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的定義 公共藝術如何定義?各界看法不同 公共藝術的由來 西方國家在二次大戰後,忙於重建家園,包括古蹟名勝的維護,以及豎立都市新地摽。「公共藝術」立法成為強制執行的文化藝術政策,在美國是始於賓州費城都市重建局1959年(民國四十八年)所定的「藝術百分比」方案。六O年代興起於美國的公共藝術。 在八O年代引入台灣,一方面試圖從各地公共場域結合藝術創作來喚醒大眾對環境的尊重,另一方面藉由台灣官方所推展的地方主體意識之運動觀念--「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讓公共藝術在台灣有機會成為新的美學運動。近十年當中,公共藝術法令日趨完備(民國八十一年七月頒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八十七年元月通過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且在藝術創作漸形多元的影響下(普普、裝置、觀念等等對於藝術形式的解放),儼然已經成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藝術家、民眾以及專家學者在公共領域對話的一扇窗口。其影響所及並不僅止於美化了多少公共環境,或是提供了多少藝術家的經濟挹助,更重要的是,公共藝術所重視的民眾參與過程,已經跨越了現代社會於專業分工底下所形成牢不可破的階層權力關係,且進一步挖掘出台灣社會的草根民主運動與社區意識,逐步形成新的藝術與美學思潮。 公共藝術的歷史
公共藝術推動典範—談洛杉磯公共藝術政策運作 在1983年的「市中心公共藝術計畫」,在計畫目標中即開宗明義地指出「本局企圖延續多元與高品質的公共藝術計畫,以反映洛杉磯與洛杉磯居民之特質……此政策之實施不應有種族、宗教、性別、婚姻狀況、膚色、國籍、家庭背景或信仰之歧視…此一計畫應融入洛杉磯之都市涵構、廣泛反映社群之多元組成。明確目標如下:….鼓勵並支持洛杉磯發展多元文化。…」透過政策的明確引導,洛城中不少公共藝術品表現出藝術家融合母國與洛城文化的移民特質,且在作品創作及設置過程中,藝術家及當地民眾皆因雙向互動而對彼此文化有更深入地瞭解。 最知名的案例首推「比第•梅森(Biddy Mason)計畫」。1986年,洛杉磯市中心將興建十層樓高的百老匯春天購物中心,重建局主動與桃樂蒂•海登教授(Dolores Hayden)聯繫,期望她來策劃本計畫的公共藝術。 重建局亦鼓勵藝術家與建築師、工程師及設計師之間的合作,且在公共藝術經費支用上亦有明確規定。例如藝術家與景觀建築師一同設計一座廣場的地面、噴泉及植栽,若此廣場及景觀原本即在建築規劃之內,那麼,就不可以使用公共藝術經費做為該項工程費。但若工程因與藝術家合作提供了超出基本景觀設計之部份,則可使用公共藝術經費, ? 重建局的公共藝術政策特色在於精準地扣緊該市以移民為主的多元文化主軸,透過與私人開發商的協商,以公共藝術作為軟化開發硬體建設的手段,成功塑造出活潑有人氣的市中心氛圍。
(一)政府政策 台灣的「公共藝術」可以說是近十年來才真正步入發展的路向,基本上來說,它是政府「推動現代文化建設」的政策產物,在政策面「藝術與生活結合」的大旗之下,隱藏了民眾對生活空間品質(包括環境的、心理的、生理的以及精神生活上的)要求的提昇,以及當局欲藉由公共空間意義的重整,重構市民意識的努力與嚐試。「公共藝術」之所以能自成一個藝術創作的體系,除了它負載了藝術的政治功能及社會作用,更在於它擴延了(或者是說跳脫了)室內型藝術與空間及觀眾的相對關係,因此在精神上及意義上,只要是在開放的公共空間呈現、以廣大的民眾為對象的藝術作品,皆應納歸於「公共藝術」的範疇。因此,從趨勢觀察,「公共藝術」在台灣,十分吊詭的兩極化發展:一是雕塑作品大量的寓身於城市建築空間中;一是「裝置藝術」轉戰城鄉,成為介入地方的藝術主力;而政府政策,以及執行者在政策解讀中所發展出的意識形態,無疑是這兩股趨勢的推手。 