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械安全衛生常識 > BACK

機械作業時所有會作動的構件,都可能對勞工造成危害,各種不同型態的機械動作、傳動裝置、捲夾點及操作點之危害是一般機械最基本的危害特性。大致分述如下:

◎動力傳動裝置 :傳送動力至操作機械之所有機械系統構件,包括飛輪、帶輪、傳動帶、連結桿、偶合器、凸輪、持輪、鍊條、曲軸及齒輪等。

◎機械作動 :機械之運動包括旋轉、往復、直線等,此類型之危害主要發生於操作點或動力傳送之聯結處。任何機械之旋轉部份都有危險性,即使圓滑的表面、旋轉緩慢的轉軸也都可能會捲住衣服式頭髮而造成嚴重災害。飛輪、離合器、聯軸器、螺桿、橫軸或直立軸均屬旋轉動作常見例子,當這些附屬設備有螺帽或突出鍵時會更危險。往復及直線運動之機件危險存在於其動作範圍內,勞工可能被擠拉或擠壓於固定物及運動物間,另物體之破裂、飛散、反彈等亦會造成勞工嚴重之災害。

◎捲夾點:當兩機件相互以反方向旋轉或一旋轉機件轉向一固定物時,捲夾點即存在,勞工身體之局部接近捲夾點時即可能被捲入而擠傷或壓碎。此類型危害通常存在於部分動力傳動裝置及機械之旋轉作動。

◎操作點 :勞工操作物件之處,如原料之切割、成型、鑽孔等。

因此為保護勞工免於機械危害,任何機械之構件、操作或意外接觸時,如有可能傷害勞工或其周圍的人,則該危害性必須予以控制、防護、消除

 

一般機械作業勞工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如下:

◎被切、割、擦傷。

◎被夾、被捲。

◎被撞。

◎物體破裂或倒塌。

◎感電。

◎墜落。

◎其他。

 

機械作業發生災害的主要原因有:

1:不安全狀況:

◎機械未有適當的安全防護防止作業時因切割、捲夾、被撞、飛散、材料破壞等引起之危害。

◎機械安裝、電源配線及維護不當致有缺陷。

◎未有適當的警告或禁制標示。

◎工作場所活動空間及環境等因素不良。

2.不安全動作:

◎未依規定的作業程序操作機器。

◎使安全裝置失效或使用有缺陷的機器及設備。

◎未確實使用防護具或服裝不當。

◎從事機械之調整、修理、掃除、上油等,未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機械災害發生的原因,係因機械設備存在著不安全的狀況及作業勞工不安全的動作所導致,其防災對策最主要為要消除不安全的狀況及不安全的行為,其採取之工作如下:

1.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建立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推動並內化為全員參與之安全衛生工作文化。

◎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昇工作技能及安全衛生意識。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作業標準,並實施作業監督與指導,徹底消除不安全動作。

◎實施自動檢查,定期及不定期對各機械設備檢查及檢點,維護安全設施之效能及作業之安全。

2.加強機械設備與作業環境之安全衛生設施:

◎機械、器具、設備設置及安裝,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並考慮其具有本質安全設計之防護設施。

◎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從事機械之調整、修理、掃除、上油等,應確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為防止機械之捲夾危害勞工安全衛生設規則之規定如下:

◎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安全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防護設備。

◎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 機械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動力傳動轉軸或其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柵、掩蓋、護網或套管,因位置關係勞工工作必須垮越轉軸者,應設跨橋或掩蓋。

◎動力傳動裝置未裝設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加工物、切削工具因截斷、切屑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致傷及勞工之虞者,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設圍。

 

機械動力緊急遮斷或制動以防止危險之規定如下:

◎ 每一機械應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

◎動力運轉之機械或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有明顯標誌之立即停止運轉之緊急制動裝置。

◎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而驟然起動之裝置。

 

應設置護罩或護圍等之工作機械如下:

◎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

◎磨床、龍門刨床之刨盤或牛頭刨床之滑板等衝程部份。

◎車床等之突出旋轉中加工物部份。

◎帶鋸之鋸切所需鋸齒以外部份之鋸齒及帶輪等其作業。

◎棉紡機、絲紡機、手紡或其他機械之高使迴轉部份慣性較大易發生危險者。◎扇風機之葉片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一般機械作業環境應辦理之安全衛生設施規定事項

應辦理事項如下:

◎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使勞工於機械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原料或產品等置放過擠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素。◎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音響超過九十分貝時,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

 ◎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應使其每天全身振動曝露不得超過有關規定。

 ◎顯著濕熱、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之調節設施。

 ◎室內作業場所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份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份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 1/20以上。

 ◎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

(1)光線應均勻分佈。

(2)應避免有刺目、眩耀現象。

(3)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地面面積1/10。

(4)使用人工照明米燭光應合乎工作要求。

(5)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6)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機械安全護罩設置?

所謂安全護罩乃是透過一個物體屏障以防止人體部位進入危險區域。在各種安全防護措施中,由於安全護罩直接阻絕人體與危險源之接觸,加上其安全防護性能穩定性高,除了本質安全設計外,安全護罩是最優先被考慮使用的。

按照防護的作動型態,安全護罩的類型可分為固定式、互鎖式、可調整式及自動調整式四種。

一、固定式:恰如其名,固定式安全護罩是永久固定地裝置於機器設備中,它並不依靠其他機件或工件的驅動以執行其安全防護目的,在其安裝完成後,即將機器危險區域與人體隔離。由於構造簡單、固定等特性,就安全防護角度而言,此類型安全護罩較其他類型安全護罩為佳。下圖為裝置於轉動皮帶輪之固定型安全護罩。

二、互鎖式:互鎖式安全護罩為透過電路、機構、油壓或氣動之方式與危險源之電源或煞車等相連結,當安全護罩被打開時,危險源之動力來源即被互鎖而切斷,使機器停止作動而達到安全防護目的。下圖為當護蓋打開時,按鈕式開關即跳開,切斷電源。設計互鎖式安全護罩時,應注意互鎖效應不得阻止在特別的需求條件下,以遙控的方式微調機器之寸動。且在置換安全護罩後,不得自動重新啟動機器。另為使安全防護更具效能,所有可移動式安全護罩均應互鎖以防止職業傷害之發生。

三、可調整式:相對於固定式安全護罩固定不能調整,可調整式安全護罩則可根據不同之工件尺寸,彈性調整其開口大小,為一相當有用之護罩類型。下圖為裝置於帶鋸機之可上下調整的可調整式安全護罩。

四、自動調整式:相對於可調整式安全護罩需要操作員先行調整其開口大小,自動調整式安全護罩其開口大小則由進給之工件尺寸予以自動調整。當操作員將工件送入危險區域時,護罩被推開,提供一大小剛好適合工件通過危險區域之開口以進行作業;當工件加工完畢移除時,護罩即回復原來位置。下圖為裝置於圓盤鋸之自動調整式安全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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