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的定義
顧名思義,它同時兼具有「藝術性」與「公共性」的特質。它具有屬於這個空間、這個地點、這個時代的獨特性,並且是藉由「藝術家」(藝術創作)、「公共空間」以及「民眾參與」三者,在「政府及專業者」提供適當的支援下,共同開展的「藝術」、「生活」與「文化」之「社會運動」。

公共藝術如何定義?各界看法不同
哥定(A. Goddin)曾在《美國藝術》(Art in America) 雜誌上提出兩個定義:「第一、公共藝術訴諸廣泛的觀眾,常係由它的規模與設置狀況來決定;第二、它處理的是具有認知可能性的社會意義的主題」。紐約市藝術協會的公共藝術委員會會長弗利曼(D. Freedman),在其《公共雕塑》一文中( Public Sculpture)所定的基準是:「第一、具有高度的審美水準;第二、規模;第三、與公眾的關係。」 波士頓當代美術研究所(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Art)對公共藝術的定義比較寬鬆,他們說:「公共藝術的定義是由人們能否接近他來決定」,「普通談到公共藝術乃是指戶外的藝術」。

在我國方面,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共藝術設置作業參考手冊》所指,「公共藝術是一個發展中的概念,從廣義的方面來看,指的是發生在公共空間且能與周遭環境互相配合的各式各樣藝術創作;狹義地說,就是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擬定,並經立法通過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運用公有建築物百分之一經費和大型公共工程的部分經費,在公共空間中完成藝術品之設置;其藝術品的種類相當廣泛,表現形式也各異其趣。」(文建會,1998)

公共藝術的由來
「公共藝術」不只是一個政策名詞,而是存在藝術領域由來已久的一個藝術創作慨念 不但在歐美涵義廣泛多元,即便是在台灣中文翻譯的版本上 ,也不是那麼統一。最常聽見的翻譯詞彙以「公眾藝術」和「公共藝術」居多。
九O年代初期,台灣的藝文學界曾經一時以「公眾藝術」來指稱「Public Art」,到了民國八十七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公佈後,以「公共藝術」為名的”法定”名稱才暫時被政府確定下來,並成為一項具體且實驗性極高的「公共與藝術」之政策。 公眾藝術與公共藝術兩個詞彙的英文都是「Public Art」,依據前國家(台灣)美術館館長倪再沁的說法,「公眾」在中文的字義中比較偏向「人」的部分,而「公共」則取「場」的概念。

西方國家在二次大戰後,忙於重建家園,包括古蹟名勝的維護,以及豎立都市新地摽。「公共藝術」立法成為強制執行的文化藝術政策,在美國是始於賓州費城都市重建局1959年(民國四十八年)所定的「藝術百分比」方案。六O年代興起於美國的公共藝術。

在八O年代引入台灣,一方面試圖從各地公共場域結合藝術創作來喚醒大眾對環境的尊重,另一方面藉由台灣官方所推展的地方主體意識之運動觀念--「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讓公共藝術在台灣有機會成為新的美學運動。近十年當中,公共藝術法令日趨完備(民國八十一年七月頒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八十七年元月通過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且在藝術創作漸形多元的影響下(普普、裝置、觀念等等對於藝術形式的解放),儼然已經成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藝術家、民眾以及專家學者在公共領域對話的一扇窗口。其影響所及並不僅止於美化了多少公共環境,或是提供了多少藝術家的經濟挹助,更重要的是,公共藝術所重視的民眾參與過程,已經跨越了現代社會於專業分工底下所形成牢不可破的階層權力關係,且進一步挖掘出台灣社會的草根民主運動與社區意識,逐步形成新的藝術與美學思潮。

公共藝術的歷史
檢視公共藝術的歷史,早期是以贊助藝術的型態出現的,故脫離不了實用主義的目的。像臺灣以往隨處可見的孔夫子、孫中山、蔣中正雕像、黃土水《水牛群像》作品、台南縣烏山頭《八田與一像》(呂清夫,2002)、獅子會、扶輪社鐘,到現在的人權紀念碑、二二八紀念碑…等,都是屬於這種型式的藝術品。對於這種的贊助行為,固然對大眾有許多啟發的作用,卻常常也是一種自利的表現。公共藝術不論用公開或隱密的方式展現,它都是贊助者理念或靈感的具體呈現,而贊助者可能是政府、社區、個人或企業團體(Senie & Webster, 1999)。

