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積分基本定理
在上一節裡,我們介紹的定積分的意義。也發現每次求定積分的值,如果都由分割、選點、求和、取極限四步驟完成,確實非常的困難。因而本節的目的即是要介紹利用不定積分來求定積分的方法,亦即所謂的「微積分基本定理」。此定理使許多有關求積分的問題得以迎刃而解。更重要的是它建立微分與積分的關係,由此關係可看出,微分與積分是兩個互為可逆的運算,如平方與開方。
接下來,我們先要介紹積分均值定理,我們將利用它來證明微積分基本定理。
定理2.1
(積分均值定理)
若函數f(x)在區間[a,b]上連續,則我們在a與b間至少可以找到一個數c,使得 =f(c)(b-a)
證明:
因為f(x)在區間[a,b]上連續,則由前述定理可知,必存在c1,c2 [a,b],使得
f(c1)≦f(x)≦f(c2), x [a,b]
再由定積分之性質(f)得
≦ ≦
又因f(c1),f(c2)為常數,故得
f(c1)(b-a)≦ ≦f(c2)(b-a),亦即
f(c1)≦ ≦f(c2)
由中間值定哩,可知存在c [a,b],
=f(c)(b-a)
□
定理2.2
(微積分基本定理)
設函數f(x)在區間[a,b]上連續
(1) 若函數G(x)定義為G(x)= , x [a,b]
則G’(x)= =f(x)
(2) 設F(x)為f(x)在[a.b]上之任一反導函數,則
=F(b)-F(a)
證明:
(1)因為G(x)= ,現考慮自變數x有一個增量△x,且
(x+△x) [a,b],故
G(x+△x)-G(x)= -
= + -
=
G(x+△x)-G(x)=g(c)△x(x<c<x+△x)
即 =f(c)
又因為已知f(x)為連續函數,故
G’(x)=lim =limf(c)=f(x)
即f(x)是G(x)之導函數,即G’(x)= =f(x)
(2)如果我們找到另一個F(x),使F’(x)=f(x),那麼F(x)可寫成
F(x)=G(x)+c= +c(c為任意常數)
在上式中,分別令x=a與x=b時,則有
F(a)= +c=c c=F(a) 以及
F(b)= +c= +F(a)
F(b)-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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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已了微積分基本定理後,若想計算一連續函數f(x)從a到b之積分,其實只需求被積函數的反導函數F(x),然後計算F(b)-F(a),則所求的值即為所求的定積分。而求被積函數f(x)的反導函數相當於求f(x)的不定積分 。而對於求不定積分的技巧,我們已經介紹了。此定裡也可看出它簡化了由定積分定義求定積分的繁雜計算,因而提高了定積分得實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