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類災害案例

 ○○工程行所僱勞工呂○○從事機械停車設備拆除作業時發生墜落死亡職業災害實例

97110970031691

一、行業種類:其他營造業(420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梯子(合梯)(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男48歲)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現場工頭林○○稱:「97916上午10時許由我帶領呂○○等五人第一天上工,至彰化縣員林鎮○○路○○號○○大廈的地下四樓從事廢棄機械停車設備的拆除回收作業,呂○○在現場是將一(未打開)297公分的鋁合梯斜靠於機械停車位的第二層處,該停車位第二層高度約170公分左右,並由鋁合梯爬上機械停車位的第二層從事電線的拆除回收作業,約於1230分我買好便當並呼叫大家上樓吃飯,當時我與其他三人已走到地下二樓了,卻突然聽到蔡○○喊叫說:「阿○摔下來了!」,我趕快下到地下四樓現場發現呂○○已自行走到地下四樓樓梯處,我和蔡○○即合力扶住呂○○走到一樓,由我開車載呂○○至○○醫院急救,當日下午再轉送彰化○○醫院,不幸在971024日死亡。」等語。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隨鋁合梯滑落,致顱腦損傷顱內出血。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場所作業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2)、使用鋁合梯當作移動梯,無防止滑溜之必要措施。

3)、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正確戴用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 未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未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

(二)、雇主應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

(三)、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

(五)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六)、雇主對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七)、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鋁合梯當作移動梯使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9條第4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八)、勞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勞工保險條例第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