我國在一九九二年,由立法院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其第二章文化環境之第九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與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政府應獎勵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藝術品美化環境。」自此,「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也明文規定建築工程費的百分之一必需用於設置公共藝術品,「公共藝術」熱潮自此在台灣持續加溫,儼然成為建築、藝術、文化界的熱門顯學;尤其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宣導、推廣之下,「設置」公共藝術在近幾年內成了潮流風尚。「設置」所代表的「永久陳列」的意涵,使雕塑藝術品自繁多的視覺藝術表現形式中脫穎而出,在建築及開放空間中取得了新的立足點。事實上,無論是從主管機關的政策執行面、或從藝術家創作的切入點來觀察,九○年代台灣「公共藝術」的時代趨勢,是體現在當代雕塑與都市環境相互連結的互惠關係上。 從「設置」的層面思考公共藝術,無疑是目前台灣大眾對「公共藝術」的理解,也是絕大部分藝術家創作執行的方向。九○年代台灣的「公共藝術」浪潮,塑造了雕塑品進入都會開放空間的高峰;而「裝置藝術」以其與地點、空間高度對話互動的創作特質,與「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執行需求相互合拍,成為「藝術下鄉」的前鋒、各類藝術節活動不可或缺的嬌客。 (二)推廣活動 演講、座談研討會與環境藝術 一九九三年五月舉辦的第二屆環境與藝術研討會,由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執行,基金會經過與國內文化藝術界多次研商後,推出以下活動: 1.環境藝術行動攝影比賽 2.青少年環境設計師研習營 3.優良美化空間評選三活動 4.四個主題為期兩天的研討會 研討會的主題有 1.環境視覺藝術之應用 2.如何透過教育文化及大眾來提昇環境品質 3.居民參與社區環境改善之探索 4.如何落實百分之一藝術經費以提昇公共環境品質四大方面 來自美國華盛頓公共藝術協會創辦人,麗塔•羅斯福(Rita K Roosevelt)女士介紹「環境與公共藝術-合作與贊助政策之發展」,另有李如儀以「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之公共藝術經驗政策看國內公共藝術發展」、黃鐵嶼則以洛杉磯經驗介紹「創造都市環境藝術的公共藝術政策」,黃才郎主講「華盛頓特區的老郵政局-歷史建築新之百分之一藝術經費應用案例」。 一九九五年二月至三月間由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與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共同主辦,聯合報協辦七場系列演講與座談。這是第一次環境設計界與藝術界攜手之合作企劃,此活動約有五百六十人參與。受邀演講與座談者,涵蓋了表演藝術、裝置藝術、藝術行政、繪畫藝術、景觀設計與建築設計等各界人士。此系列之座談由於涵蓋的領域廣,是近年針對公共藝術的各種可能,探討與立論最多元且豐富的一次,同時呈現了各方人士的諸多意見。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各文化中心已陸續開始公開徵求公共藝術品,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邀請文建會三處視覺藝術科科長林正儀、新竹市公共藝術委員會員林志成,舉辦了一場「公共藝術在台灣之推動現況與所面臨之問題」座藍會;以文件會所推動之計劃,就公共藝術示範(實驗)案之執行現況及面臨之問題廣泛討論。尤其對執行公共藝術的各縣市文化中心、委員會、公有建築物之建築師、藝術工作者及其他關心者角色。就其參與之親身經驗做一分享,並歸納未來全面實施之期許與建議。雖然會中仍難達成完全的共識,卻是對各個角色的期望有更深色的認知。 公共藝術相關法條相關法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