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職類災害案例


從事模板組立作業發生感電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 1021225日勞檢4字第1020036246)

 

一、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 物:輸配電線路(351

四、罹災情形:死亡1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現場作業勞工楊○○稱述:10283日約1050分,突然聽見罹災者輕輕「啊」叫一聲,進入室內罹災者工作地點察看,發現罹災者跪倒在地上,楊○○趕緊找在A12樓作業的勞工鐘○○下來幫忙,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當時罹災者已沒有意識,鐘○○立即對罹災者實施CPR,救護車趕到後即將罹災者送往署立南投醫院急救,於當日1210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本災害發生原因為:102831050分許,罹災者於工地從事1樓樓梯旁廁所牆面模板組立作業時,為撿取地面之螺桿,蹲下時左腳膝蓋接觸到延長電線外皮絕緣破損帶電體裸露處,所穿褲子因流汗而潮濕,電流自絕緣外皮破損之延長電線經潮濕左膝上緣進入身體,流過心臟,再由左手臂內側流至金屬材質之鋼管模板支撐架至大地形成迴路,造成心律不整,續發心因性休克,經送往署立南投醫院急救後,仍於當日1210分不治死亡。。

()直接原因:罹災者因接觸絕緣破損之延長電線,遭電擊致心律不整而心因性休克,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移動電線未有防止絕緣被覆被破壞之設施。

2.    移動電線設置於通路上。

3.    移動電線電路上未確實裝設漏電斷路器。

()基本原因:

1.    未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未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    未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裝置、線路,應依電業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59條: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應按規定施行接地外,並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9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二)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三)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3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四)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1、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2、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3、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4、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5、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3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五)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

(六)    雇主應依規定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 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

(七)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規定之事項……;於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

(八)    雇主應依規定項目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79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

(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十)    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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