽
【機 關 全 銜】 函稿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字號:○○○○○字第○○○○○號
附件:如主旨
說明:
一、本災害檢查報告書業經於 年 月 日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 字第 號函核備。
二、本報告書九,依勞工法令應辦事項,除 等項本所(處、局)於 年 月 日以 字第 號函送之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限期改善外,其他應辦事項,請於接獲本報告書起 日內改善完成,本所(處、局)將於近期內派員複查。
正本:
副本:
附件六
職業災害實例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
標題:(摘要報告書內容,如:從事○○○作業因○○○發生○○○災害)
(核備文號)例:(91)047340
一、行業種類:
二、災害類型:
三、媒 介 物:
四、罹災情形:死亡 人、傷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簡述作業性質、承攬概況、環境及機械設備概述,發生災害之時間、地點、過程及搶救、急救等事項)
六、災害原因分析:(簡述災害發生原因,並分析與本災害有因果關係之設備缺失及管理缺失,按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基本原因分層分析之)
(一)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三)基本原因:
七、災害防止對策:(簡述防止本災害有關法令規定及其他可採行之對策)
八、災害示意圖:(簡單素描災害發生機制或相對位置)
備註:請以msoffice word 撰寫,字型大小:12號字,最多以不超過A4紙一張(文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