贙助性的公共藝術,到目前已演變成「百分比公共藝術」的制度。美國一九三○年代,在美國羅斯福總統的「新政」中,率先將公共藝術(Public Art)作為獨立的名詞,成為一種國家政策。這回應了一九二九年經濟大蕭條後的經濟解放政策,旨在扶持藝術家渡過經濟蕭條的困局,直到一九五○年代「百分比公共藝術」出現間,這是美國公共藝術的萌芽期(淣再沁,2002)。派克(Marlene Park)和馬克威茲(Gerald Markowitz)的《公共藝術新政》(New Deal for Public Art)一文中,對於美國政府這種多面向的努力,做了很好的歷史性回顧(Senie & Webster, 1999)。

在美國之後是法國,依據巴黎的藝術專家瑪莉安史東(Marianne Strom)表示,一九三○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為促進經濟復甦而訂定的「百分之一」規定,其概念在一九三六年傳入法國。在法國當時是指「學校建設」的百分之一作為「裝潢類藝術」之用,後來一九五一年終於立法通過,但仍是侷限在學校建築與裝潢藝術。她也提到,許多法國藝術家對這項「百分之一」規定並不領情,建築師認為裝飾只是畫蛇添足(公共藝術與交通建設國際研討會,2001),不過自一九七二至一九八一年間,這個法案適用範圍,已擴大到其他公共建築(王玉齡,2002)。

當時設立法案的目的,在於使不同流派和形式的當代藝術家能夠與建築師合作,為校園的空間創作藝術品;讓學生在日常活動的空間中,就可以接觸與認識當代的藝術,非常具有教育意義。從美學的觀點,公共藝術不但具有傳統藝術的裝飾美化功能,同時,也讓藝術家能夠跳脫美術館、畫廊的限制,重新去思考藝術對公共空間、都市景觀的意義,也可使建築師在設計建物時,就能兼顧設計功能性與造型藝術性的整體考量(王玉齡,2002)。

 

公共藝術推動典範—談洛杉磯公共藝術政策運作
洛杉磯市政府並未設置公共藝術基金,統籌由文化局運用,而是由各局處負責推動轄下業務內的公共藝術,例如社區重建局、文化局、捷運局及公園管理處等。以社區重建局(Community Redevelopment Agency of The City of Los Angeles,以下簡稱「重建局」)為例,該局即規範所有在市中心新建的商業建築及住宅大樓,必須設置公共藝術。

在1983年的「市中心公共藝術計畫」,在計畫目標中即開宗明義地指出「本局企圖延續多元與高品質的公共藝術計畫,以反映洛杉磯與洛杉磯居民之特質……此政策之實施不應有種族、宗教、性別、婚姻狀況、膚色、國籍、家庭背景或信仰之歧視…此一計畫應融入洛杉磯之都市涵構、廣泛反映社群之多元組成。明確目標如下:….鼓勵並支持洛杉磯發展多元文化。…」透過政策的明確引導,洛城中不少公共藝術品表現出藝術家融合母國與洛城文化的移民特質,且在作品創作及設置過程中,藝術家及當地民眾皆因雙向互動而對彼此文化有更深入地瞭解。

最知名的案例首推「比第•梅森(Biddy Mason)計畫」。1986年,洛杉磯市中心將興建十層樓高的百老匯春天購物中心,重建局主動與桃樂蒂•海登教授(Dolores Hayden)聯繫,期望她來策劃本計畫的公共藝術。

重建局亦鼓勵藝術家與建築師、工程師及設計師之間的合作,且在公共藝術經費支用上亦有明確規定。例如藝術家與景觀建築師一同設計一座廣場的地面、噴泉及植栽,若此廣場及景觀原本即在建築規劃之內,那麼,就不可以使用公共藝術經費做為該項工程費。但若工程因與藝術家合作提供了超出基本景觀設計之部份,則可使用公共藝術經費,

? 重建局的公共藝術政策特色在於精準地扣緊該市以移民為主的多元文化主軸,透過與私人開發商的協商,以公共藝術作為軟化開發硬體建設的手段,成功塑造出活潑有人氣的市中心氛圍。

 

