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保護法推動者

 

由工協會長期推動立法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職災法),在多年鍥而不捨的努力下,終於在20011011通過立法、20011031公告、2002428正式施行。

職災法全文有四十一條條文,大抵是將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保條例中特別的部份條文做整合。理論上,職災法的實施對於職災工的保護更形周延,相對地,加重了雇主的責任,例如:未來患職業病或喪失工作能力的職災勞工,在請領完勞保各項職災給付後,還可以請領「生活看護津貼及器具補助」、「勞工可以向最上包求償」、「職災訴訟救助」、「雇主對職災勞工有賠償責任,且不得片面終止僱用契約」等。

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而遭遇職災時,未來也可以向政府請領相關給付之補助,得以最低勞保投保薪資為投保金額,並依勞保給付標準表規定對雇主處以補助金相同額度之罰鍰。

雇主如為降低勞保投保的負擔,把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職災法為避免這種情形,規定未依法為所屬勞工辦理勞保之雇主,應付保費四倍至十倍之罰鍰。

職災法另外了職災後之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的做法,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勞委會得依其意願及能力協助就業或輔導參加職業訓練。若勞工回到原事業單位工作,雇主不得拒絕或終止勞動契約,除非該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歇業或重大虧損,或職災勞工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但是,職災勞工仍有請求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權利,雇主如違反,將被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未如期改善,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善為止,對於雇主的處罰不可謂不重。

一般事業單位對於安全衛生設施多少都會有所規劃,但是是否有真正落實,包括雇主及所有勞動者在內,是否每個人都重視,許多職業災害的發生大都因為教育訓練不夠,工作習慣中缺乏該有的危機意識,往往一時的疏忽就造成傷害。如果是因雇主疏忽而造成職災,那麼職災責任就在雇主,辛苦經營一輩子的事業也許毀於一旦,而再多的賠償也彌補不了因一時疏忽所造成的遺憾,因此,法令即使定得再延,所有的保護和彌補都是傷痛所換來的,確實做好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及時教育宣導防範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