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930528 台商截肢 保險賠 8 千萬 王文玲/台北報導 黃姓台商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九千多萬元後赴大陸考察,檢修車輛時遭傾倒的千斤頂壓到,雙腳脛骨以下截肢;保險公司認為事有蹊蹺而拒賠,官司打了六年,至昨天全部索賠訴訟確定,黃家共獲賠八千萬元,創下同類保險的最高理賠紀錄。 黃姓台商的保險訴訟因涉及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問題,最高法院一度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要求審酌保險的合法性。本件判決是日前大法官作出第五七六號解釋,認定投保人不必負保險的告知義務後,作出的首件確定判決。 黃姓台商於八十七年間提起給付保險金的訴訟,但他已於前年二月過世,由兒子承繼訴訟,並繼承保險金。除了最高法院昨天判決六家保險公司應給付的共七千萬元外,黃姓台商另向國華人壽投保二千一百五十萬元,且先行起訴其中的一千萬元,已於八十七年間獲得勝訴確定,合計黃家可得保險金八千萬元。 實務界過去對於人壽保險、意外險等人身保險是否適用向多家保險公司重複投的保險規定有歧見,多件「金手指」、「金眼球」案例,因投保人投保時,未告知已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因而引發理賠爭議。 大法官日前作出五七六號解釋「統一」見解,認為投保人沒有通知保險的義務;最高法院也依此見解作成判決,黃姓台商案成為具指標性的案例。目前訴訟中的台南劉姓商人向廿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二億餘元後因車禍死亡案,可能接續創下理賠新高。 黃姓台商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至七月間,分別向瑞泰人壽等六家保險公司投保共七千萬元,並於同年八月十二日和弟弟、友人到大陸考察設廠地點。 同年八月廿日,黃在昆明租車到雲南祿勸縣山區買玉製品,晚間外出檢修汽車時,左腳遭千斤頂壓到,右腳又被車輪輾過;經弟弟、友人輪流背到衛生院醫治,結果雙肢脛骨中段以下截肢。 六家公司質疑黃姓台商的受傷過程有問題,重複鉅額投保顯有蹊蹺,因而拒絕理賠。黃起訴索賠,一審全勝,二審少一千萬元,三審一度因保險爭議將案件發回,直到昨天才全部勝訴確定。最高法院認為黃受傷是意外,因黃在事發前,曾退掉瑞泰公司的九百五十萬元保額,而且不可能冒著生命危險自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