公共藝術在台灣

(一)政府政策

台灣的「公共藝術」可以說是近十年來才真正步入發展的路向,基本上來說,它是政府「推動現代文化建設」的政策產物,在政策面「藝術與生活結合」的大旗之下,隱藏了民眾對生活空間品質(包括環境的、心理的、生理的以及精神生活上的)要求的提昇,以及當局欲藉由公共空間意義的重整,重構市民意識的努力與嚐試。「公共藝術」之所以能自成一個藝術創作的體系,除了它負載了藝術的政治功能及社會作用,更在於它擴延了(或者是說跳脫了)室內型藝術與空間及觀眾的相對關係,因此在精神上及意義上,只要是在開放的公共空間呈現、以廣大的民眾為對象的藝術作品,皆應納歸於「公共藝術」的範疇。因此,從趨勢觀察,「公共藝術」在台灣,十分吊詭的兩極化發展:一是雕塑作品大量的寓身於城市建築空間中;一是「裝置藝術」轉戰城鄉,成為介入地方的藝術主力;而政府政策,以及執行者在政策解讀中所發展出的意識形態,無疑是這兩股趨勢的推手。

我國在一九九二年,由立法院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其第二章文化環境之第九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與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政府應獎勵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藝術品美化環境。」自此,「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也明文規定建築工程費的百分之一必需用於設置公共藝術品,「公共藝術」熱潮自此在台灣持續加溫,儼然成為建築、藝術、文化界的熱門顯學;尤其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宣導、推廣之下,「設置」公共藝術在近幾年內成了潮流風尚。「設置」所代表的「永久陳列」的意涵,使雕塑藝術品自繁多的視覺藝術表現形式中脫穎而出,在建築及開放空間中取得了新的立足點。事實上,無論是從主管機關的政策執行面、或從藝術家創作的切入點來觀察,九○年代台灣「公共藝術」的時代趨勢,是體現在當代雕塑與都市環境相互連結的互惠關係上。

從「設置」的層面思考公共藝術,無疑是目前台灣大眾對「公共藝術」的理解,也是絕大部分藝術家創作執行的方向。九○年代台灣的「公共藝術」浪潮,塑造了雕塑品進入都會開放空間的高峰;而「裝置藝術」以其與地點、空間高度對話互動的創作特質,與「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執行需求相互合拍,成為「藝術下鄉」的前鋒、各類藝術節活動不可或缺的嬌客。

(二)推廣活動

演講、座談研討會與環境藝術

國內公共藝術之發展,除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是其在法令上的依據外,由民間團體與文建會所主辦的幾個活動亦是推動的關鍵。一九九一年五月舉辦的第一屆的環境與藝術研討會的內容包括古蹟保存與環境藝術化、都市設計、都是景觀元素的規劃與設計以及環境藝術化等專題。

一九九三年五月舉辦的第二屆環境與藝術研討會,由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執行,基金會經過與國內文化藝術界多次研商後,推出以下活動:

1.環境藝術行動攝影比賽

2.青少年環境設計師研習營

3.優良美化空間評選三活動

4.四個主題為期兩天的研討會

研討會的主題有

1.環境視覺藝術之應用

2.如何透過教育文化及大眾來提昇環境品質

3.居民參與社區環境改善之探索

4.如何落實百分之一藝術經費以提昇公共環境品質四大方面

來自美國華盛頓公共藝術協會創辦人,麗塔•羅斯福(Rita K Roosevelt)女士介紹「環境與公共藝術-合作與贊助政策之發展」,另有李如儀以「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之公共藝術經驗政策看國內公共藝術發展」、黃鐵嶼則以洛杉磯經驗介紹「創造都市環境藝術的公共藝術政策」,黃才郎主講「華盛頓特區的老郵政局-歷史建築新之百分之一藝術經費應用案例」。

一九九五年二月至三月間由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與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共同主辦,聯合報協辦七場系列演講與座談。這是第一次環境設計界與藝術界攜手之合作企劃,此活動約有五百六十人參與。受邀演講與座談者,涵蓋了表演藝術、裝置藝術、藝術行政、繪畫藝術、景觀設計與建築設計等各界人士。此系列之座談由於涵蓋的領域廣,是近年針對公共藝術的各種可能,探討與立論最多元且豐富的一次,同時呈現了各方人士的諸多意見。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各文化中心已陸續開始公開徵求公共藝術品,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邀請文建會三處視覺藝術科科長林正儀、新竹市公共藝術委員會員林志成,舉辦了一場「公共藝術在台灣之推動現況與所面臨之問題」座藍會;以文件會所推動之計劃,就公共藝術示範(實驗)案之執行現況及面臨之問題廣泛討論。尤其對執行公共藝術的各縣市文化中心、委員會、公有建築物之建築師、藝術工作者及其他關心者角色。就其參與之親身經驗做一分享,並歸納未來全面實施之期許與建議。雖然會中仍難達成完全的共識,卻是對各個角色的期望有更深色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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