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職類災害案例_續
從事整地作業發生被撞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2年9月16日勞檢4字第1020026115號)
一、行業種類:其他土木工程業(4290)
二、災害類型:被撞(6)
三、媒 介 物:動力鏟類設備(挖土機)(14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02年○○月○○日○○時○○分許,A駕駛KOMATSU牌PC-200挖土機,罹災者B駕駛卡車共同進行整地作業,作業進行約3分鐘後,A突然聽到慘叫一聲,遂將挖土機迴旋約90度,跳下挖土機來查看,看到B站立在卡車車尾處,表情痛苦,並發現B的腹部有壓傷痕跡,A立即大聲呼救,由監工C打電話聯絡救護車,將B送往○○醫院急救。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遭夾擊於挖土機與卡車間,致腹部挫傷併內出血,引發出血性休克,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車輛系營建機械(挖土機)作業時,未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
(三)基本原因:
(1) 未置安全衛生人員。
(2)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 未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未落實承攬管理事項。
(6) 未訂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1、…。…。3、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駕駛者等依規定就位者除外)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1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3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規定之事項…;於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規定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規定項目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79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
(五)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